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1-31425 | 文號 | 麗政辦發〔2021〕36號 |
組配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發布機構 | 市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1-06-2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政令暢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市政府同意,對不符合工作實際和發展需要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現將有關清理結果通知如下:
一、 對5件行政規范性文件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詳見附件1)。
二、對10件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詳見附件2)。
本通知自2021年6月28日起施行。
附件:1.市政府決定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2.市政府決定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市政府決定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將《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政發〔2020〕14號)第二十二條刪除。
二、將《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政發〔2020〕15號)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麗水市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麗水市實際,制訂本辦法?!?/p>
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應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可以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方式作出決定,經專有部分面積占比2/3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2/3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的業主且占參與表決人數過半的業主同意,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p>
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使用方案》報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審核,審核時應當征求相關業主的意見,經相關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方可通過?!?/p>
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2/3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2/3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的業主且人數過半的業主同意,可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具體申請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
經業主大會決定,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經專有部分面積占比2/3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2/3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的業主且人數過半的業主同意,可授權業主委員會在一定額度內和一定情形下直接申請使用物業維修資金,具體額度和情形由業主大會表決,表決的結果應載入管理規約?!?/p>
三、將《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投訴試行辦法>的通知》(麗政發〔2002〕204號)第四條、第五條第(二)項的“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修改為“市司法局”,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制機構”修改為“法制工作部門”,刪除第十八條“經法制機構審查”。
四、將《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的通知》(麗政發〔2010〕34號)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政府法制機構”修改為“政府法制工作部門”。
五、將《麗水市全民醫療保險辦法》(麗政發〔2017〕70號)第一條修改為:“建立健全本市全民醫療保險制度,維護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健康浙江2030行動綱要》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p>
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收統支,并按照部分累積制和現收現付制不同分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p>
將第七條第一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修改為“市醫療保障局”,“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修改為“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將第二款“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修改為“市醫療保險服務中心”,“各縣(市、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中心)”修改為“各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第三款修改為“財政、稅務、人力社保、農村農業、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管、民政、教育、工會、老齡委以及殘聯等部門或社會組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保險相關的工作?!?/p>
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將第二款修改為:“學生和未成年城鄉居民、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鄉居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睂⒌谌钚薷臑椋骸氨緱l第二款規定之外的其他城鄉居民可以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將第九條第一款“一檔”修改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將第二款“二檔”修改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將第三款修改為“用人單位繳費比例以及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和年度政府補助標準由市政府結合本地經濟發展實際另行確定?!?/p>
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20年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20年的,須在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時一次性補足或按月延續繳納。”將第二款“一檔”修改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將第三款“二檔”修改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制度政策統一、基金統收統支、管理服務一體’要求,全面做實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市域范圍實現籌資責權對等、待遇享受公平、經辦服務無差別的高質量醫療保障。”
將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刪除。
將第十七條刪除。
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修改為“市醫療保障主管部門”。
將第二十條“一檔”修改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當年資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人員當年門診醫療費用,歷年結余資金可以用于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因病情需要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的個人繳費?!?/p>
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一檔”修改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將第二款的“二檔”修改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此條增加第四款:“參保人員患病住院期間不同時享受門診醫療待遇”。
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一檔”修改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將第三款修改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至10萬元以下部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分別支付69%(含市外就醫,其中符合衛生健康部門轉診規定轉至定點三級醫療機構、轉診信息實時傳送至醫保結算系統的,報銷比例按70%)、75%(在參保地醫共體牽頭(二級)醫院的住院報銷比例為79%)、80%(在參保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住院報銷比例為84%,其中由上級定點醫療機構下轉至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轉診信息實時傳送至醫保結算系統的,報銷比例提高至89%),10萬元(含)以上部分按70%支付?!?/p>
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納入慢性病特殊病種門診醫療管理的具體病種及管理辦法由市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p>
將第二十八條的“一檔”修改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修改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轉診及簽約規定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市醫療保障、市財政等相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p>
將第三十條刪除。
將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一檔”修改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修改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一個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年度內,按規定納入大病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扣除個人承擔的大病保險起付標準后,由大病保險資金和參保人員按照規定比例共同承擔。大病保險待遇向困難人員適度傾斜。大病保險資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由市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確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p>
將第三十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修改為“市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將“市財政局”修改為“市財政部門”。
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修改為“市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將“市財政局”修改為“市財政部門”。
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修改為“市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將第二款刪除。
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修改為“各級醫療保障主管部門”。
將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參保人員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發生的實時結算費用。屬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本人和定點醫藥機構直接結算;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藥機構按醫療保險規定統一結算。”
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市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預算管理下的多元復合式醫保支付方式,建立健全支付方式評估、監測機制,指導和監督定點醫藥機構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益和醫藥服務質量?!?/p>
將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修改為“市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增加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定點醫藥機構醫保醫師、藥師職稱評定時,相關部門應當查詢其是否存在違反醫療保障規定的醫藥服務行為記錄?!?/p>
將第四十九條修改為:“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p>
將第五十條修改為:“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員以及基本醫療保險相關工作部門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p>
將第五十一條修改為:“參保人員在市外已經參加職工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的,同一醫療保險待遇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再支付。”
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修改為“市醫療保障主管部門”;第二款修改為“生育保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p>
將第五十五條修改為“參保人員失業期間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本人不繳納。”第五十五條增加第二款“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或者失業后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可以作為靈活就業人員由其本人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照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將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1-6級革命傷殘軍人醫療保障待遇由市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會同市醫療保障、市財政等相關職能部門另行制定?!?/p>
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市(含各縣<市、區>)其他基本醫療保險文件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p>
附件2
市政府決定廢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2019〕第1號)
二、《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麗水市區空間立體綠化建設的若干意見》(麗政發〔2013〕21號)
三、《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除隱患、保安全、促轉型”治危拆違攻堅戰實施方案>的通知》(麗政辦發〔2017〕10號)
四、《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實施意見》(麗政發〔2013〕96號)
五、《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整治提升“低小散”企業的指導意見》(麗政發〔2015〕29號)
六、《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麗水市區洗車行業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政辦發〔2011〕185號)
七、《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古民居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政發〔2010〕39號)
八、《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氣象為農服務工作的意見》(麗政辦發〔2011〕83號)
九、《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基本醫療保險違法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麗政發〔2011〕80號)
十、《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我市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及信息發布工作的實施意見》(麗政辦發〔2012〕1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