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17-12069 | 文號 | 麗政辦發〔2017〕5號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9-21 | 有效性 | 廢止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01—2017—0001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麗水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規范、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七部門〔2016〕第60號令)(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第63號)、《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本實施細則所稱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拼車、順風車,是指合乘提供者預先發布出行信息,由出行線路相同或相近的合乘者選擇并以免費或僅分攤部分燃料和通行費成本方式乘坐的共享出行行為。
第四條 網約車數量由市場調節,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辦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駕駛員以及市本級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車輛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
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指導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日常管理,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平臺公司和網約車車輛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
其它有關部門依據各自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六條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并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具有《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服務所在地的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營區域為市本級的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安全管理人員、業務管理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未在服務所在地行政區域范圍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還應提交在服務所在地注冊登記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以及企業法人授權該分支機構在服務所在地全權承擔網約車經營服務、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等企業主體責任的授權委托書;
(四)在經營區域范圍內具有固定辦公場所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平臺公司具備線上服務能力、符合相關要求的審核認定結果;
(六)平臺數據庫接入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監管平臺的情況說明;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等相關文本,具體包括:網絡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駕駛員培訓教育制度、考核獎懲制度、接入車輛技術標準和檢測維護制度、網約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運價制定規則及價格公示制度等,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的,還需提交防止非營運車輛利用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制度;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經營期限為2年,經營期限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在屆滿30日前,向許可機關提出繼續經營申請。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
(二)七座及以下小型乘用車,車輛行駛里程不超過30萬千米且使用年限不超過4年;
(三)車輛應具有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四)車輛登記牌照為本市牌照(浙K牌照)且登記車籍地為本行政區域內。
(五)車輛最低計稅價格不低于10萬元且軸距不小于2600mm;車輛最低計稅價格不低于15萬元的,可不限制軸距;屬于新能源、清潔能源、混合動力汽車的,綜合工況續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
(六)應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標準。
第十一條 辦理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的,由車輛所有人向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或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變更機動車使用性質預登記證明;
(四)機動車所有人委托他人辦理,還需提交相應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由車輛所有人或已取得服務地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向機動車行駛證所登記的住址所在地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登記住址在市本級的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三)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和復印件;
(四)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五)機動車裸車購置發票或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六)機動車的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及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七)機動車具有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八)機動車衛星定位裝置、報警裝置安裝證明及接入情況資料;
(九)機動車加盟已在服務所在地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相關協議;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后,為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經營區域為許可地所在縣(市)行政區域;由本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經營區域為市本級行政區域。
第十三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結合車輛使用年限確定,最長不超過8年。
網約車車輛達到退出年限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自動失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予以撤銷。
第十四條 網約車車輛申請變更使用性質的,應當向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提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已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材料。
第十五條 本市網約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管理,按照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執行。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布區域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實施考試。
第十六條 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戶籍,或非本市戶籍但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證》的(在2016年11月1日之前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不受此限制);
(二)年齡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12分記錄;
(五)無暴力犯罪記錄;
(六)自申請之日前3年內沒有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第十七條 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由駕駛員或已取得本市或縣(市)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或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和復印件;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12分記錄的證明或承諾;
(五)無吸毒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相關證明材料或承諾;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本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會同公安部門對提交資料進行核查,符合條件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申請人進行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八條 取得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后,應當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向服務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注冊申請,完成注冊手續后方可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十九條 同一個網約車駕駛員與兩個以上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的,相關網約車平臺公司均應承擔駕駛員日常管理責任,并按訂單歸屬承擔承運人責任。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條 網約車只能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服務,不得巡游攬客。網約車不得進入汽車站、火車站、機場等場所的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站點候客。
第二十一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輛和駕駛員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參與運營服務。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除應遵守《暫行辦法》的規定,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乘客轉移經營責任和風險。
(二)遵守相關網約車服務規范,保證網絡服務平臺的運行可靠性,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
(三)應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相一致,并將車輛和駕駛員的相關信息及經營過程中的更新信息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四)應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網約車車輛及駕駛員許可條件制定服務標準及要求,建立、完善車輛和駕駛員退出機制。對不符合許可條件或嚴重違反服務標準及要求的車輛或駕駛員,應立即停止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并及時告知服務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五)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公示運價規則、計程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運價規則調整時,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六)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七)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建立完善的服務評價機制,應保證訂單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原始記錄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服務質量統計數據和原始記錄真實、準確。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顏色、型號、牌照號碼等信息。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服務質量投訴,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車輛除應遵守《暫行辦法》的規定,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二)不設專用車牌號段。不得改變車身外觀,不得噴涂、張貼網約車標識,不得安裝巡游出租車頂燈、空車燈等各類識別標志、設備;
(三)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應確保正常使用,衛星定位數據格式和傳輸方式應當符合相關標準,接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管平臺和公安部門相應平臺。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駕駛員除應遵守《暫行辦法》的規定,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二)遵守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使用文明用語,并保持車容車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三)嚴格按照服務平臺生成的訂單提供運營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服務,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繞道行駛。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經營服務行為實施監督管理;網約車平臺公司負責網約車輛和網約車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管。
第二十六條 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管、質監、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相關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并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六章 私人小客車合乘
第二十七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是合乘提供者和合乘者的民事行為,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合乘出行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八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合乘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線路、時間,由合乘者自主選擇乘坐;
(二)合乘者免費乘坐或僅分攤當次出行部分成本(僅限于燃油成本及實際產生的通行費),合乘提供者不得按時間計費或收取勞務費等其它任何費用。
(三)合乘提供者以分攤成本方式的合乘出行一天內不得超過2次,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標準。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提供合乘服務。以合乘名義開展非法營運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網約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車輛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三十一條 巡游出租汽車以電信、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提供預約出租車服務的,不適用本實施細則,按照《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廢止此文件的依據:http://www.luntanhao.com/art/2024/6/28/art_1229283444_2523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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