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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5663/2025-00147 文號
組配分類 政策解讀 發布機構 市建設局
成文日期 2025-01-23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音頻+文字]《麗水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5-01-23 16:14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市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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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臺背景和目的

(一)適應新政策的需要。一是2023年6月16日省建設廳印發了《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導則》(以下簡稱《導則》)要求,其中在公租房保障服務的范疇界定、服務流程規范以及部分核心指標設定等方面均有全新闡釋,我市原《辦法》中的部分表述及準入標準與之存在一定偏差。對標《導則》調整的內容,需將《辦法》相應條款進行修訂完善。二是2023年10月31日蓮都區府辦依據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通知》,印發了《麗水市蓮都區推行〈浙江省居住證〉互通互認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居住證的互通互認,原《辦法》準入條款中針對居住證簽發機構的審查要求,以及審查效力判定等細則已無法適應新的制度框架。為確保公租房申請流程與居住證制度改革協同推進,需對《辦法》準入條款中涉及居住證簽發機構的審查情況進行全面調整。三是根據2022年1月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印發的《關于印送浙江省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基本優待目錄清單的函》和2023年4月省建設廳印發的《進一步貫徹落實<關于支持推進“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要求,在公租房優先配租對象范疇上有了進一步擴充。為讓政策紅利惠及更多住房困難群體,需將《辦法》優先配租條款中涉及的對象進行增加。

(二)公租房資產劃轉工作的需要。根據《麗水市屬國資國企改革深化提升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年)》(麗企改辦〔2024〕1號)要求,“將市住房保障中心管理的房產(含直管公房、公租房、人才公寓等)注入到市城投集團(或相關市屬企業)”。在此重大資產劃轉背景下,原《辦法》中涉及的部門職責界定、配后管理模式以及后續可能啟動法律程序的責任主體等關鍵內容,均需依據新的資產管理架構進行適應性調整。

(三)降標擴面的需要。根據市區實際及全省其他地市情況來看,當前麗水市區公租房保障部分準入標準設定偏高。為最大限度地發揮公租房保障民生、穩定社會的關鍵作用,需因地制宜地適度降低公租房的準入標準,進一步拓寬保障覆蓋面,提高我市人口吸附能力,為城市可持續發展注入持續的動力。

二、文件依據

(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

(二)《省建設廳關于印發〈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導則〉的通知》(浙建保發〔2023〕69號)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浙江省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基本優待目錄清單的通知》(浙政辦發〔2021〕79號)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

(五)《省建設廳進一步貫徹落實〈關于支持推進“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浙建保函〔2023〕136 號)

(六)《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政辦發〔2021〕62號)

(七)《麗水市蓮都區<浙江省居住證互通互認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

(八)《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麗水市新增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統一目錄(2022年)的通告》

(九)《麗水市國資委關于向市屬企業注入經營性資產的請示》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八章五十三條,由總則、保障資金和房屋來源、準入管理、配給管理、配后管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八章內容組成。

(一)第一章總則。本章明確了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公租房定義及相關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責。

(二)第二章保障資金和房屋來源。本章對公租房規劃選址、建設標準、資產處置、房源籌集渠道及資金來源等予以明確。

(三)第三章準入管理。本章明確了公租房的保障對象及申請方式,并對各類保障對象的準入條件、申請材料和審核流程予以規范。

(四)第四章配給管理。本章明確了公租房保障方式及相關規定。

(五)第五章配后管理。本章明確了市建設局管理檔案動態管理的責任,并對公租房承租對象以及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承擔的責任予以明確。

(六)第六章退出管理。本章明確了對公租房保障家庭動態審核的制度,明確承租人違法違規、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情形作不同處理的規定。

(七)第七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本章明確了管理部門和運營管理部門的相關責任和責任追究

(八)第八章附則。本章明確了施行時間和其他事項。

四、政策舉措。

(一)《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已登記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優先安排公租房實物配租:

1.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2.無贍養人的老人、由政府在福利機構供養成年的孤兒、一至二級殘疾人、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現役軍人及其家屬、退役軍人、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見義勇為人員、英雄模范、市級及以上勞動模范、夫妻一方年滿70周歲、二孩及以上家庭等;

3.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具備上述優先實物配租的家庭應提交相關證件材料,實物配租輪候順序以登記時間排序。

增加二孩及以上家庭為優先安排公租房實物配租對象。

(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當公租房房源不足時,選擇實物配租的公租房保障家庭,在公租房實物配租輪候期內可享受租賃補貼保障。

五、適用對象

市區公租房保障對象主要為城鎮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低收入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市區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和市政府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特定對象。

六、注意事項

為靈活開展市區公租房保障工作,部分準入條框未作詳細規定,將在《麗水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標準》中作進一步明確。

七、關鍵詞解釋

(一)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籌集、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租賃給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等對象的保障性住房。

(二)公租房實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公租房保障的對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三)公租房租賃補貼,是指市政府向公租房保障對象發放貨幣補貼,由保障對象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八、新舊政策差異

(一)表述的修訂。根據上位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對部分文件名稱、部門職責、公租房建設標準、居住證、企業投資、社會保險或公積金、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書、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條款的表述進行修改。

(二)準入條件的修訂:

1.家庭成員定義修訂。

修改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定義。

2.戶籍條件。

(1)放寬非獨立戶籍的單身居民申請公租房的最低年齡限制。將“年滿35周歲仍單身的,可作為單獨家庭提出申請”修改為“年滿25周歲仍單身的,可所為單獨家庭提出申請”。

(2)明確可作為單獨家庭提出公租房申請的情形。

3.住房條件。

(1)將5年內無房產轉移記錄條款修改為3年內無房產轉移記錄,放寬住房約束條件。

(2)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房產不再納入市區公租房房產審核范圍。

(3)明確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圍的情形。享受過房改房、子女作為家庭成員享受過經濟適用房等情形不再作為申請市區公租房的限制條件。

4.其他準入條件的修訂。

(1)城鎮居民社會救助群體和中等偏下及低收入群體都屬于城鎮居民保障類型,合并表述為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2)修改關于《浙江省居住證》的相關條款。將“持有蓮都區公安分局簽發的《浙江省居住證》”修改為“持有蓮都區制發(含互認轉換)的《浙江省居住證》”。

(三)申請審核時限的修訂。

將審核時限中情況復雜的不應超過40個工作日修改為不應超過45個工作日。

(四)配給管理的修訂。

1.修改優先安排公租房實物配租情形中關于軍人軍屬相關表述,同時將二孩及以上家庭納入優先安排公租房情形。

2.增加簽訂租賃補貼合同相關規定及與保障性租賃住房重復享受問題規定。

3.取消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享受實物配租6年保障期限限制。

(五)退出管理的修訂

1.刪除部分關于違約處理條款,在民事租賃合同中具體約定。

2.對承租人違法違規、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情形區分表述。

3.刪除部分上位法已明確的條款。

4.調整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承租人的處理措施和承擔主體。

5.增加關于行政處罰的兜底條款。明確依法納入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管理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

九、解讀機關及咨詢方式

解讀機關: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解讀人:張婷

咨詢方式:0578-2610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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