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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5663/2024-41247 文號 麗政辦發〔2024〕46號
組配分類 規范性文件庫 發布機構 市府辦
成文日期 2024-06-24 有效性 有效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ZJKC01-2024-0013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6-28 11:28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市府辦

解讀地址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

實施細則


一、總則

(一)為進一步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三)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四)網約車數量由市場調節,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辦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駕駛員以及網約車平臺公司、市本級網約車車輛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

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日常管理,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車輛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監督管理。

二、網約車平臺公司

(六)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取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七)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2.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在本市注冊登記的營業執照;

4.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固定的辦公場地,服務機構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5.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平臺公司具備線上服務能力、符合相關要求的審核認定結果;

6.平臺數據庫接入服務地出租汽車監管平臺的情況說明;

7.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相關文本(具體包括:網絡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駕駛員培訓教育制度、考核獎懲制度、車輛檢測維護制度、網約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運價制定規則及價格公示制度等),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的,還需提交防止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利用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制度文本;

8.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經營期限為2年。經營期限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在屆滿30日前,向許可機關提出繼續經營申請。

三、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十)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

2.七座及以下小型乘用車,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4年且行駛里程不超過30萬千米;

3.車輛應具有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4.具有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和牌照;

5.計稅價在20萬元以下的,車輛應為新能源汽車且軸距不小于2600毫米、綜合工況續航里程不小于300千米;計稅價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新能源汽車或非新能源出廠新車,可不受技術參數限制;

6.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汽車行駛記錄儀》(GB/T 19056)、《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 794)、《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JT/T 808)等所規定的相關技術標準;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一)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該車輛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第十條規定審核后,出具《網約車車輛登記及變更聯系單》。當事人應當持《網約車車輛登記及變更聯系單》,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后,申請人應當提交按照營運客車類保險費率投保的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單,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十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結合車輛使用年限確定,最長不超過8年。網約車車輛達到退出年限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自動失效,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注銷。

(十三)網約車終止經營、變更車輛登記所有人或者車輛使用性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或車輛所有人應向車輛行駛證注冊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十四)本市網約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管理,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執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布區域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實施考試,并為符合條件且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十五)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核發的《浙江省居住證》,或在本市已辦理居住登記,或在本市已辦理身份信息登記;

2.年齡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3.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4.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5.無暴力犯罪記錄;

6.自申請之日前3年內沒有被吊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六)取得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完成注冊手續后方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十七)同一名網約車駕駛員與兩個以上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的,相關網約車平臺公司均應承擔駕駛員日常管理責任,并按訂單歸屬承擔承運人責任。

四、網約車經營行為

(十八)網約車只能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服務,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汽車的候客區域進行輪排候客或實施其他干擾巡游出租車正常經營的行為。

(十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運營服務。

(二十)網約車平臺公司除應遵守《暫行辦法》的規定,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乘客轉移經營責任和風險;

2.遵守相關網約車服務規范,保證網絡服務平臺運行可靠,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

3.應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相一致,并將車輛和駕駛員的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4.加強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車輛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及檔案,確保車輛技術性能良好;

5.應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網約車車輛及駕駛員許可條件制定服務標準及要求,建立、完善車輛和駕駛員退出機制;

6.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公示運價規則、計程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運價規則調整時,應當提前7日向社會公布);

7.建立完善的服務評價機制,應保證訂單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乘客評價信息等原始記錄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服務質量統計數據和原始記錄真實、準確;

8.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顏色、型號、牌照號碼等信息;

9.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服務質量投訴,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

10.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二十一)網約車車輛除應遵守《暫行辦法》的規定,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2.不得設置專用車牌號段、改變車身外觀,不得有安裝頂燈、空車燈等可能為巡游攬客提供便利的行為,應保持車容車貌整潔,不得違反規定張貼廣告;

3.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應確保正常使用,衛星定位數據格式和傳輸方式應當符合相關標準,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管平臺和公安部門相應平臺;

4.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二十二)網約車駕駛員除應遵守《暫行辦法》的規定,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應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2.遵守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使用文明用語,并保持車容車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3.嚴格按照服務平臺生成的訂單提供運營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服務,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繞道行駛;

4.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五、監督檢查

(二十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經營服務行為實施監督管理,網約車平臺公司負責對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管。

(二十四)發改、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六、私人小客車合乘

(二十五)私人小客車合乘包括免費互助和分攤部分出行成本等方式,合乘出行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合乘出行作為合乘服務提供者(駕駛員)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由合乘各方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承擔。

(二十六)凡根據乘客意愿提供車輛和駕駛員,每輛私人小客車、每個駕駛員累計每日提供分攤部分出行成本合乘服務不得超過2次,涉及非法營運的,依法調查處理。

(二十七)提供合乘服務的平臺,應當按照要求將相關數據接入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

七、聚合平臺

(二十八)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加強對網約車聚合平臺日常經營行為監督指導。

(二十九)聚合平臺不得接入未在麗水市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同時提供服務的網約車應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八、附則

(三十)網約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車輛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三十一)巡游出租汽車以電信、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提供預約出租車服務的,不適用本實施細則,按照《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執行。

(三十二)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三)本實施細則施行前依法頒發的許可證件,在原許可范圍內繼續有效。

(三十四)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麗政辦發〔2017〕5號)同時廢止。


征集意見及反饋的信息:http://jtj.lishui.gov.cn/art/2022/10/8/art_1229262293_5004747.html 

廢止的文件:http://www.luntanhao.com/art/2017/9/21/art_1229283444_2145377.html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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