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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頻+文字]《麗水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4-06-28 14:46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市交通運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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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訂背景

《麗水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試行)》)實行以來,為規范我市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促進出租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市共有13家網約車平臺公司取得經營許可證,合規車輛1751輛,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超過13000人?!秾嵤┘殑t(試行)》施行至今已有7年時間,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其中關于“平臺公司管理規定”、“車輛準入條件”、“駕駛員準入條件”、“合乘行為”等規定與優化營商環境、營造公平就業環境等要求已不相適應,為此,省交通運輸廳及省公路與運輸管理中心作出部署要求各地及時更新網約車實施細則。鑒于此,決定對《實施細則(試行)》進行修訂。

在起草過程中,依據國家、交通運輸部等有關規定,同時,按照省交通運輸廳及省公路與運輸管理中心指導意見,學習借鑒了溫州、湖州、金華及衢州等城市在許可、服務、監管等方面的成熟做法和先進經驗,經過座談、社會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公開征求意見[收到意見和反饋共6條(見附件2),采納4條,不采納2條已做解釋說明]等系列規定程序。廣泛聽取網約車經營者、從業人員、公眾及相關部門意見,在深入調研論證基礎上,多次組織專題會議,反復研究修改,并通過我局黨委會會議研究審議。與此同時,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麗司函〔2024〕13號),7條意見已全部采納。

二、制定依據

該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關于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意見》(交運規〔2019〕17號)、《麗水市交通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麗交〔2023〕22號)等法規、政策文件制定。

三、《實施細則》的內容框架

《麗水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共八部分,分別為:總則、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網約車經營行為、監督檢查、私人小客車合乘、聚合平臺、附則。

四、主要調整內容(新舊政策差異)

(一)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管理規定有何調整?

1.調整網約車平臺的許可方式,將網約車平臺資質統一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及核發證件。

《實施細則(試行)》規定:“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服務所在地的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營區域為市本級的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該規定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和局限性,具體理由為:網約車不同于傳統的巡游車,其主要通過網絡平臺對所有車輛進行管理,經過幾年實踐,要求網約車平臺到每一個縣(市)申請許可,不利于網約車合規化工作的推進。

另外,雖然我市已有13家平臺公司取得許可,但上述平臺公司的許可基本集中在市本級、龍泉、青田等地,其中市本級10家。獲得許可最多的平臺公司也只向2個縣(市)申請了許可。因此,修改后的許可方式免去了網約車平臺奔波至各縣(市)辦理許可的繁瑣程序,符合麗水市“最多跑一次”的行政許可改革創新精神,有利于平臺公司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更大化滿足乘客出行需求。

2.調整網約車平臺的經營范圍,將網約車平臺的經營范圍由原來的許可地(即:縣(市)區),調整為麗水市行政區域范圍內。

網約車平臺普遍不愿意去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申請許可,而集中在經濟較為發達的縣(市、區)。如在這樣的情況下限制網約車平臺的經營范圍,則會造成經濟落后地區的人們無法享受到網約車出行的便利。同時,修改后的《實施細則》已將網約車平臺的許可權由原規定的各縣(市)統一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若還以縣(市)區作為獨立經營區域顯然也不合理。該修改方式簡化了網約車平臺的許可負擔,調動網約車平臺在各縣(市)區的經營積極性。

(二)對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準入條件作了什么調整?

車輛準入條件調整為“計稅價在20萬元以下的,車輛應為新能源汽車且軸距不小于2600毫米、綜合工況續航里程不小于300千米;計稅價在20萬元(含)以上的新能源汽車或非新能源出廠新車,可不受技術參數限制。”雖然《實施細則(試行)》鼓勵網約車采用新能源車型,對其準入標準相對燃油車較低(具體為:“軸距不小于2600mm及純新能源動力狀態下續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而沒有像燃油車一樣對購置稅計稅價格作任何要求)。但經過過去七年多的市場觀察發現,真正投入到網約車隊伍的新能源車還是較少。為落實《全面實施交通先行戰略加快構建“311”交通圈建設高水平交通強市實施方案》(麗委辦〔2022〕30號)和《麗水市交通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麗交〔2023〕22號)有關加快推進出租車輛新能源化的文件精神,鼓勵更多的新能源車進入網約車市場,同時《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也明確規定,在充電設施等條件具備的地區,網約車應主要采用新能源車型。因此,本次修改將車輛計稅價低于20萬元的車輛,僅許可新能源車作為網約車。計稅價在20萬元(含)以上的新能源汽車或非新能源出廠新車,可不受技術參數限制。

(三)對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準入條件作了什么調整?

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條件調整為:“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核發的《浙江省居住證》,或在本市已辦理居住登記,或在本市已辦理身份信息登記”。

《實施細則(試行)》制定時,出于謹慎角度考慮,對于駕駛員的準入資格設置偏高,對網約車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阻礙。我們認為《實施細則》已明確了駕駛員的許可前考試、許可后管理的相關制度,在此基礎上放寬駕駛員資格并不會影響到駕駛員提供服務的質量,反而能進一步滿足乘客日益增長的出行需求。故本次修改放寬駕駛員的準入條件,只要駕駛員持有本市核發的《浙江省居住證》,或在本市已辦理居住登記,或在本市已辦理身份信息登記即可申請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四)對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作了什么調整?

鑒于網約車經營中存在著假借合乘方式進行網約車經營的違法行為,故本次修訂明確了私人小客車合乘與網約車經營服務的界限,并作出可操作性的規定:“凡根據乘客意愿提供車輛和駕駛員,每輛私人小客車、每個駕駛員累計每日提供分攤部分出行成本合乘服務不得超過2次。涉及非法營運的,依法調查處理。”

(五)對聚合平臺做了哪些規定?

針對網約車聚合平臺在快速發展中暴露出的問題,本次修訂增加了“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加強對網約車聚合平臺日常經營行為監督指導?!焙汀熬酆掀脚_不得接入未在麗水市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同時提供服務的網約車應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監督管理的條款。

五、適用對象

《實施細則》適用對象為:轄區內所有網約車平臺公司(含網約車聚合平臺)、網約車車輛、網約車從業人員(駕駛員及管理人員)、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

六、關鍵詞詮釋

《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經營者),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實施細則》所稱私人小客車合乘(順風車或拼車)包括免費互助和分攤部分出行成本等方式,合乘出行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合乘出行作為合乘服務提供者(駕駛員)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由合乘各方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承擔。

《實施細則》所稱聚合平臺指依托互聯網技術、與網約車平臺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平臺。

七、施行時間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八、注意事項

  1.網約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車輛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2.本實施細則施行前依法頒發的許可證件,在原許可范圍內繼續有效。

九、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電話

解讀機關:麗水市交通運輸局;

解讀人:練發友;

政策咨詢電話:0578-227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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