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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5663/2018-00310 文號 麗政辦發〔2018〕65號
組配分類 政策解讀 發布機構 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18-07-04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關于《麗水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18-07-04 17:43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市府辦

原文鏈接

  一、《實施辦法》制定的背景 

  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在充分調研和征求各縣(市、區)政府、市級有關部門、社會公眾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實施辦法》。 

  二、《實施辦法》的總體要求 

  全面提升各級政府、行業部門和社會單位消防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解決我市消防工作面臨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建設“平安麗水”提供穩定的消防安全環境, 

  三、《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明確了六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了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基本原則,將“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確定為消防安全責任制的總體原則,逐一界定細化了地方各級政府、行業部門和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二是明確和細化了市、縣、鄉鎮三級消防安全的領導責任,明確所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內容;三是明確和細化了行業部門的管理責任,明確各行業部門將消防安全納入行業管理內容,定期開展消防檢查和宣傳培訓。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要對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事項依法嚴格審批。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要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四是從嚴界定了單位的主體責任,將社會單位分一般單位、重點單位和火災高危單位三大類,分別規定了相應的消防安全職責。同時,對共有產權建筑各方主體、建設工程各方主體、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行業組織的消防安全職責進行了明確;五是明確了一般亡人火災、較大火災分別由縣級、市級政府牽頭組織調查處理,實現對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有效劃分;六是強化了消防工作職責考評和結果運用,對因失職導致發生重大火災事故依法依規問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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