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MB1664458R/2023-43644 | 文號 | 麗農發〔2023〕107號 |
組配分類 | 部門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農業農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25 | 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65-2023-0008 |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局屬各處室: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執法,進一步優化農業農村法治化營商環境,貫徹落實《麗水市營商環境優化提升“一號改革工程”實施方案》(麗委辦發〔2023〕17號),根據《關于推行包容審慎監管行政處罰四張清單制度的通知》(麗綜法辦〔2023〕26 號)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經研究,制定了《麗水市農業農村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自2023年10月25日起實施,現予以印發,請參照執行。
附件:1.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2.從輕處罰事項清單
3.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4.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麗水市農業農村局
2023年9月25日
附件1 | ||||||||||
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 ||||||||||
一、下列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
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
1 | 對經營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的行政處罰 | 1.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2.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超過200元,且未實際銷售。 | 1.《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
2 | 對農藥經營者采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農藥行為的行政處罰 | 1.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2.僅適用于標簽不符合規定,且標簽不符合規定關鍵項不超過2項。 3.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且已銷售貨值占比不超過20%。 | 1.《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三)采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
3 | 對獸藥使用單位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記錄不完整的行政處罰 | 1.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2.僅限于用藥記錄不完整,能提供藥物來源憑證,且不屬于處方藥。 | 1.《獸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獸藥使用單位,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安全使用規定,并建立用藥記錄。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
4 | 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行政處罰 | 1.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2.主動恢復原狀的。 | 1.《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
二、下列違法行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 ||||||||||
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
1 | 對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法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的行政處罰 |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7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或備案。 | 1.《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一)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法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
2 | 銷售的農作物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行為 |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僅適用于拆包銷售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一)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
3 | 對未依法辦理相關植物檢疫單證的行政處罰 |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未引起疫情擴散的;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1.《浙江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當事人糾正,可以處以罰款,并可以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責令當事人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植物檢疫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辦理相關植物檢疫單證的;第十九條:對上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罰款,屬非經營性違法行為的,可處以 200 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性違法行為的,可處以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的最高數額不得超過 50000 元。因上條所列違法行為引起疫情擴散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對其從重處罰,并可責令當事人對染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和被污染的包裝物作銷毀或者除害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
4 | 對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行政處罰 |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貨值金額在500元以下的;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生產者除外,僅適用于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或標簽殘缺不清的。 | 1.《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一)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二)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準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三)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
5 | 對未按規定如實填寫并保存生產、用藥和產品銷售記錄的行政處罰 |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未記錄臺賬的除外。 | 1.《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漁業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應當按規定如實填寫并保存生產、用藥和產品銷售記錄。第五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
6 | 對變更機構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未辦理變更手續的行政處罰 |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1.《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動物診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一)變更機構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
7 | 對未在診療場所懸掛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公示診療活動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的行政處罰 |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1.《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動物診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二)未在診療場所懸掛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公示診療活動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
8 | 對未使用規范的病歷或未按規定為執業獸醫師提供處方箋的,或者不按規定保存病歷檔案的行政處罰 |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1.《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動物診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三)未使用規范的病歷或未按規定為執業獸醫師提供處方箋的,或者不按規定保存病歷檔案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
9 | 對執業獸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不規范填寫處方箋、病歷的行政處罰 |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1.《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執業獸醫在動物診療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二)不規范填寫處方箋、病歷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
10 | 寵物飼料經營者對寵物飼料產品進行拆包、分裝的行為 |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
11 | 寵物飼料經營者未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的行為 |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 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
12 | 寵物飼料經營者經營的寵物飼料產品超過保質期的行為 |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 2.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3.超過保質期產品尚未銷售的 | 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
三、下列違法行為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 ||||||||||
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
1 | 對明知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行政處罰 | 1.違法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明知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附件2 | ||||
從輕處罰事項清單 | ||||
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從輕處罰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1 | 對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行政處罰 | 1.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微,及時改正且未造成明顯危害后果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3.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 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一)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 |
2 | 對不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的行政處罰 | 1.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 微,及時改正且未造成明顯危害后果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3.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 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 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 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并處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二)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產品購銷臺賬制度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 |
3 | 對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行政處罰 | 1.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 微,及時改正且未引發動物疫病發生、傳播等危害后果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3.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 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 |
4 | 對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的行政處罰 | 1.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 微,及時改正且未造成明顯危害后果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3.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 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 1.《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 30000 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0000 元以下罰款:(一)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 |
5 | 對生不按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的行政處罰 | 1.初次違法,及時按要求改正,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3.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 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 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用于違法生產飼料添加劑的原料,處 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 |
6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的行政處罰 | 1.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 微,及時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明顯危害后果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3.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 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 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飼料、 飼料添加劑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 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 經營的產品,并處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 |
7 | 對未經獸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的行政處罰 | 1.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 微,及時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明顯危害后果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3.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 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 1.《獸藥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 未經獸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 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 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 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 |
8 | 對未經備案從事動物運輸的行政處罰 | 1.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 微,及時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明顯危害后果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3.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 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 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備案從事動物運輸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 |
9 | 對未按照規定實施衛生安全防 護、消毒、隔離和處置診療廢棄物的行政處罰 | 1.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 微,及時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明顯危害后果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3.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 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 動物診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規定實施衛生安 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處置診療廢棄物的,由縣級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 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動物疫病擴散的,處一 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動物診 療許可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 |
10 | 對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安裝規定收取、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逾期不改正的行政處罰 | 1.初次違法,違法情節輕 微,及時按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明顯危害后果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3.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 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二)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收取、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
附件3 | ||||
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 ||||
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減輕處罰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1 | 對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的行政處罰 | 1.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僅復查結果不符合改正要求,且進銷貨臺賬執行率不少于50%; 2.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3.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 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 1.《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 2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款,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不執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 1.進銷貨臺賬執行率計算基數不少于隨機抽查10種不同農藥產品; 2.減輕處罰僅限于不并處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 |
2 | 對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行政處罰 | 1.初次違法,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2.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未造成重大畜產品安全事故或重大動物疫病傳播;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1.《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減輕處罰下限不得低于法定下限30%。 |
3 | 對銷售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的行政處罰 | 1.初次違法,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2.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殘留限量不超過標準限量2倍,且已銷售比例不超過20%; 3.僅適用于法人或其他組織。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對農戶,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三)銷售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 減輕處罰下限不得低于法定下限30%。 |
附件4 | ||||
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 ||||
序號 | 行政強制事項 | 免予行政強制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1 | 對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的行政強制 | 1.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且尚未銷售的; 2.當事人主動配合調查,及時對該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置或銷毀,沒有造成明顯危險后果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3.《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