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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布<麗水市司法局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罰事項清單>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2-11-18 10:02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麗水市司法局

原文鏈接

一、起草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眹鴦赵骸蛾P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明確,“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復制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的要求,全面落實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根據實際制定發布多個領域的包容免罰清單;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行政處罰的,采取簽訂承諾書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其自覺守法?!闭憬∷痉◤d《關于印發“法助共富、法護平安”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浙司〔2022〕1 號)規定,“持續推進輕微違法告知承諾首違免罰制度”。麗水市司法局《關于開展“法助共富、法護平安”專項行動的實施方案》(麗司〔2022〕1 號),第(五)項“法治建設‘最佳實踐’培育行動”中的第34項重點任務是“輕微違法告知承諾首違免罰制度”。據此,我局制定了《關于落實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罰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麗司〔2022〕28 號 ZJKC11—2022—0001),28號文件要求各行政執法單位開展梳理不罰清單。

二、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2.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

3.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印發<律師行業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公證行業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司法鑒定行業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基層法律服務行業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浙司〔2021〕84 號)

4.麗水市司法局《關于落實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罰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 

三、主要內容

本次公布的《麗水市司法局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罰執法監管事項清單》為三項,分別是:1.律師收受當事人財物;2.司法鑒定人拒絕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材料;3.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

《麗水市司法局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罰執法監管事項清單》明確規定了三個事項適用不處罰必須同時具備年檢周期內首次違反、行為情節輕微、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改正并簽訂告知承諾書等條件(具體詳見文件)。

《麗水市司法局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罰執法監管事項清單》事項實行動態調整。

《關于公布<麗水市司法局初次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罰事項清單>的通知》自2022年12月18日起施行。

四、其他

解讀機關:麗水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17日

(聯系人:林震,聯系電話:2106368)


       政策原文鏈接:http://www.luntanhao.com/art/2022/11/18/art_1229321955_2447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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