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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216W/2023-43888 文號 麗司〔2023〕35號
組配分類 規范性文件庫 發布機構 麗水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10-23 有效性 有效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ZJKC11—2023—0002
關于印發《麗水市司法局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免予行政強制清單》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10-23 11:26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辦公室

解讀地址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法治化營商環境,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及推進包容審慎柔性執法相關要求,經研究同意,現將《麗水市司法局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免予行政強制清單》印發給你們,清單自2023年11月24日起施行。清單事項實行動態調整。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執法監督處反饋。

附件:1.麗水市司法局從輕處罰事項清單

2.麗水市司法局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3.麗水市司法局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麗水市司法局

20231022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麗水市司法局從輕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權力事項代碼

行政處罰事項

從輕處罰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備注

1

330212010002

對律師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行政處罰

1.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七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122號)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律師“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違法行為:

(一)以誤導、利誘、威脅或者作虛假承諾等方式承攬業務的;(二)以支付介紹費、給予回扣、許諾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攬業務的;(三)以對本人及所在律師事務所進行不真實、不適當宣傳或者詆毀其他律師、律師事務所聲譽等方式承攬業務的;(四)在律師事務所住所以外設立辦公室、接待室承攬業務的。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律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以及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2

330212005001

對公證機構及公證員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的行政處罰

1.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一條 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公證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公證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給予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3

330212005002

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行政處罰

1.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年9月修訂)第四十一條第二項 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公證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公證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給予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二)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4

330212005004

對公證員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的行政處罰

1.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年9月修訂)第四十一條第四項 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公證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公證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給予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四)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附件2

麗水市司法局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權力事項代碼

行政處罰事項

減輕處罰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備注

1

330212001004

對司法鑒定機構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 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 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機構及其司法鑒定活動依法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檢查。司法鑒定行業協會依法進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警告,并責令其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

《浙江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設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二) 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第二款 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2

330212005003

公證員同時在二個以上公證機構執業的

1.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年9月修訂)第四十一條第三項 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公證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公證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給予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同時在二個以上公證機構執業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3

330212005005

對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的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年9月修訂)第四十一條第五項 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公證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公證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給予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五)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附件3

麗水市司法局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序號

權力事項代碼

行政強制事項

免予行政強制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備注

麗水市司法局辦公室                   2023102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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