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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216W/2022-40114 文號 麗司〔2022〕34號
組配分類 部門規范性文件 發布機構 麗水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11-18 有效性 有效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ZJKC11—2022—0002
關于公布《麗水市司法局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罰事項清單》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11-18 09:31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辦公室

解讀地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進一步營造最優法治營商環境,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行政執法,扎實推進“法治浙江示范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印發<律師行業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公證行業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司法鑒定行業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基層法律服務行業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浙司〔2021〕84號)規定,經市局研究同意,現將《麗水市司法局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罰事項清單》印發給你們,自2022年12月18日起執行。執行中存在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執法監督處反饋。清單事項實行動態調整。


附件:1.麗水市司法局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罰事項清單

          2.《麗水市司法局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罰執法監管事項清單》的起草說明


麗水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政策解讀鏈接:http://www.luntanhao.com/art/2022/11/18/art_1229460647_2447728.html


附件1

《麗水市司法局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罰執法監管事項清單》

序號

權力事項代碼

事項名稱

法律依據(違則和罰則)

省廳自由裁量規定

(最輕檔)

適用條件

1

330212010006

律師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發生一次本項違法行為,且違法涉案金額五萬元以下,有其他較輕情節的,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年檢周期內首次違反,非索取且數額未超過一千元,立案前已退還,并簽訂《告知改正承諾書》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2

330212004014

司法鑒定人拒絕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浙江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司法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從事鑒定業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七)拒絕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首次發生本項違法行為的,警告并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罰款。

年檢周期內首次違反,危害后果輕微,在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簽訂《告知改正承諾書》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3

330212003000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

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十二)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發生一次本項違法行為,有其他較輕情節,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同時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年檢周期內首次違反,危害后果輕微,在司法行政機關規定期限內改正,并簽訂《告知改正承諾書》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附件2

《麗水市司法局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罰執法監管事項清單》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眹鴦赵骸蛾P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明確,“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復制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的要求,全面落實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根據實際制定發布多個領域的包容免罰清單;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行政處罰的,采取簽訂承諾書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其自覺守法?!闭憬∷痉◤d《關于印發“法助共富、法護平安”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浙司〔2022〕1 號)規定,“持續推進輕微違法告知承諾首違免罰制度”。麗水市司法局《關于開展“法助共富、法護平安”專項行動的實施方案》(麗司〔2022〕1 號),第(五)項“法治建設‘最佳實踐’培育行動”中的第34項重點任務是“輕微違法告知承諾首違免罰制度”。據此,我局制定了《關于落實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罰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麗司〔2022〕28 號 ZJKC11—2022—0001),28號文件要求各行政執法單位開展梳理不罰清單,我局也需要進行梳理《麗水市司法局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罰執法監管事項清單》。

二、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印發<律師行業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公證行業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司法鑒定行業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基層法律服務行業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浙司〔2021〕84 號)

3.麗水市司法局《關于落實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罰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 

三、起草過程

設區市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事項共有84項,對照84項處罰事項所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法律條文,結合省司法廳印發的自由裁量制度,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和相關規定進行梳理,第一輪共梳理出8項處罰事項。2022年9月16日,《麗水市司法局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罰執法監管事項清單(初稿)》進行網上征求公眾意見,同時征求縣局和市局相關處室、協會意見,同步與業務處室交流具體業務操作,其中市局律工處通過對接省廳業務處室商定事項為律師收受當事人財物的行政處罰,其他處室和相關協會、社會公眾均無意見反饋。據此,形成《麗水市司法局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罰執法監管事項清單》(審議稿),共3項:1.律師收受當事人財物;2.司法鑒定人拒絕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材料;3.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

11月7日,立法處作出合法性審查意見,七條意見全部采納,已進行相應修改。

四、內容

具體見上會的《麗水市司法局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罰執法監管事項清單》?!肚鍐巍肥马棇嵭袆討B調整。

五、其他

1.省廳沒有制定相關“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市局1號文件和28號文件要求今年公布全市“首違不罰”清單,司法行政系統梳理清單3項,提請局決策。

2.《麗水市司法局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罰執法監管事項清單》屬于規范性文件,需走規范性文件流程;清單屬于法律執行層面的制度,在發文之日起一個月后實行,具體日期在會議通過后確定。

3.清單實施配套的《麗水市司法局落實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罰制度的程序規定(試行)》《麗水市司法局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罰告知承諾書》,目前在網上征求意見。


監督處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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