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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5663/2024-00293 文號 麗政辦發〔2024〕6號
組配分類 規范性文件庫 發布機構 市府辦
成文日期 2024-01-23 有效性 有效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ZJKC01-2024-0004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1-30 15:03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市府辦

解讀地址

圖解標題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

管理暫行辦法


一、總則

(一)為進一步規范麗水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促進電動汽車推廣應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部委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4部委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4部委關于統籌加快推進停車場與充電基礎設施一體化建設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完善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網絡體系促進新能源汽車下鄉行動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浙江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麗水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麗水市行政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布局、投資建設、運營管理、安全管理等相關活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財政獎補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三)本辦法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各類充換電設施,包括:

1.公用充電設施,指為非特定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經營性充電基礎設施。

2.專用充電設施,指為公交、環衛、機場通勤、出租、物流、租賃、警務等公共服務領域專用電動汽車提供充換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

3.自用充電設施,指為本單位及其職工自備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為住宅小區內住戶自備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為個人自備電動汽車充電的充電基礎設施。

二、投資建設

(四)各類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比例應當符合各級專項規劃、《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置與設計規范》(DB 33/1121)及其他相關文件的規定。

(五)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可以在其依法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停車場所上投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并擁有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公共機構應充分發揮責任主體作用,創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模式,通過自建自營或引入社會資本參與的方式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做好單位內部充電基礎設施升級改造工作,確保符合國家標準。

(六)進一步簡化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審批。

1.機關、事業單位、政府投融資平臺等有關單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2.企業投資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實行備案制,由屬地政府確定的備案機關備案;跨行政區域的,由上一級政府確定的備案機關備案。備案實行網上備案。

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在線平臺將下列信息告知備案機關:

(1)企業基本情況。

(2)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3)項目總投資額。

(4)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申明(包括合法取得建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或與建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人達成建設意向的申明)。

企業應當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備案機關收到上述全部信息即為備案;企業告知的信息不齊全的,備案機關應當指導企業補正。備案機關要加強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把關。

企業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要求備案機關出具或者通過在線平臺自行打印。

3.個人在既有專用固定停車位建設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直接向屬地電網企業報裝,不需辦理備案手續。

4.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可與主體工程一并審批或備案,不對充電基礎設施進行單獨審批或備案。

5.落實國家相關規定,簡化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手續。個人在自有停車庫(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基礎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6.電網企業要按照“就近用電接入”原則,為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開辟綠色通道、優化流程、簡化手續、提高效率、限時辦結。電網企業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不得收取接網費用。

(七)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在充電基礎設施場所選址、消防改造、規劃設計、施工建設過程中,須依法適用有關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

公用充電設施正式投入運營前,其所有權人應當在地方牽頭部門指導下組織竣工驗收,智能服務平臺運營單位應當參加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應當對公用充電設施本體部分和接入智能服務平臺分別進行驗收。本體部分驗收按《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 33004)及《公用充電設施本體部分竣工驗收細則(試行)》執行,接入智能服務平臺驗收細則由智能服務平臺運營單位制定并實施。充電基礎設施未經竣工驗收,不得投入使用。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公用充電設施的竣工驗收,可以在整體竣工驗收中進行。

(八)專用、自用和公用充電設施應符合《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電能計量》(GB/T 29318)、《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電能計量》(GB/T 28569)等標準的規定。專用、公用充電設施竣工驗收時應當計量檢定或校準合格,投入運營前應當計量檢定合格。公用充電設施在投入運營后,應定期進行檢定或校準。

(九)對用戶居住地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要按照全國統一建設管理示范文本,主動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引導業主委員會支持充電設施建設。居民區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對經查實存在不配合合理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要求的情況,且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規定的,由建設部門依法處理。

三、運營管理

(十)充電基礎設施只能用于電動汽車充放電。

(十一)充電設施運營商是指從事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業務的企業,并可以從事充電基礎設施制造、銷售、施工、維護等業務。鼓勵各類資本投資設立充電設施運營商,參與各類公用、專用、自用充電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鼓勵充電設施運營商規?;?、連鎖化、品牌化發展,提升服務水平。

(十二)充電設施運營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經工商部門登記,且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充電設施運營”。

2.企業信用良好。

3.具備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制度。

4.具備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維護保養隊伍,能夠及時、有效提供充電基礎設施維護保養服務。

5.已建立或承諾將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監測平臺,并承諾按規定與政府建設的智能服務平臺連接。

6.地方牽頭部門認為其他需要增加的條件。

(十三)從事充電基礎設施維護或運營的企業應當建立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并嚴格實施,及時處理充電基礎設施故障,及時受理用戶咨詢和投訴。建立充換電設施運維問題發現、通報、整改、反饋的全鏈條、閉環式管理機制,及時清退離線樁、故障樁、僵尸樁。

公用充電設施正常率(指一定周期內,扣除日常檢修時間后,充電設施正常提供服務時間的比例)不得低于90%。

(十四)創新商業運營模式,充分發揮市場作用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可持續發展。探索第三方充電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車位產權方、業主委員會等多方參與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市場化合作共贏模式,鼓勵積極引入局部集中改造、智能充電管理、多用戶分時共享等創新運營模式,做好居民區公共充電車位規范管理,提升日常運維服務水平。

(十五)充電基礎設施制造企業應當為本企業生產的充電基礎設施購買產品責任保險。從事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的企業應當為本企業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購買安全責任保險。鼓勵充電基礎設施制造企業、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充電設施運營商為私人充電設施用戶購買安全責任保險。

(十六)公用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充(換)電服務費兩項費用。電費按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執行,充電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信的原則,根據經營成本和供求狀況自主確定,并實行明碼標價制度。

(十七)推動單位內部充電基礎設施與社會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的互聯互通,鼓勵有條件的專用和自用充電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

(十八)專用、公用充電設施確需拆除的,應當告知地方牽頭部門,并向電網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自用充電設施確需拆除的,應當向電網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電網企業應當按季度匯總自用充電設施拆表銷戶數據,并報地方牽頭部門。對因政府性工程建設、規劃調整等涉及充電基礎設施需遷改、拆除的,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執行。

(十九)充電設施運營商要加強公共充電停車位管理,可以通過設置標志標識、加裝物理設施、優化技術手段、建立巡查制度、加強勸導提示等措施引導和規范停車充電秩序,建立和完善公共充電停車位收費等管理機制,提高公共充電車位的周轉率。

四、安全管理

(二十)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行業監督指導,以“所有權(經營權)歸誰、責任歸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為基本原則。

(二十一)充電設施運營商負責統建統管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單位內部和居民自用充電設施由所有權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充電基礎設施投資建設主體不具備運營能力的,應當委托充電設施運營商代為運營,并簽定安全管理協議。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社區管理單位、售后維保單位等應加強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及時發現、消除安全隱患。

(二十二)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及運營企業(法人單位、團體)須做好充電基礎設施的日常巡查檢查和安全維護工作,嚴格按規定落實記錄和保存要求。須確保配電、充電、監控、消防、防雷等設備符合正常安全使用要求。

(二十三)加強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將充電基礎設施納入居民區安全管理責任體系中,有關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完善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設置場所的消防與電氣等安全設計要求。加大對私拉電線、違規用電、不規范建設施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定期開展電氣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設施安全以及充電相關設備設施的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二十四)充電基礎設施所在場地管理方應對充電基礎設施做好日常巡視工作,發現安全隱患問題應及時告知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及運營企業(法人單位、團體),并督促其及時消除隱患;遇緊急情況應立即采取關閉電源、消防應急等措施。

(二十五)充電站、換電站應當按照《電動汽車充電站及電池更換站監控系統技術規范》(NB/T 33005)、《電動汽車充電站電池更換站監控系統與充換電設備通信協議》(NB/T33007)等標準的規定建立站級監控系統,保證充電站、換電站安全穩定運行。從事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的企業應當建立企業級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監測系統,對所負責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實施監測。在檢測到危害充電安全的異常情況(如絕緣監測異常、電池溫度過高、電壓過高、電流過大等情況)時,從事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的企業須及時對充電設備進行斷電和巡檢現場。站級監控系統、企業級充電基礎設施運行監測系統應當按照規定接入浙江省、麗水市統一的智能服務平臺,數據傳輸應當執行統一的信息交換協議。鼓勵自用、專用充電設施接入智能服務平臺。

(二十六)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級有關主管部門應對管理范圍內的充電基礎設施依法落實安全檢查要求,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對管理范圍內的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消除安全隱患。屬地政府應將轄區內充電基礎設施納入網格化管理范圍。

(二十七)社會公眾可通過撥打投訴電話“12345”等方式,舉報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相關的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

五、職責分工

(二十八)市級有關單位各負其責,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各項工作。

發改部門負責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統籌協調推進工作;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相關財政獎勵補貼政策;會同自然資源、電力部門編制和完善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負責組建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并指導全市充電基礎設施按要求接入平臺,開展監控工作;按權限負責充電基礎設施相關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等工作;負責根據職責對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協調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的保障,配合發改部門制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組織指導相關部門做好財政資金績效管理。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場所的充電車位設施的空間預留審批,負責充電基礎設施用地的統籌協調工作;負責將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主要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會同發改、電力部門做好充電基礎設施的選址工作。

建設部門負責推進居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支持實施單位在條件允許的老舊小區,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和居民意愿,因地制宜統籌設置充電樁;支持物業服務企業、第三方充電服務企業、車位產權方和業主委員會等根據用戶需求及業主大會審議決定,利用公共停車位建設相對集中的公共充電基礎設施;負責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做好申請人車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施工的確認,推動簡化居住區住戶安裝充電樁申報流程和手續;負責指導各縣(市、區)建設部門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督促指導環衛作業單位加強對所屬充電基礎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簡化充電基礎設施涉及電纜管溝挖掘、占用公共綠地審批手續辦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協調相關主體推進電動公交、出租以及租賃等領域的專用充換電設施建設,研究制定相關政策;負責將充電基礎設施納入新建高速公路服務區(包括停車區)、普通公路配套設施建設要求,引導、推動公路沿線充電基礎設施提升改造,逐步提高充電停車位比例;負責督促交通場站的業主和經營單位做好本場所內所建充電基礎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導各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督促經營性停車場經營單位、交通場站業主和經營單位做好本場所內所建充電基礎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充電樁計量監管,做好經營性公用充電樁周期性強制檢定工作;負責對經營性公用充電設施未實行明碼標價、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支持公共充電站(樁)村村布點建設工作,根據群眾需求協調推進鄉村充電基礎設施保障網絡建設。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行業(領域)開展涉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并依法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簡化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涉及施工臨時占道審批;負責推進所屬停車場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指導督促建設和經營單位做好本場所內充電基礎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部門負責指導相關行業部門做好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行業(領域)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開展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火災的滅火救援,并依法組織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人防管理部門負責明確人防車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要求,配合開展人防車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及電力配套施工勘查、驗收等工作。

電力部門負責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改造、供電服務,負責受理用戶自備充電基礎設施報裝受理、信息匯總報送等工作;負責配合各縣(市、區)和相關主管部門做好充電基礎設施的供電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安全用電宣傳。

綜合執法、公安(交警)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加強公共充電車位規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專用充電車位被占用問題。

公安、商務、衛生健康、文廣旅體、國資、機關事務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布局、建設推進、監督管理和財政獎補資金審核、發放等工作,履行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屬地責任;負責加強指導和監督,引導各方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改造,協調解決充電基礎設施及配套建設、改造過程中的政策處理等問題。

六、附則

(二十九)本辦法自2024年2月22日起實施。

(三十)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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