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5-41316 | 文號 | 麗政通〔2025〕4號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04-03 | 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00-2025-0002 |
為切實做好麗水機場凈空保護工作,保障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浙江省民用機場管理辦法》《運輸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民航規〔2022〕35號)等法律法規及規定,現就麗水機場凈空保護通告如下:
一、麗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域是指以機場基準點為圓心、水平半徑55公里的空間區域,分為凈空巡視檢查區域和凈空關注區域。凈空巡視檢查區域為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區域加上適當的面外區域,一般為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內的區域;凈空關注區域為凈空巡視檢查區域之外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域。
二、麗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設置影響民用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志,或者超過凈空限制高度的廣告牌、鐵塔(柱)、施工塔吊、避雷設施等物體;
(四)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風箏、孔明燈或者其他升空物體;
(五)從事航空模型飛行;
(六)燃放升空的爆竹、煙花、焰火;
(七)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
(八)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民用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九)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
(十)在民用機場圍界外5米區域內,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民用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
三、麗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域范圍內擬建設項目,依據《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民航發〔2023〕1號)進行凈空審核。
四、麗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域范圍內空飄物防治,按照《民航局關于運輸機場空飄物防治的指導意見(試行)》(民航發〔2023〕14號)相關規定執行。
五、麗水機場鄰近區域內開展機械類臨時施工,按照《運輸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民航規〔2022〕35號)執行。
六、針對麗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障礙物,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MH5001-2021)要求,依法設置障礙燈和標志并保證符合規范要求且保持正常工作狀態。
七、麗水機場凈空保護范圍內的電磁環境保護,按照《航空無線電導航臺(站)電磁環境要求》(GB6364-2013)和相關規定執行。
八、各縣(市、區)(除慶元縣外)、麗水經開區管委會要加強屬地管理。各級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氣象、供電、通信、機場管理機構等部門要嚴格履行職責,及時處置違反凈空安全管理規定的情況,消除對航空安全的影響,并按照《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九、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得實施影響或者危害機場安全的行為。
十、本通告自2025年5月7日起施行。
附件:麗水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圖
麗水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