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4-38310 | 文號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7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一、制定的背景目的
最低工資標準是勞動者在依法提供正常勞動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2024年1月,省政府印發《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24〕3號),決定從2024年1月1日起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最低工資標準共分為三檔,要求各設區市根據所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選擇確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予以公布。
二、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依法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三、主要內容
內容 | 檔次 | 調整前標準 | 調整后標準 | 增長幅度 |
最低月工資標準 | 第三檔 | 1840元/月 | 2010元/月 | 9.2% |
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 第三檔 | 18元/小時 | 20元/小時 | 11% |
四、執行時間
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麗政發〔2021〕21號)同時廢止。
五、適用范圍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六、其他
我省最低月工資標準中包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應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解讀機關: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解讀人:閆珊
解讀人聯系方式:0578-209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