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4-00114 | 文號 | 麗政辦發〔2024〕1號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市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4-01-10 | 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01-2024-0001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村志愿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村志愿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為切實加強村志愿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提高農村抵御和撲救火災的能力,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浙江省社會消防組織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村志愿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二)村志愿消防隊建設遵循“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分類建設”的原則,按照“有人員、有裝備、有保障、有訓練、有戰斗力”的標準健全村志愿消防隊伍,確保農村村寨發生火災能第一時間有效處置。
(三)城鄉企事業各類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建立村志愿消防隊,并接受縣級消防救援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技能培訓。
二、隊伍建設
(五)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和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應按照標準建設村志愿消防隊。
鼓勵遠離消防救援力量保護行政村單獨或采取相鄰村寨聯合組建方式建設村志愿消防隊;鼓勵非重點單位建立微型消防站。
(六)村志愿消防隊應當根據組建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的要求履行以下職責:
1.根據警情信息或調派指令,及時撲救初起火災。
2.協助開展農村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3.針對轄區實際組織開展滅火技戰術訓練,定期維護保養消防器材裝備,確保完好有效。
(七)村志愿消防隊的隊長可由村民委員會主任擔任,并可以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一名副隊長。消防協管員、護林員、村級網格員、民兵隊員等崗位人員作為村志愿消防隊的骨干力量,承擔隊伍內部管理、組織訓練和火災撲救等工作。
(八)村志愿消防隊員應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熱心消防公益事業的公民。應定期接受訓練考核,保持隊伍的年輕化和較強的滅火實戰能力。村志愿消防隊的組織章程、各項制度、人員名冊、站房裝備清單等應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九)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需要,為村志愿消防隊配備并及時更新必要的消防裝備和器材,按規定設置固定辦公場所和器材裝備室,并配備接警固定電話,條件受限可結合村委會辦公場所進行設置,并可參照《鄉鎮消防隊標準》(GB/T 35547-2017)等標準和規定懸掛門牌。
(十)村志愿消防隊一般按照不少于5人配備志愿消防隊員,配備電動(或機動)三輪車1輛,消防機動泵1臺,消火栓扳手、消防斧、火鉤、6米拉梯(或伸縮拉梯)等工具2套,水槍4支、水帶320米(包括40口徑水帶)、二分水器2個、異徑接口3個(65轉50、50轉40、65轉80)、干粉滅火器4具、個人防護裝備5套(包括自救安全繩)。
三、執勤管理
(十一)縣級消防救援機構或鄉鎮(街道)政府對轄區村志愿消防隊實行統一調度,并通過接警電話、微信視頻、實地檢查等形式對志愿消防隊伍不定時進行抽查。
(十二)村民委員會要適時根據村志愿消防隊員在位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對外出務工人員及時進行輪換,確保隊員在崗在位;指導村志愿消防隊建立值班備勤制度,將志愿隊員進行合理編組,落實村干部帶頭值班制度,保障每班足夠數量人員在家庭或周邊區域備勤。村志愿消防隊要明確通訊方式,確保信息暢通。值班人員接警后應當迅速攜帶滅火救援裝備出動,并以電話、廣播等形式及時通知其他人員趕赴現場。
(十三)村志愿消防隊應當定期維護保養消防器材裝備,確保完好有效,并如實記錄維護保養情況。發現器材裝備損壞要及時進行修繕,不能及時修繕的,要及時上報鄉鎮(街道)政府。
(十四)縣級消防救援機構每半年對村志愿消防隊開展一次業務培訓、拉動演練和消防業務理論學習。鼓勵志愿消防隊員取得與崗位職責相適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村志愿消防隊應當根據組建其的村民委員會要求,制定以撲救初起火災等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為內容的應急預案,并按規定開展集中演練和發動村民開展全面演練。
(十五)各級消防救援隊伍應將村志愿消防隊納入消防救援隊伍指揮調度體系,定期進行調度。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志愿消防隊伍配備互聯網對講機、移動調度終端等設備,實現與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互聯互通。對暫不具備條件的,要明確通訊方式,確保信息暢通。
四、檢查宣傳
(十六)各縣級政府和消防救援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督促指導村民委員會及其管轄村志愿消防隊強化木質結構房屋、村級企業、農家樂、民宿、家庭作坊等單位場所的安全管理,協助開展農村防火檢查和消防宣傳工作,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向當地政府或消防救援機構報告,并做好復查工作督促整改落實,堅決預防各類火災事故發生。
(十七)鄉鎮(街道)政府、村兩委要以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為目標,組織村志愿消防隊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加強對孤寡老人、留守兒童、殘疾人等重點人群開展重點隱患排查和宣傳,落實一對一幫扶措施,廣泛深入地向群眾宣傳消防法律法規,普及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知識,努力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制度保障
(十八)鄉鎮(街道)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組織制定村志愿消防隊隊員登記注冊、備案、服務記錄和考核評價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十九)鄉鎮(街道)政府每年應將村志愿消防隊伍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適時增加經費投入,同時對村志愿消防隊日常訓練及火災撲救造成的裝備物資損耗應及時補充。
(二十)各縣級政府應當對村志愿消防隊參與處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給予適當經濟補助。補助標準由各縣級政府結合當地情況制定。
(二十一)村志愿消防隊組建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為志愿消防隊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志愿消防隊員在業務訓練、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由組建單位按照國家和本省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落實醫療、撫恤等工傷待遇。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六、附則
(二十二)各縣(市、區)政府可結合本辦法制定本地志愿消防隊伍相關管理辦法。
(二十三)本辦法施行后,國家、省出臺的相關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二十四)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村志愿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