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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MB1664458R/2022-00330 文號 麗農發〔2022〕7號
組配分類 規范性文件庫 發布機構 市農業農村局
成文日期 2022-01-14 有效性 失效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ZJKC65-2022-0001
麗水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麗水市“綠谷英才”鄉土精英選拔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1-17 11:55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市農業農村局

解讀地址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麗水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印發<“綠谷英才”特殊支持計劃實施辦法>的通知》(麗委人辦〔2020〕7號)精神,經市農業農村局黨組會議和市委人才辦工作例會研究同意,現將《麗水市“綠谷英才”鄉土精英選拔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麗水市農業農村局

2022年1月14日

麗水市“綠谷英才”鄉土精英選拔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鄉村人力資源開發,培養造就一批能夠引領和服務鄉村振興的鄉土精英。根據《關于加快集聚高層次科技創新創業人才推動高質量綠色發展的意見(麗委辦發〔2019〕54號)、《“綠谷英才”特殊支持計劃實施辦法》(麗委人辦〔2020〕7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麗水市“綠谷英才”鄉土精英(以下簡稱“鄉土精英”)是指麗水市范圍內,具有一定專業特長,較強的市場經濟意識,善于捕捉市場信息,在同行業中規模較大、科技含量較高、經濟效益好、輻射帶動能力較強,能示范帶動當地農民增收致富,在全市知名度高,群眾公認的高級“農三師”和農業科技人員。

第三條 “鄉土精英”選拔遵循“黨管人才、服務發展,競爭擇優、群眾公認”的原則,以學術技術水平和對社會的突出貢獻為主要依據。

第四條 “鄉土精英”的選拔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具體的選拔、考核、獎勵和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 選拔

第五條 2022年至2026年,“鄉土精英”每年選拔一次,每次選拔名額一般不超過20名。

第六條 “鄉土精英”選拔向“高級農三師”傾斜,比例不低于70%,農業科技人員比例不高于30%。申報人須在麗水工作或創業滿三年,申報成果應是近三年內取得,且申報當年仍全職在崗,年齡一般要求55周歲以下。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麗水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中E類及以上人才不參加“鄉土精英”選拔。

第七條 “鄉土精英”選拔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恪守科學和職業道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開拓創新精神,身心健康。

(二)在推動農業科技創新、鄉村產業發展、帶領群眾增收致富、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農村公益性社會事業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高級農三師”。

(三)作為主要成員(技術人員需主持)承擔過市級以上農業科技項目,獲得市級以上科技進步獎、農業豐收獎或其他有影響力的社會獎項;作為主要成員承擔過市級以上地方標準制定或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新品種權等,示范推廣的“新品種”“新技術”“新機械”“新模式”具有較強的創新性,取得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

第八條 “鄉土精英”選拔程序:

(一)公告發布。根據整體工作安排,市委人才辦會同市農業農村局發布選拔公告,明確目標任務、時間進度和工作要求。

(二)申報受理。符合條件的個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后,向社會保險繳納地(以失業保險繳納地優先)或主要農業產業所在地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或麗水開發區管委會申報。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或麗水開發區管委會對申報人進行初審,經當地組織部門審核把關后,確定推薦名單報市農業農村局。

(三)資格審核。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對申報人的身份、職稱證書,以及用人單位注冊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并會同市科技、經信、財政、商務、稅務、市場監管、公安、法院、檢察院等有關部門對人才重復資助情況、信用情況進行審查。

(四)綜合評審。市農業農村局組織成立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對通過資格初審的申報人進行綜合評價和排序。評審完成后形成推薦名單報市委人才辦。

(五)公示審定。市農業農村局對上報的擬入選人員名單進行公示。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市農業農村局牽頭進行核查并提出意見。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提交市委人才辦工作例會審議,報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領導小組主任會議審定,由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領導小組發文確定。

第三章 培養

第九條 “鄉土精英”享受《麗水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中E類人才待遇(不含購房補貼)。

第十條 定期組織開展“鄉土精英”學習培訓(考察)活動,并有計劃地選送入選培養人員到省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口單位掛職或進修。

第十一條 對符合有關條件的“鄉土精英”,優先推薦申報省農業科技先進工作者、省農技推廣貢獻獎、市“綠谷英才”領軍人才等。“鄉土精英”取得的技術成果,可優先申報各級農業豐收獎、農業科技進步獎等獎勵項目。對推動農業農村發展成效顯著的“鄉土精英”,可由市農業農村局聘請為鄉村振興導師。用人單位要建立健全以能力水平和業績貢獻為核心,知識、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的收入分配機制,進一步優化和完善待遇保障政策,充分調動“鄉土精英”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條 “鄉土精英”由市農業農村局綜合管理,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或麗水開發區管委會會同人才所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鄉土精英”培養管理期為兩年,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考核。

第十四條 實行“鄉土精英”重要事項報告制度,“鄉土精英”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向市農業農村局報告其崗位變動等重要情況。

第十五條 在培養期內,“鄉土精英”如需市內調動單位的,需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接收單位、市農業農村局同意后,報市委人才辦審核同意;如需調出我市的,所在單位要及時提交報告,并終止政策支持。

第十六條 “鄉土精英”所在單位要及時了解“鄉土精英”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切實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

第十七條 按照“高效便捷、動態更新、共建共享”的原則,加強“鄉土精英”信息庫建設,為實施“鄉土精英”管理、開展項目對接、推廣技術成果等提供有力支撐。

第十八條 積極宣傳“鄉土精英”及其團隊投身創新創業、勇于探索實踐的典型事跡和取得的突出業績,營造重才愛才的良好氛圍。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鄉土精英”稱號,并終止相關待遇:

(一)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 犯有嚴重錯誤或因個人過失造成重大損失,受到嚴重警告以上黨紀處分或記過以上政紀處分的;

(三) 存在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等違反學術道德和職業操守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

(四) 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

(五) 培養管理期內考核不合格的;

(六) 因其他原因不宜作為“鄉土精英”管理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鄉土精英”享受《麗水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中E類待遇所需經費由市本級、縣(市、區)分別承擔;市本級由市財政、麗水開發區按現行財政體制分別承擔。已享受所在地相應人才待遇的,按照從優從高不重復原則給予相應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4日起施行。

麗水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麗水市“綠谷英才”鄉土精英選拔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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