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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5663/2023-44848 文號 麗政辦發〔2023〕77號
組配分類 規范性文件庫 發布機構 市府辦
成文日期 2023-12-29 有效性 有效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ZJKC01-2023-0016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12-29 16:29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市府辦

解讀地址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為健全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新時代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23〕3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監督和追究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二)本市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各級政府統一領導和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各級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對本單位消防安全負主體責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六)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盡職免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二、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七)市及縣(市、區)政府(含麗水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和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上級政府報告消防工作開展情況。

2.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城鄉消防專項規劃和消防事業發展規劃,將消防專項規劃中的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組織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3.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重要活動期間和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4.制定落實領導干部消防安全職責清單和年度任務清單,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5.建立健全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安全委員會,統籌協調、謀劃部署、督促指導本轄區消防安全工作;下設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實行集中辦公。

6.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明確各級政府、職能部門整治工作責任、整治措施,落實整治專項經費,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按時摘牌銷案。

7.建立健全基層消防安全治理體系,加強鄉鎮(街道)消防安全監管機構、消防力量建設,將消防工作納入“141”基層治理體系,明確工作機構及消防工作職責,完善工作運行機制。將違法行為易于確定、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實施便捷有效的消防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等職權依法委托或授權鄉鎮(街道)處理。

8.依法建立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采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按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9.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消防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及時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10.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將“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城市”建設。

11.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建設消防科普基地、消防體驗館和消防主題公園等公益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場所,開展消防科普宣傳教育活動。

12.在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資金,保障消防救援站、消防裝備、消防供水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13.建立火災事故整改督辦制度,運用火災延伸調查結果,組織開展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對履職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實的,由政府組織對下級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進行提醒、警示、告誡性約見談話,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1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八)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飛地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別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機制,配齊配強基層消防工作力量。

2.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將消防工作納入“141”基層治理體系。

3.按照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部署,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4.采用賦權或委托執法方式,承接違法行為易于確定、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實施便捷有效的消防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等職權。

5.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制定消防專項規劃或消防專篇,并嚴格組織實施。

6.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相關標準建立專職(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并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7.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在城市社區建立微型消防站,落實防火巡更制度,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8.安排必要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業務支出。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十)村(居)民委員會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1.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2.實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3.組織防火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勸導勸阻、制止消防違法行為。

4.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十一)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各級政府分管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落實消防安全工作。

三、市及縣(市、區)有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十二)市及縣(市、區)(含麗水開發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三管三必須”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1.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并適時修訂完善,提升行業消防安全和應急處置能力。

2.對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要依法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準開辦;對已經依法許可事項的消防安全情況進行事中事后監管。

3.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勢,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開展行業、系統的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實施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落實火災防范措施。將符合《浙江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單位列為本行業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同級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4.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明確具體責任處(科)室,負責本單位、場所和行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組織分析研判,查找薄弱環節,開展針對性的排查整治活動,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

5.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將消防常識、逃生技能、崗位職責等納入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宣傳教育培訓內容,督促指導本行業、本系統所屬單位制訂和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應急疏散演練。

6.協助本行業、本系統單位火災事故的滅火救援、善后處置和調查處理。

7.推動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相關優待保障政策出臺及落地。

8.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及省市規定的其他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十三)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責任。

1.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現“一同規劃、一同部署、一同推進”。積極支持消防救援站、消防訓練基地、消防水源等消防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計劃。將有關企業的行政處罰、“黑名單”、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依法記入信用記錄。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依職權負責指導儲備糧儲存、救災物資儲備環節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2.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本級直屬工業企業消防安全指導工作。將消防安全納入對中小微企業園管理內容,指導相關園區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將消防產業納入應急產業同規劃、同部署、同發展。積極支持工業重大火災隱患改造項目,促進先進、成熟工藝技術和設備的推廣應用。

3.教育部門負責教育系統(含民辦學校)消防安全工作,落實行業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統編優化消防安全教材,將消防知識學習和技能訓練納入學生軍訓安排。督促全市學校將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學校日常教學計劃,每學期落實消防安全知識第一課,開展4課時以上消防安全教育和1次以上逃生疏散演練。

4.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市級科技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消防安全科技攻關,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將消防科技知識和消防法律法規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5.公安機關依法查處職權范圍內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協助維護消防救援現場秩序,協助保護火災事故現場。依法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依法辦理涉嫌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派出所積極配合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依法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6.民政部門負責民政系統和社會福利、殯葬、救助等機構消防安全工作,落實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以及民政主管(指導)的社會組織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做好農村、社區防火安全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加強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改善孤寡老人等弱勢群體居住場所的消防安全條件,指導、督促其監管人和所在村居落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7.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公證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法定程序審查消防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本級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依法辦理消防工作領域行政復議案件,指導消防監督執法爭議協調處理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8.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將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和管理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加強管理和監督,促進消防事業發展;根據地區經濟發展狀況,確保消防經費達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9.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消防安全工作,落實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消防知識納入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的教學培訓內容。按規定做好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工傷保險參保、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待遇支付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合有關部門對在消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10.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消防專項規劃,審查消防專項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落實情況。消防專項規劃經批復后,將消防專項規劃中涉及空間利用的主要內容納入詳細規劃和相關保護規劃,嚴格規劃審批,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并負責監督實施。依職權處理不符合城鎮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和改變規劃用途造成消防安全問題的違法建設工程和建構筑物。

11.生態環境部門指導督促地方和相關企業單位對重點環保設施和項目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負責重大及有影響的火災事故和救援活動現場環境應急監測與預警,為消防滅火和救援行動提供信息支撐。

12.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對高層建筑外保溫建筑材料使用等作出規定。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加強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管理,并處理相關違法行為。在組織制定工程建設規范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負責依職權查處違反消防法和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的行為。負責協助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管理單位和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業主委員會(屬地社區)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13.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交通運輸系統消防安全工作,落實行業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在客運車站、碼頭、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機動車維修企業及管轄范圍內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從業駕駛員等相關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協助做好重大火災和搶險救援工作。

14.水利部門負責水利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所屬水電站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創建。

15.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農業農村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督促、檢查所屬單位和民宿型、餐飲型、休閑漁(農、山)莊型農(漁)家樂單位場所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工作納入美麗鄉村、鄉村特色發展等建設規劃內容,加強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配合做好符合農村實際的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工作。

16.商務部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商貿、流通行業(企業)、成品油、餐飲、再生資源回收、電子商務等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商場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和標準化管理;督促展覽場館、主辦單位等有關單位履行經濟貿易類展覽項目的消防安全職責。

17.文廣旅體部門負責文化、旅游、體育、文物等行業系統消防安全工作,組織開展相應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和標準化管理,加強從業人員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負責文物保護單位、世界文化遺產和博物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文物單位加強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負責指導、督促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加強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督促劇本娛樂經營場所(密室逃脫、劇本殺)等新業態經營場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宣傳納入公益廣告發布內容、計劃。

18.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衛生健康系統消防安全工作,落實行業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協調火災事故等滅火及搶險救援中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建立消防救援人員醫療綠色服務通道。

19.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指導烈士陵園、軍休軍供等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烈士褒揚條例》做好消防救援隊伍在滅火、搶險救援中犧牲人員的烈士評定、撫恤及消防烈士優待金發放等工作。在重大節日期間組織走訪慰問當地消防救援隊伍和消防救援撫恤優待對象。

20.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工礦商貿行業、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加強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2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出資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并將企業消防安全工作情況納入單位針對企業及負責人的年度考核內容。

22.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生產、銷售消防產品以及電動自行車、電氣設備等消防安全密切相關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將其納入質量監督抽查計劃,依法查處質量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和職責權限對市場(含農貿市場)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負責依法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特種設備產品及使用標準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積極推廣消防新技術在特種設備產品中的應用。

23.人防部門負責人防工程和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組織開展監管范圍內的地下空間消防安全專項檢查。監督、指導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24.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根據浙江省“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有關要求,依法查處已劃轉的消防領域執法事項的違法行為,依法處置影響消防安全的違法建(構)筑物。

25.大數據管理部門為“智慧消防” 等數字化改革應用提供數據歸集、共享開放、云資源、物聯感知、統一接入等技術支持。

26.民族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督促指導重要宗教活動主辦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27.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落實所屬管理單位消防安全責任,管理、維護、修理所屬管理單位消防設施。加強消防宣傳,提升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28.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保障重要建筑、場館、設施、項目的消防用電。監督管理城鄉供電設施的用電安全。定期對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檢測,及時更換、改造老化供電設施和電氣線路。加強用電管理,開展用電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推廣采用先進的火災防范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范用電。參與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電力保障。供電企業定期對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檢測,及時更換、改造老化供電設施和電氣線路;指導用戶安全用電;發生火災時,及時截斷有關供電線路,確保消防部門滅火救援的安全。

29.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指導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30.婦聯指導全市做好來料加工場所消防安全工作。

31.郵政管理部門負責郵政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督促郵政、寄遞、經營快遞業務場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32.氣象部門負責及時將重大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機構。

33.煙草專賣部門負責煙草行業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煙草生產、運輸、銷售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

34.互聯網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指導網站、移動互聯網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免費刊播消防公益廣告,進行義務消防宣傳教育。

35.體育部門加強體育場館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指導有關重要體育活動主辦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36.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責,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勢,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環境的建議。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安全綜合監管和針對性的專項整治工作,指導行業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調查火災事故,查清火災基本事實、成因和事故責任。組織指導消防宣傳教育工作,以及地方專兼職消防隊伍規劃建設與指揮調度,與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志愿者隊伍建立共訓共練、救援合作機制。

37.其他負有消防安全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按照批準的部門“三定”規定和有關法律,負責本行業領域或本部門、本系統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供水、電力、互聯網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督促供水、供電、電信企業保障公共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并事先通知消防救援機構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等情況。

四、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十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測、維保,確保完好有效。
   3.對所有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從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的人員應當符合相應資質要求,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救援場地暢通,保證避難層(間)、避難走道、防火防煙分隔、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5.按照規范設置集中或者相對集中的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停放、充電場所,設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

6.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7.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十六)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十五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實行嚴格管理。

2.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對本單位人員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按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3.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評估,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

4.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及時將本單位基本情況、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設施和器材配置、消防設施維護保養、防火巡查檢查、消防控制室值班、培訓演練等情況,錄入消防自主管理應用。

(十七)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十五項、第十六項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2.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建(構)筑物消防員資格證書。

3.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4.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5.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每年至少一次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6.投?;馂墓娯熑伪kU。

保險機構在承保前可以對投保單位進行火災風險評估。投保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作為確定和調整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費率的依據之一。

(十八)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定期開展防火巡查、疏散演練和宣傳教育。

(十九)石化、輕工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消防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其他有關行業協會應當根據行業特點,按照章程對本行業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技術指導服務,發揮行業服務和行業監督作用。

(二十)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和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從業條件,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按照規定將項目基本情況、相關原始記錄表單、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等信息錄入消防技術服務信息平臺,依法依規開展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活動,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二十一)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五、責任落實

(二十二)市委、市政府每年結合綜合考核對各縣(市、區)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己私Y果交由牽頭單位統籌后交市委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十三)縣(市、區)政府應當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將消防安全工作列入當地政府綜合考核內容,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并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由當地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承擔督導考核工作,每半年進行督導檢查,每年組織消防工作考核。年度考核結果報相應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十四)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等消防工作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制定具體的工作職責、議事規則,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建立函告、約談、督查、通報警示、掛牌整治、考核等制度,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推動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

(二十五)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依據職權將有關企業的行政處罰、“黑名單”、抽查檢查結果等信息依法記入信用記錄,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二十六)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職責時,應當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二十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八)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政府負責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授權事故發生地縣級消防救援機構組織實施,市級消防救援機構進行指導;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由市政府負責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授權市級消防救援機構組織實施。

(二十九)建立各級領導火災事故到場制度:

1.發生火警、火災事故的,鄉鎮(街道)相關領導必須到場。

2.發生傷人火災事故的,鄉鎮(街道)主要領導必須到場。

3.發生亡人和有影響火災事故的,縣(市、區)分管領導必須到場。

4.發生死亡3人以上和重大社會影響火災事故的,市分管領導到場。

以上2-4項,除本項規定的到場領導外,前項規定的到場領導必須同時到場。

六、其他

(三十)從事家庭生產加工、農家樂、民宿等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及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三十一)村(居)志愿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是村居、社區、單位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愿消防隊。具體標準按照消防部門確定。

(三十二)本辦法自2024年1月28日起施行,《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麗政辦發〔2018〕65號)同時廢止。各縣(市、區)政府、各有關部門等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廢止的文件:http://www.luntanhao.com/art/2018/7/4/art_1229283444_2145422.html麗政辦發〔2018〕65號)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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