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2-39462 | 文號 | 麗政辦發〔2022〕53號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市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2-09-30 | 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01-2022-0006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辦法》已經麗水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意見》要求,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生物多樣性,是生物(動物、植物、微生物)與環境形成的生態復合體以及與此相關的各種生態過程的總和,包括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多樣性。
法律、法規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生物多樣性保護要遵循保護優先、可持續利用、惠益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負責。
縣級以上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負責。
縣級以上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水利、衛生健康、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建設、海關、郵政管理等主管部門及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市政府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機制,統籌協調下列事項: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二)研究提出并出臺本市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方針、政策和措施;
(三)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聯合執法檢查行動等工作;
(四)指導生物多樣性本底調查和監測,重點區域和重要生物遺傳資源專項調查、整理和編目,生物多樣性保護信息共享平臺構建。
第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要引導單位、個人使用再生產品、替代產品和其他有利于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產品,減少對野生生物資源的依賴。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采取綠色生產方式,防止和減少對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和破壞,對已造成的生物多樣性損害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公民要增強生物多樣性保護意識,采取環保低碳的綠色生活方式,抵制破壞損害生物多樣性的行為。
第七條 市政府對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市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生物多樣性保護中長期規劃或者計劃,報本級政府批準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有關規劃時,應與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或者計劃銜接,分析、評估、預測可能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產生的影響,提出預防或者減少不良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資金投入力度,支持和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基礎設施、能力建設,提升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水平。
鼓勵、支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十條 縣級以上政府要鼓勵科技創新,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加強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提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利用和管理能力的技術手段。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加強區域協作,建立健全生物多樣性保護的信息共享、預警預報、應急處置、協同聯動等工作機制。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支持在生物多樣性保護領域開展國際合作,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政策、科學研究與相關技術的交流,鼓勵開展有利于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國際項目合作和人才培養。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愿者開展面向公眾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法規、保護知識、利用技能的宣傳、普及和教育工作,提高公眾生物多樣性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有關保護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四條 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評估和預警等制度,定期開展生物多樣性資源普查和專項調查編目工作。
第十五條 市政府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成效督導評價機制,定期開展評估,監督各縣(市、區)政府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本市區域內相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要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完善保護基礎設施,做好生物資源管護,開展生物多樣性監測研究,加強生物多樣性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要加強野生生物物種資源及其原生境、栽培植物野生近緣種、家畜家禽近緣種的就地保護。珍稀、瀕危等生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應申請建立相關自然保護地或根據實際情況劃入現有自然保護地范圍。
不具備劃定自然保護地條件的,縣級以上政府可以采取劃定禁獵(漁、采、伐、牧)區,規定禁獵(漁、采、伐、牧)期等形式進行保護。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水利、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要按照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或者計劃,對區域內受到威脅的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物種采取拯救保護措施,建設和完善植物園、樹木園、繁育中心、野生動物馴養基地,以及種質資源庫、動物細胞庫、畜禽基因庫等遷地保護設施。
第十九條 禁止從事危及公眾健康、損害生物資源、破壞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應符合倫理原則。
市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海關等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采集、保藏、利用、運輸出境我國珍貴、瀕危、特有物種及其可用于再生或者繁殖傳代的個體、器官、組織、細胞、基因等生物遺傳資源,要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生物遺傳資源信息共享機制,及時通報相關情況。
境外組織、個人及其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獲取和利用我國野生生物資源,要依法取得批準。
第二十一條 對生物遺傳資源進行收集、科學研究和生物技術開發等活動,不得影響野生生物種群的遺傳完整性。生物遺傳資源的獲取和利用不得損害人類健康、生態安全和生物多樣性,不得對當地社會生產、生活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要依法賠償。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外來入侵物種的調查、監測、預警、控制、評估、清除以及生態修復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第二十四條 對已通過省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和海關審批引進的外來物種,引進單位要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逃逸、擴散至野外環境。對于發生逃逸、擴散的,引進單位要及時采取清除、捕回或其他補救措施,并及時向審批部門及所在地縣級政府農業農村或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生態廊道,提高生態系統完整性和連通性,加強自然生態系統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劃的要求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保護和管理,定期組織開展優先區域管理評估和監督檢查,將管理評估和監督檢查的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以及可能造成重要生態系統破壞、損害重要物種及其棲息地和生境的自然資源開發項目,應制定專項保護、恢復和補償方案,與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一并納入環境影響評價。
在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自然資源開發項目,應評價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并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
縣級以上政府對已退化或者遭到破壞的具有代表性和重要生態、社會價值以及特有的生態系統,要優先制定修復方案,進行治理和恢復。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文廣旅體等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的傳統知識、方法和技能的調查、收集、整理、保護。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健全生物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的獲取與惠益分享制度,公平、公正分享其產生的經濟效益。
第三十條 對破壞生物多樣性、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可持續利用,是指不會導致生物多樣性長時期內下降的生物多樣性資源利用方式或速度,從而保障生物多樣性能夠維持滿足需求,以及滿足當前和后代期許的潛力。
本辦法所稱生物遺傳資源,是指具有實際或潛在價值的來自植物、動物、微生物或其他來源的任何含有生物遺傳功能單位的材料、衍生物及其產生的信息資料(不包括人類遺傳資源)。
本辦法所稱生物遺傳資源相關傳統知識,是指在長期的傳統生產生活實踐中創造、傳承和發展的,有利于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知識、創新技術和做法。
本辦法所稱惠益分享,是指獲取和利用生物遺傳資源以及相關傳統知識所產生的貨幣或非貨幣收益。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