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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5663/2018-12087 文號 麗政辦發〔2018〕65號
組配分類 規范性文件庫 發布機構 市府辦
成文日期 2018-07-04 有效性 廢止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ZJKC01—2018—0016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07-04 17:44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市府辦

解讀地址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6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總責;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對消防工作具體負責;其他分管負責人在履行分管行業、領域工作職責的同時,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對本單位消防安全負主體責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是確定消防安全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盡職免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地方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與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簽訂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建立健全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實行實體化辦公,明確工作職責,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協調組織本地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辦公經費列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明確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三)在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促進消防事業發展。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

(四)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訂并組織實施年度及重點防火期消防工作計劃;在重大節假日、森林防火和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和農業收獲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采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五)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并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六)依法建立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采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按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七)加強城鎮消防站建設。根據城市發展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采取新建、改建、配建、租賃等方式,在老舊城區、商業密集區以及現有消防力量難以及時到達的區域,建設小型消防站。

(八)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每年召開政府常務會議,專題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遇重大情況或實際需要,應及時召開會議。

(二)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

(三)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統籌推進“智慧消防”和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等物防技防措施。每半年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重大火災隱患,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四)將消防安全的總體要求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嚴格審核。

(五)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六)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的實際需要,明確電商、足浴、汗蒸、教育培訓等業態的部門監管職責,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常態化開展分析研判,每半年召開常務會議,專題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遇重大情況或實際需要,應及時召開會議。

(二)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在社會福利機構、幼兒園、托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合用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按照上級要求推廣安裝智慧用電、智能預警、智慧用水等技防手段。

(三)每半年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重大火災隱患,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四)在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五)加強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建立各級消防教育培訓場所,實現“一市一基地、一縣一場館、一鎮一體驗室”,組織群眾參加“體驗式”培訓演練。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成立由主要負責人擔任主任,相關科、所(隊)和消防工作站(消防辦公室)負責人為成員的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領導、協調、落實消防工作。

(二)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將消防安全納入“基層治理四平臺”建設和“全科網格”工作內容,強化網格員火災隱患排查、火災隱患信息報送和消防宣傳教育工作職責。

(三)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梢越Y合實際視情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對有關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四)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要求在城市社區建立微型消防站,落實防火巡更制度,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五)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消防工作經費支出。

鄉(鎮)人民政府除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并嚴格組織實施。

2.符合省政府建隊要求的鄉鎮要按照要求建立鄉鎮專職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并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3.根據要求安排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第十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落實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定期研究分析行業領域消防安全形勢并實施相關工作計劃和措施,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三)在行政審批事項中,對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要依法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準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四)在履行行政管理、綜合協調或公共服務職能時,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做好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培訓,依法查處違反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違法行為,督促指導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做好居住出租房登記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督促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整改火災隱患。

第十四條  教育部門負責教育系統(含民辦學校)消防安全管理。督促中小學、幼兒園和教育部門審批的辦學、培訓機構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安全教育活動統籌安排,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管理人員、教師在職培訓內容;將消防知識編進教材,納入義務教育、職業教育課程內容,每學期安排固定課時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五條  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救災物資儲備、烈士紀念、軍休軍供、優撫醫院、光榮院、養老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負責將消防知識納入技工學校等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培訓內容。組織好電焊工等具有火災危險工種的技能鑒定。按規定做好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工傷保險參保、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待遇支付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

第十七條  城鄉規劃管理部門依據城鄉規劃配合制定消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根據城鄉總體規劃配合相關部門編制修訂消防專項規劃,會同有關職能部門組織審查,并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充分落實已批準實施的消防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將消防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列入規劃編制計劃,并列入規劃預算。會同有關部門對消防專項規劃實施監督和檢查;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不符合城鎮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違法建設工程。預留消防站建設用地,并負責監督實施。按照本地區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計劃,確保城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城鄉建設同步推進;已有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制定計劃逐步予以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按規定對公用消防設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進行維護管理,設置醒目標志,并保持完整。

第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對高層建筑外保溫建筑材料使用等作出規定。在組織制定工程建設規范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負責依法查處違反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的行為。及時將城市道路占用、開挖審批情況通報當地消防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負責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用戶安全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法查處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客運車站、碼頭及管轄范圍內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從業駕駛員等相關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協助做好重大火災和搶險救援工作。

第二十條  文廣出版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工作,指導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影劇院、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娛樂場所等文化單位和重大文化活動、基層群眾文化活動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范措施。負責由文化部門審批的辦學、培訓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協助監督管理印刷業、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條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參與開展城市重大危險源火災風險和災害評估,結合本行業的職能和特點,參與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按職責分工做好火災撲救、應急疏散和大型滅火演練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流通領域消防產品、電器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加大對電器產品批發市場以及銷售門店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銷售不合格消防產品的違法行為。配合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消防安全檢查,促進市場主辦單位依法落實單位主體責任、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依法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特種設備產品及使用標準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積極推廣消防新技術在特種設備產品中的應用。按照職責分工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做好消防安全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加強對電線電纜、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等消防相關產品質量的強制性認證管理,加大對電器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將消防安全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內容,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將消防安全納入安全生產培訓、教育、考核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單位事故應急預案,并對危險化學品單位事故應急預案備案,按照職責做好滅火救援有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旅游部門負責旅游行業、景區(點)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嚴格旅游飯店星級評定,在職責范圍內對于非消防合法投入使用的賓館飯店不得評為星級旅游飯店,對星級旅游飯店因未按期整改重大火災隱患導致不符合《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和評定》要求的,按規定取消其星級資格。

第二十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強化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二十七條  農村工作部門負責將消防工作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范圍,做到消防工作與新農村建設其他工作同建設、同檢查、同考評、同獎懲;做好農家樂等有關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項目的編制和實施,組織開展消防科技研究開發和有關科技項目的實施,評定消防科技新成果、新產品并推廣運用;將消防科技知識和消防法律法規納入科普、普法教育內容。

第二十九條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本級直屬工業企業消防安全指導工作。依據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將消防產業納入應急產業同規劃、同部署、同發展。積極支持工業重大火災隱患改造項目、消防安全領域重大信息化項目,促進先進、成熟工藝技術和設備的推廣應用。

第三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公證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第三十一條  監獄管理部門負責監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將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和管理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加強管理和監督,促進消防事業發展;根據地區經濟發展狀況,確保消防經費達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第三十三條  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城管執法部門要嚴格戶外廣告設施的審批,加大對機動車占用人行道違法行為的處置;在行政許可時要充分考慮申請項目是否會占用消防車道;依法拆除影響城鄉規劃占用消防通道的違法建(構)筑物,依法查處消防部門抄告的影響城鄉規劃占用防火間距、消防登高操作場的違法建(構)筑物和影響防火、逃生、滅火救援的非法戶外廣告設施。

第三十五條  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保障重要建筑、場館、設施、項目的消防用電;監督管理城鄉供電設施的用電安全;定期對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檢測,及時更換、改造老化供電設施和電氣線路;加強用電管理,開展用電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推廣采用先進的火災防范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范用電。參與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電力保障;發生火災時,及時截斷有關供電線路,確保消防部門滅火救援的安全。

第三十六條  人防部門負責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國土部門負責對涉及消防安全建設用地的審查、審批工作和對國土資源使用的監督,依法查處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等各類違法用地行為。

第三十八條  林業部門負責森林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體育、宗教事務、糧食等部門負責加強體育類場館、宗教活動場所、儲備糧儲存環節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指導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第四十一條  農業、水利等部門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第四十二條  通信管理部門和廣播電視單位應當指導網站、移動互聯網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第四十三條  氣象、水利、地震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消防部門。

第四十四條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隱患整改、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證上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保證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消防隊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六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報知當地消防部門,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培訓。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并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四)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疏散演練。

(五)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積極應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七)按照《浙江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評估辦法》規定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報當地消防部門備案。消防安全評估發現的問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及時整改。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日開展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每2小時應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巡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第四十七條  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建(構)筑物消防員資格證書。

(三)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保險機構在承保前可以對投保單位進行火災風險評估。投保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作為確定和調整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費率的依據之一。

第四十八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第四十九條  石化、輕工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消防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其他有關行業協會應當根據行業特點,按照章程對本行業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技術指導服務,發揮行業服務和行業監督作用。

第五十條  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咨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法依規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五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五章    責任落實

第五十二條  市政府每年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承擔。考核結果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得分按比例計入市政府綜合考核總分。

第五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將消防安全工作列入當地政府綜合考核內容,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并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由當地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承擔督導考核工作,每半年進行督導檢查,每年組織消防工作考核。年度考核結果報相應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四條  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定期監督檢查、指導協調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消防工作情況,組織本轄區消防安全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向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送達督辦函。

(一)根據階段性火災數據分析研判,區域、行業發生火災頻率較高的。

(二)根據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數據分析研判,區域、行業消防安全隱患突出的。

(三)上級消防工作部署或重要會議、重要文件明確規定需要貫徹落實的事項未落實的。

(四)對重大火災隱患督改不力,或到期后逾期未整改的。

(五)督查過程中發現火災隱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未立即整改或處理的。

(六)某一區域、行業連續發生火災,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的。

(七)消防安全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被函告對象應當自接到督辦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反饋辦理結果。發出督辦函后,消防安全委員會要加強跟蹤問效,被函告對象未采取措施加強消防工作的,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報本級政府啟動問責程序。

第五十五條  未依照規定履行消防工作職責,造成較大以上亡人火災事故或是重大工作失誤,應當追究有關政府部門或個人責任,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責成說明情況。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約談。

(五)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

(六)責令停職檢查。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并使用

第五十六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七條  工作人員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職責時,應當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五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將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處罰、重大火災隱患等情況納入信用記錄,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五十九條  建立各級領導火災事故到場制度:

(一)發生火警、火災事故的,鄉鎮(街道)相關領導、派出所相關民警必須到場;

(二)發生傷人火災事故的,鄉鎮(街道)、派出所主要領導必須到場;

(三)發生死亡1人以上火災事故的,縣(市、區)分管領導、當地公安機關領導必須到場;

(四)發生死亡3人以上火災事故的,市分管領導到場。

以上第(二)至第(四)項,除本項規定的到場領導外,前項規定的到場領導必須同時到場。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從事家庭生產加工、農家樂、民宿等生產經營活動的,以及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本條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十一條  村(居)志愿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是村居、社區、單位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愿消防隊。具體標準按照消防部門確定。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實施意見》(麗政辦發〔2014〕1號)同時廢止。


麗政辦發〔2018〕65號.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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