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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5663/2021-33696 文號 麗政發〔2021〕20號
組配分類 市政府文件 發布機構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9-09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生態工業和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9-15 15:13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市府辦

解讀地址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對《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生態工業和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麗政發〔2021〕12號)的個別條款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三十五)適用范圍。本意見適用麗水市區(含市直、麗水開發區和蓮都區,下同),各縣(市)可參照執行。其中第十四至十九條及三十四條適用麗水市區全部企業(含一、二、三產企業),其他條款除已明確外,適用對象為麗水市區符合條件的制造業企業?!?/p>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生態工業和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

麗水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

加快生態工業和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

為深入實施《麗水市生態工業高質量綠色發展倍增行動方案(2020—2025年)》(麗委辦發〔2020〕17號),集成政策資源,加快我市生態工業和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見。

一、著力打造先進制造業集群

(一)支持主導產業發展。對半導體、精密制造、健康醫藥、時尚產業、數字經濟及各地主導產業企業的新供地投資項目,且技術、設備和軟件投資規模達到2000萬元(含)以上的,按其技術、設備和軟件實際投入給予不超過20%的補助。

(二)支持健康醫藥產業發展。對通過仿制藥一致性評價并在市內產業化的品種,除享受省級獎勵外,每個品種再給予300萬元獎勵。對由企業自行研發、先行投入,并明確在市內產業化的中藥和天然藥物1-6類、化學藥品1-4類、生物制品1-9類和二類及以上首次注冊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醫療器械產品,按產品分類,分階段給予不超過500萬的補助。

(三)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對新認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規上企業且連續兩年在庫的,給予10萬元獎勵。

(四)支持產業發展。對新獲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保密資格證書、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書、裝備承制單位資格證書初級認證的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獎勵。對首次獲得國家級、省級示范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

二、著力推進企業梯度培育

(五)深入實施“雛鷹行動”。市財政每年安排中小微企業服務券資金不少于300萬元。大力培育單項冠軍,對首次評定為國家制造業單項冠軍、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首次評定為省隱形冠軍企業及培育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獎勵;對本政策出臺前已評定的省隱形冠軍企業且通過復審的,給予30萬元獎勵。

鼓勵企業上規升級,對在3月底前或在投產后4個月內上規的,給予50萬元獎勵;在6月底前上規的,給予40 萬元獎勵;在9月底前上規的,給予20萬元獎勵。對首次“小升規”企業和9月份以后上規的新投產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

(六)深入實施“雄鷹行動”。對遴選列入省“雄鷹行動”培育企業,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雄鷹行動”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一流企業的通知》(浙政辦發〔2018〕121號)等文件給予“一企一策”重點扶持。

(七)深入實施“鳳凰行動”。鼓勵企業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具體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支持企業股改上市的九條意見》(麗政辦發〔2020〕62號)等政策。

(八)深入實施“放水養魚”行動。對遴選列入全省“放水養魚”行動優質企業培育庫的,按照省有關文件規定予以政策扶持。

支持企業做強做大,對規上企業主營業務收入較上年增長10%(含)以上且與地方綜合貢獻相匹配的,分產業給予超基數部分(以上年主營業務收入為基數)不超過3%的獎勵,每家企業當年最高獎補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享受地方綜合貢獻獎勵的企業,不再享受本條款。

(九)鼓勵總部經濟發展。加快培育和引進一批具有產業引領作用的總部企業,促進總部經濟集聚發展,具體執行《麗水市鼓勵和引導總部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麗發改招商〔2020〕253號)等政策。

三、著力推動企業創新發展

(十)大力支持企業科技創新。具體執行《中共麗水市委辦公室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綠色發展的二十六條意見》(麗委辦發〔2019〕52號)等扶持政策。

(十一)支持創新平臺載體建設。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和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分別給予1000萬元、100萬元和1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省級工業旅游示范基地、省級服務型制造企業(平臺)、省級智能制造工程服務公司的分別給予10萬元獎勵。

(十二)鼓勵企業管理創新。對列入各地經信部門企業管理創新試點的企業,按企業與管理咨詢服務機構合作實際支付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補助,每家企業補助不超過20萬元。

(十三)鼓勵企業提升質量品牌標準競爭力。具體執行《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推進品牌創建與質量建設若干意見的通知》(麗政辦發〔2020〕83號)等扶持政策。

(十四)支持企業創新研發新產品。被認定為國內、省內、市內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或首批次新材料,分別給予單個項目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首版次軟件產品自獲得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起兩年內實現銷售(服務)收入達100萬元的,給予兩年內銷售(服務)收入的1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補助。對企業首年度購買首臺(套)產品保險的,在享受省財政補貼外,再給予10%保費補助。

通過驗收(鑒定)并實現產業化的省級以上新產品(新技術)開發項目,給予企業每個項目國家級10萬元、省級5萬元獎勵;對評為省優秀新產品(新技術)的再給予10萬元獎勵。被認定為“浙江制造精品”產品的,給予10萬元獎勵。

(十五)支持發展工業設計。經認定的工業設計分行業基地(或專業基地),對年度考核優秀、良好的分別給予 20萬元、10 萬元獎勵。對經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研究院(重點企業設計院)、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其購置實驗設備、設計軟件和數據庫等相關投入給予50%補助,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對經主管部門認定開展的工業設計大賽、設計對接、宣傳培訓、展覽展示等活動按照實際經費支出給予單個項目不超過20萬元的補助;對經主管部門認定舉辦的工業設計領域重大活動、論壇按照不超過實際投入費用的5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參加國際、國家級和省級工業設計大賽活動并獲得優秀工業設計獎以上的,分別給予 10萬元、10萬元和5萬元獎勵,每家企業年度獎勵不超過30萬元。

四、著力推動企業數字賦能

(十六)支持企業數字化智能化技術改造。經核準(備案)投資額500萬元(含)以上且一個年度內技術、設備、軟件實際投資額2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按其實際投資額給予階梯式補助,200萬元(含)-500萬元、500萬元(含)-2000萬元、2000萬元(含)以上的補助比例分別為12%、15%、18%。

對列入智能制造、數字化轉型試點示范項目(“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未來工廠”),給予項目投資額30%的補助。

對企業技術改造中購置工業機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統的(工業機器人按GB/T12643-2013標準定義執行),再給予設備購置款20%的獎勵〔按省與市(區)1:2的比例〕。

本條政策單個項目當年最高補助1000萬元。

(十七)支持小微企業數字化提升。小微企業自主實施數字化改造的,對系統軟件及配套硬件實際投入在20萬元(含)以上的,按30%比例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在我市開展行業、區域數字化改造方案的服務商或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工業互聯網平臺,服務行業(區域)企業達到20家(含)以上的(單家企業服務費認定限額6萬元),給予首年度總服務費用50%的獎勵。

(十八)支持企業兩化融合及深度上云。企業通過國家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認證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企業列入省級工業互聯網平臺創建名單、行業云應用示范平臺、上云標桿企業、大數據應用示范企業、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試點示范企業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

(十九)實施市級數字經濟示范項目。對列入示范項目設備及信息化軟硬件(含研發人力成本)投資額不低于200萬元,給予項目實際投資額30%(已享受階梯式補助政策的補足差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補助。

五、著力發展壯大數字經濟

(二十)鼓勵引進數字經濟龍頭企業。落實《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浙江省鼓勵和引導發展總部經濟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浙發改經合〔2020〕89 號),對新成立的數字經濟上市公司總部(境外上市市值不低于10億美元)、獨角獸(準獨角獸)企業總部,可給予最高1億元獎勵。數字經濟企業自成立起三年內實現年主營業務收入3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2億元及以上且與地方綜合貢獻相匹配的,分別給予6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十一)培育壯大數字經濟骨干企業。對首次進入準獨角獸、獨角獸國家級權威榜單前百強的數字經濟企業,分別給予1000萬、20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進檔補差額)。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2億元、5億元、10億元及以上且與地方綜合貢獻相匹配的數字經濟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的獎勵(進檔補差額)。列入國家鼓勵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清單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省行業主管部門、省部級、國家級頒發數字經濟領域榮譽稱號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3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十二)支持數字經濟企業開展股權激勵。對數字經濟企業持股平臺,按地方綜合貢獻分次分檔給予不超過90%的獎勵;在國(境)內外上市減持的,按地方綜合貢獻95%予以獎勵。

(二十三)對省級以上數字經濟項目配套獎勵。對獲得省級以上數字經濟類財政資金獎補的項目、創新載體、標準、獎項等,給予省級及以上財政資金總額的1:1配套獎勵,其中省級、國家級分別不超過1000萬元、2000萬元。

六、著力支持企業拓展市場

(二十四)支持企業參加展會活動。企業參加市級以上政府及部門組織的會展活動,經市級對口部門確認的,給予展位費50%補助,最高補助3萬元。省市另有政策的從其政策規定執行。工業設計企業享受此條政策。

(二十五)支持企業發展電子商務。具體執行《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麗水市電子商務發展的實施意見(麗政辦發〔2020〕1號)等扶持政策。

(二十六)支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具體執行《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開放經濟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麗政發〔2019〕7號)等扶持政策。

七、著力推進綠色制造

(二十七)支持綠色制造工程。對列入國家級或省級綠色工廠、綠色(設計)產品、綠色供應鏈示范名單的企業,分別給予國家級80萬、省級20萬元獎勵。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企業給予5萬元補助。獲得省級節水型企業、節水標桿企業稱號的給予5萬元獎勵。

(二十八)支持企業淘汰落后產能。對列入淘汰落后產能計劃,按時完成并通過驗收的,給予該拆除設備原購置價款10%補助,每家企業當年最高補助不超過30萬元。

(二十九)支持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提升。對首次通過國家級(一級)、省級(二級)、市級(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驗收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1萬元。對首次通過浙江省食品誠信管理體系驗收的食品工業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

八、著力強化要素保障

(三十)深化“畝均論英雄”改革激勵約束。按照《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改〈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深化制造業企業資源要素優化配置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麗政辦發〔2021〕3號),實施差別化要素激勵約束機制。對獲評省級制造業及分行業“畝均效益”領跑者企業,市財政給予每家50萬元獎勵;對獲得市級生態工業“畝均效益”領跑者、重點行業領跑者企業,市財政分別給予每家企業20萬元、10萬元獎勵。

(三十一)推進小微企業園建設提升。對經認定的國家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園的,分別給予運營單位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首次達到省評價指標體系三星、四星、五星的小微企業園,分別給予運營單位獎勵20萬元、30萬元、50萬元;對于績效(星級)提檔的,給予差額獎勵。對運營機構申報創成國家級、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或優秀運營機構)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

(三十二)支持企業租賃廠房。對“畝均效益”綜合績效評價為A類和B類的規上企業,分別按房租發票金額的30%和20%給予廠房租賃補助,補助期限不超過三年。

(三十三)鼓勵工業用地提容增效。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企業在現有工業用地上(不含創新型產業用地)新建、擴建自用生產性用房,提高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容積率達到省市相關行業標準以上的,通過驗收后給予新增生產性用房每平方米50元補助,每家企業最高限額200萬元。

(三十四)支持企業人才隊伍建設。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參加由黨政部門組織的國內外高等院校企業家研修班(學制6個月以上),在取得學習結業證書后,給予每人學費70%補助,每人補助不超過3萬元,每家企業每年限額5人次;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參加由黨政部門組織或推薦確認的EMBA、總裁班等研究生教育或高校高層次人才培訓學習,在取得學歷學位或結業證書的,給予每人學費50%補助,且最高不超過5萬元(每人只能享受政策一次)。對參加由黨政部門組織或推薦赴國(境)外交流協作培訓活動的,給予每人綜合費用50%補助,每人次不超過2萬元,每家企業每年限額3人次。鼓勵企業與高校合作建立“企業大學(學院)”,經屬地經信部門認定給予費用10%獎補,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九、附則

(三十五)適用范圍。本意見適用麗水市區(含市直、麗水開發區和蓮都區,下同),各縣(市)可參照執行。其中第十四至十九條及三十四條適用麗水市區全部企業(含一、二、三產企業),其他條款除已明確外,適用對象為麗水市區符合條件的制造業企業。

(三十六)兌現規定。本意見第30條“畝均效益”領跑者的獎勵資金由市財政承擔,其他獎勵、補助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分別承擔。對同一事項涉及多項獎補政策的,按就高原則執行。除“畝均效益”領跑者獎勵及企業人才隊伍建設獎補外,已享受總部經濟、“一企一策”的企業,不再享受本意見。根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申報主體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不予扶持。對年度“畝均效益”綜合績效評價A 類企業享受財政獎補比例在原標準上提高10%(不超過原條款限高標準),D 類企業不享受本意見。

(三十七)其他。本意見2021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意見實施后,《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市區生態工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麗政發〔2016〕79號)、《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信息經濟的實施意見》(麗政發〔2016〕55號)、《麗水機器人產業基地建設的若干規定(試行)》(麗政發〔2014〕26號)、《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市區總部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麗辦抄〔2018〕32號)、《麗水市促進工業、服務業企業上規上限實施意見》(麗經信〔2017〕73號)等文件同時廢止。本意見施行前,已享受總部型企業、總部經濟等政策期限尚未執行完畢的,可按原政策執行;按麗政發〔2016〕55號文件立項但未執行完畢的項目按原文件執行至結束,已申報其他政策條款,符合兌現條件的,予以兌現?!吨泄阐愃形k公室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小微企業園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麗委辦發〔2018〕88號)、《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中小微企業“專精特新”發展的實施意見》(麗政辦發〔2018〕61號)、《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工業設計產業發展的意見》(麗政辦發〔2018〕78號)等文件中涉及資金獎補政策部分,與本意見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意見政策為準。本意見施行過程中如遇法律法規和上級新政策規定,亦作相應調整。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生態工業和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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