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5-00146 | 文號 | 麗政辦發〔2025〕5號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市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5-01-17 | 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01-2025-0002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麗水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一、總則
(一)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充分發揮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九部委令第162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浙政令〔2010〕276號)、《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導則>的通知》(浙建保發〔2023〕6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麗水市區巖泉、紫金、白云、萬象、聯城5個街道所在的城市規劃區(以下簡稱“市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三)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籌集、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租賃給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等對象的保障性住房。
(四)公租房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房源、交互使用;梯度保障、統一管理的原則。
(五)市建設局是市區公租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房管中心受委托承擔資格復核、租賃補貼計發等相關具體工作。
市建設局定期會同財政等部門根據市區住房保障規劃、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數量、結構等因素,制定公租房保障面積、家庭經濟條件、租賃補貼和租金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民政、自然資源、公安、人力社保、住房公積金、稅務、經信、發改、大數據、市場監管、金融管理、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以及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租房的有關工作。
(六)市建設局應當加強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租房檔案管理。
二、保障資金和房屋來源
(七)公租房規劃應當綜合統籌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日常生活需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八)市建設局會同發改、財政、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根據住房保障規劃,擬定市區公租房年度建設計劃。
公租房建設用地應納入市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計劃時單獨列出,保證供應。
(九)公租房建設按規定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建設、運營和社會捐贈的公租房,稅收減免政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企業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公租房,并給予享受國家和省、市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具體由市建設局會同發改、財政、稅務和自然資源等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實施。
(十)公租房的房源籌集渠道,主要包括:
1.政府直接投資建設和收購的公租房;
2.政府在商品房開發項目中配建的公租房;
3.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等按有關規定調劑轉換的房屋;
4.改造的既有住宅;
5.騰退的直管公房;
6.各類企業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
7.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公租房;
8.政府在市場上租賃的公租房。
(十一)公租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1.中央和省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2.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年度公租房建設資金和專項資金;
3.通過投融資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4.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5.按市值不低于以招拍掛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確定的總成交價款的2%安排的住房保障資金;
6.公租房租金收入;
7.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十二)政府投資的公租房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租房貸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維護、管理等。
(十三)政府投資和各類企業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建設標準應當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具體按浙江省保障性住房相關建設標準執行。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單套建筑面積可以40㎡到60㎡為主,根據公租房保障對象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中高層、小高層原則上單套建筑面積不超過70㎡;針對多孩家庭,可適當籌集戶型面積較大的公租房房源。
(十四)公租房建設實行屬地管理和“誰投資、誰所有”原則。各類企業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住宅部分應以批建項目整體確權,由不動產登記部門在不動產權證書上注明“公共租賃住房”字樣,不得分割登記,除相關規定明確禁止外,可依法整體抵押、轉讓,轉讓后公租房性質不變。
三、準入管理
(十五)市區公租房保障對象主要為城鎮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低收入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市區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和市政府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特定對象。
(十六)公租房的申請以家庭為基本申請單位。每個申請家庭原則上應當推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其它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特殊情況下,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
(十七)城鎮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具有市區城鎮居民戶籍;
申請家庭中的非市區城鎮居民戶口不計入家庭保障人口,但其經濟狀況應納入公租房保障審核范圍;申請家庭中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將戶口遷出市區的,可計入家庭保障人口。
以下情形可作為單獨家庭提出申請:
(1)已婚的;
(2)離異或喪偶后帶子女共同生活的;
(3)年滿25周歲單身的;獨立戶籍的放寬至18周歲,其中社會救助家庭或一至二級殘疾不受年齡限制。
2.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蓮都區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滿足市區公租房保障收入準入標準;
3.申請家庭在麗水市區無自有住房、3年內無轉讓住房記錄、現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現有的住房面積未超過市政府同期公布的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
4.申請家庭人均貨幣財產、機動車輛及在各類企業中投資情況符合規定標準;
5.市政府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條件。
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家庭等社會住房救助家庭不受第2、4點條件限制。
(十八)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持有全日制大專或本科及以上畢業證書,且畢業當月計算起就業未滿5年;
2.申請人具有蓮都區戶籍或持有蓮都區制發(含互認轉換)的《浙江省居住證》;
3.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蓮都區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滿足市區公租房保障收入準入標準;
4.申請家庭人均貨幣財產、機動車輛及在各類企業中投資情況符合規定標準;
5.申請人與市區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在市區注冊企業自主創業,且在市區連續繳納一定時限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住房公積金;
6.申請家庭在麗水市區無自有住房、3年內無轉讓住房記錄、現未承租公有住房;
7.市政府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條件。
新就業無房職工獲得公租房保障的,申請家庭領過大學生人才租房補貼的,應退回公租房保障后疊加享受的租房補貼。
(十九)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具有蓮都區(不含市區)戶籍或持有蓮都區制發(含互認轉換)的《浙江省居住證》;
2.申請人與市區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且在市區連續繳納一定時限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住房公積金;
3.申請人持有的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書符合規定標準;
4.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蓮都區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滿足市區公租房保障收入準入標準;
5.申請家庭人均貨幣財產、機動車輛及在各類企業中投資情況符合規定標準;
6.申請家庭在麗水市區無自有住房、3年內無轉讓住房記錄、現未承租公有住房;
7.市政府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條件。
(二十)申請家庭在麗水市區范圍內的下列房產面積應認定為申請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積:
1.現房或期房面積(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2.申請之日前3年內,因離婚、析產、贈予、出售、被征收等轉讓的房產面積;
3.經有關部門處理后允許保留使用的違法搭建的住房面積;
4.其他法定情形。
(二十一)申請家庭在麗水市區范圍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租房保障范圍:
1.申請人及其配偶享受過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價差補助、低收入經濟適用住房的;
2.申請家庭的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以本人名義申請過批地建房的。
(二十二)城鎮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可以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浙里辦網上申請或向市房管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二十三)申請人申請公租房保障必須如實申報家庭戶口、經濟、住房等情況,并簽署誠信申報承諾書及經濟核查授權書。
(二十四)城鎮居民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請表;
2.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情況證明;
3.依法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2項材料如能實現數據共享的無需提供,不能共享的由申請人提供。
(二十五)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或《浙江省居住證》、婚姻情況證明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申請人與市區所在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自主創業人員需提供營業執照;
4.申請人的全日制大?;虮究萍耙陨袭厴I證書;
5.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住房公積金繳納證明;
6.依法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2、3、4、5項材料如能實現數據共享的無需提供,不能共享的由申請人提供。
(二十六)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或《浙江省居住證》、婚姻情況證明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申請人的職稱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
4.申請人與市區所在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
5.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住房公積金繳納證明
6.依法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2、3、4、5項材料如能實現數據共享的無需提供,不能共享的由申請人提供。
(二十七)有關部門應當分別依照下列對應條件和程序,對公租房申請家庭予以審核:
1.受理。申請家庭提出公租房保障申請的,市房管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基本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通知補齊材料;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終止辦理并告知申請人。
2.審核。市房管中心通過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對申請家庭準入條件進行審核。出具家庭經濟狀況審核報告不超過15個工作日,其他相關部門從接收資料到出具相應的審核報告不超過5個工作日。市房管中心應當自收到審核報告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市房管中心可在信息核對同時通過實地調查、信函索證等方式,進一步調查核實公租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
3.公示。經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市房管中心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經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市房管中心應當在市建設局官方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有異議的,市房管中心應當根據異議內容會同相關部門予以核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房管中心予以登記備案。
從申請受理后到保障資格確認完畢,不應超過30個工作日;情況復雜的,不應超過45個工作日。
四、配給管理
(二十八)公租房保障實行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方式。
(二十九)公租房實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公租房保障的對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公租房申請家庭獲取實物配租后,不再享受公租房保障內其他補助或補差。
當公租房房源不足時,選擇實物配租的公租房保障家庭,在公租房實物配租輪候期內可享受租賃補貼保障。
當公租房房源充足時,已輪候到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未在指定時間參加選房或簽訂公租房合同的,應視為放棄本次實物配租,由市房管中心記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檔案。
公租房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高于可享受保障面積標準70%(含)的,政府一般不再提供公租房實物配租,按規定發給住房租賃補貼。每戶每月租賃補貼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計發。
(三十)公租房租賃補貼,是指市政府向公租房保障對象發放貨幣補貼,由保障對象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三十一)已登記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優先安排公租房實物配租:
1.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2.無贍養人的老人、由政府在福利機構供養成年的孤兒、一至二級殘疾人、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現役軍人及其家屬、退役軍人、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見義勇為人員、英雄模范、市級及以上勞動模范、夫妻一方年滿70周歲、二孩及以上家庭等;
3.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具備上述優先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應提交相關證件材料,實物配租輪候順序以登記時間排序。
(三十二)實行租賃補貼保障家庭,市房管中心應與保障對象簽訂租賃補貼合同。
實行實物配租保障家庭,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與保障對象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
公租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享受租賃補貼保障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
申請對象獲得公租房保障的,應及時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
五、配后管理
(三十三)公租房保障對象應按租賃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按時繳納租金,在租賃住房期間發生的水、電、燃氣、物業等費用由公租房保障對象承擔。
(三十四)公租房列入政府征收范圍內的,產權單位、承租人應配合征收工作,依法按征收政策執行。
(三十五)市建設局應當建立健全公租房保障檔案管理制度,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并根據申請家庭享受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公租房保障檔案的動態管理。
(三十六)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負責公租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
(三十七)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不得改變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三十八)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租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同意。
六、退出管理
(三十九)公租房保障實行動態管理。市房管中心聯合相關部門定期對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財產等家庭狀況信息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給予繼續保障;未按規定參加資格審查或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取消保障資格。
(四十)公租房保障對象因家庭成員、住房、財產、收入等家庭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市房管中心報告。經審核后,符合保障條件的,繼續享受實物配租或租賃補貼保障;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及時辦理退出手續或停止享受租賃補貼。
(四十一)承租人租住公租房實物配租合同期滿不再續租的,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房。
(四十二)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租房:
1.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的;
2.改變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4.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租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市建設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承租人逾期不退回的,市建設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房屋租金自前款規定行為發生之日起按照市場價格繳納。
(四十三)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騰退的,公租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租房。
(四十四)不符合承租條件的, 承租人應當在3個月內騰退公租房。因正當的理由無法按期退房的,經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同意后,可延長退房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購買新建商品房的,從購房合同約定的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購買存量房等其他方式獲得房產的,從房產交易登記之日起開始計算;其他情形的,從騰退通知書發放之日起開始計算。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租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房屋租金;承租人有房拒不騰退或者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且不按規定繳納房屋租金的,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四十五)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
申請人對公租房保障審核結果、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市建設局申訴。市建設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申請人對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四十六)市建設局應當加強對公租房使用的監督檢查。
公租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機構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租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四十七)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租房保障的,市房管中心不予受理,由市建設局依法給予警告,并記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檔案。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租房的,由市建設局依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第三十五條規定,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責令其退回領取的租賃補貼;已承租公租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租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騰退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騰退公租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保障。
(四十八)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局責令承租人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1.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的;
2.改變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4.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租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保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十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涉及的行政執法事項,已經依法納入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管理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
八、附則
(五十)麗水經開區范圍內的公租房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五十一)本辦法所規定的住房面積均指房屋建筑面積。
(五十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特定對象的準入條件、申請和資格審核流程另行制定。
(五十三)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原《麗水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麗政辦發〔2021〕6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