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1-31427 | 文號 | 麗政辦發〔2021〕36號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2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市政府制定下發了《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就《通知》制定的相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通知》制定背景
2021年3月份以來,市司法局根據上級要求,分別組織了市本級規范性文件“煩企擾民”規定和與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不一致、不銜接、不配套規定的專項清理工作。根據市級各單位的反饋,市政府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存在極少數“煩企擾民”和與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不一致、不銜接、不配套的規定,另外部分單位提出部分文件不符合工作實際和發展需要,需要修改或廢止。
二、修改、廢止總體思路
本次清理堅持突出重點、兼顧全面的原則,對于現行文件中內容總體可行的,對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的“煩企擾民”規定和與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不一致、不銜接、不配套條款以及明顯與新形勢新情況不相適應,需要與上位法相銜接的條款作必要調整,同時對不符合工作實際和發展需要的部分文件作出修改。對于與新形勢新情況完全不相適應的,或已經有其他政策措施可替代的文件,予以廢止。
三、修改主要內容和廢止文件
(一)對《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等五件文件進行修改。
1.將《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政發〔2020〕15號)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麗水市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麗水市實際,制訂本辦法?!?/p>
將《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政發〔2020〕15號)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應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可以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方式作出決定,經專有部分面積占比2/3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2/3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的業主且占參與表決人數過半的業主同意,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p>
將《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政發〔2020〕15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使用方案》報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審核,審核時應當征求相關業主的意見,經相關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方可通過?!?/p>
將《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政發〔2020〕15號)第十八條修改為“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2/3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2/3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的業主且人數過半的業主同意,可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具體申請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
經業主大會決定,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經專有部分面積占比2/3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2/3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的業主且人數過半的業主同意,可授權業主委員會在一定額度內和一定情形下直接申請使用物業維修資金,具體額度和情形由業主大會表決,表決的結果應載入管理規約?!?/p>
(此項修改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理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之后,需要對原依據法律條文進行梳理和修訂,修訂的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故本次修訂在依據方面符合法律規定?!豆芾磙k法》第一條法律依據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補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修改《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八條中業主表決規則。)
2.將《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政發〔2020〕14號)第二十二條刪除。
(此項修改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理由:第二十二條與第二十八條內容重復。)
3.將《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投訴試行辦法>的通知》(麗政發〔2002〕204號)第四條、第五條第(二)項的“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修改為“市司法局”,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制機構”修改為“法制工作部門”,刪除第十八條“經法制機構審查”。
(此項修改由市司法局提出,理由:根據中共中央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要求,政府法制工作的職能機構發生相應變更。)
4.將《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的通知》(麗政發〔2010〕34號)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政府法制機構”修改為“政府法制工作部門”。
(此項修改由市司法局提出,理由:根據中共中央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要求,政府法制工作的職能機構發生相應變更。)
5.將《麗水市全民醫療保險辦法》(麗政發〔2017〕70號)第一條修改為:“建立健全本市全民醫療保險制度,維護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健康浙江2030行動綱要》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p>
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收統支,并按照部分累積制和現收現付制不同分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p>
將第七條第一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修改為“市醫療保障局”,“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修改為“各縣(市、區)醫療保障局;將第二款“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修改為“市醫療保險服務中心”,“各縣(市、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中心)”修改為“各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第三款修改為“財政、稅務、人力社保、農村農業、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管、民政、教育、工會、老齡委以及殘聯等部門或社會組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保險相關的工作。”
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睂⒌诙钚薷臑椋骸皩W生和未成年城鄉居民、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鄉居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睂⒌谌钚薷臑椋骸氨緱l第二款規定之外的其他城鄉居民可以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p>
將第九條第一款“一檔”修改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將第二款“二檔”修改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將第三款修改為“用人單位繳費比例以及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和年度政府補助標準由市政府結合本地經濟發展實際另行確定?!?/p>
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20年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20年的,須在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時一次性補足或按月延續繳納?!睂⒌诙睢耙粰n”修改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將第三款“二檔”修改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制度政策統一、基金統收統支、管理服務一體’要求,全面做實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市域范圍實現籌資責權對等、待遇享受公平、經辦服務無差別的高質量醫療保障?!?/p>
將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刪除。
將第十七條刪除。
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修改為“市醫療保障主管部門”。
將第二十條“一檔”修改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當年資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人員當年門診醫療費用,歷年結余資金可以用于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因病情需要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的個人繳費?!?/p>
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一檔”修改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將第二款的“二檔”修改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此條增加第四款:“參保人員患病住院期間不同時享受門診醫療待遇”。
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一檔”修改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將第三款修改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至10萬元以下部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分別支付69%(含市外就醫,其中符合衛生健康部門轉診規定轉至定點三級醫療機構、轉診信息實時傳送至醫保結算系統的,報銷比例按70%)、75%(在參保地醫共體牽頭(二級)醫院的住院報銷比例為79%)、80%(在參保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住院報銷比例為84%,其中由上級定點醫療機構下轉至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轉診信息實時傳送至醫保結算系統的,報銷比例提高至89%),10萬元(含)以上部分按70%支付?!?/p>
將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納入慢性病特殊病種門診醫療管理的具體病種及管理辦法由市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p>
將第二十八條的“一檔”修改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修改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轉診及簽約規定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市醫療保障、市財政等相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將第三十條刪除。
將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一檔”修改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修改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一個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年度內,按規定納入大病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扣除個人承擔的大病保險起付標準后,由大病保險資金和參保人員按照規定比例共同承擔。大病保險待遇向困難人員適度傾斜。大病保險資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由市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確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p>
將第三十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修改為“市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將“市財政局”修改為“市財政部門”。
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修改為“市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將“市財政局”修改為“市財政部門”。
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修改為“市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將第二款刪除。
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修改為“各級醫療保障主管部門”。
將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參保人員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發生的實時結算費用。屬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本人和定點醫藥機構直接結算;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藥機構按醫療保險規定統一結算?!?/p>
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市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預算管理下的多元復合式醫保支付方式,建立健全支付方式評估、監測機制,指導和監督定點醫藥機構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益和醫藥服務質量?!?/p>
將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修改為“市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增加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定點醫藥機構醫保醫師、藥師職稱評定時,相關部門應當查詢其是否存在違反醫療保障規定的醫藥服務行為記錄?!?/p>
將第四十九條修改為:“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p>
將第五十條修改為:“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員以及基本醫療保險相關工作部門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p>
將第五十一條修改為:“參保人員在市外已經參加職工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的,同一醫療保險待遇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再支付?!?/p>
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修改為“市醫療保障主管部門”;第二款修改為“生育保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p>
將第五十五條修改為“參保人員失業期間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本人不繳納?!钡谖迨鍡l增加第二款“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或者失業后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可以作為靈活就業人員由其本人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照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p>
將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1-6級革命傷殘軍人醫療保障待遇由市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會同市醫療保障、市財政等相關職能部門另行制定?!?/p>
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市(含各縣<市、區>)其他基本醫療保險文件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p>
(此項修改由市醫保局提出,理由:1.貫徹上位法規的要求?!妒♂t保條例》于2021年3月26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并公布,從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省醫保條例》對我省醫療保障制度進行了統一規范,我市現行的《全民醫保辦法》部分條款不符合該法規的規定,有必要進行修訂。2.落實國家新政策調整的要求。今年以來,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14號),國家醫保局和財政部印發了《關于建立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通知》(醫保發[2021〕5號),上述文件對個人賬戶使用的相關規定作了明確,以及要求對醫療保障待遇實行清單化管理。我市也需要按照國家新的政策要求對相關政策進行調整與完善。3.明晰機構改革后部門職能變更。2019年機構改革后,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價格等相關職能已歸屬新成立的醫療保障局,同時還涉及機構改革后衛健等其他部門的名稱或職能變更,原《全民醫保辦法》的部門職能表述內容部分與現有實際情況不相符,也需要進行變更。)
(二)廢止《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等十件文件。
序號 | 文件名稱及文號 | 建議清理單位 | 理 由 | |
1 |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2019〕第1號) | 市公安局 | 為加強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防治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麗水實際,我市出臺《麗水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實行。根據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要求,《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建議廢止。 | |
2 |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麗水市區空間立體綠化建設的若干意見》(麗政發〔2013〕21號) |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該意見出臺時未有上位的法規法律依據,只參考部分縣市的做法結合當時本市實際起草制定。出臺至今多年,部分條款難落實,如政策措施中第(一)條要求:新建建筑規劃審批時,平屋頂的綠化面積不能少于40%或50%;第(三條)要求:已達到綠地率要求的,超出實施的屋頂綠化面積的費用支付給以一定的補貼;第(六)條要求:單位小區原有實體圍墻,由政府統一規劃改造為通透式圍墻,實施立體綠化;第(七)條要求:個人對屋頂陽臺進行綠化超過20平方米,政府應給予個人補貼。該意見出臺以來,很難按照制定的內容落實,因此建議廢止該意見。 | |
3 |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除隱患、保安全、促轉型”治危拆違攻堅戰實施方案>的通知》(麗政辦發〔2017〕10號)
|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實施方案屬階段性工作,已于2017年基本完成。且起草單位已征求各牽頭單位(市執法局、市經信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隊、市自規局)意見,反饋已全面完成工作或出臺新的措施文件(《麗水市鞏固提升“低散亂”企業整治成效服務高質量綠色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麗轉升辦〔2020〕2號))或期限已超,廢止對后續工作無影響,建議廢止該文件。 | |
4 |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實施意見》(麗政發〔2013〕96號) | 市經信局
| 具體條文內容已過有效期,涉及的資金獎勵補助政策,已整合并入《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生態工業和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麗政發〔2021〕12 號)。 | |
5 |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整治提升“低小散”企業的指導意見》(麗政發〔2015〕29號)
| 市經信局
| 該政策已過“低小散”整治五年期,目前市里已經重新制定出臺了《麗水市鞏固提升“低散亂”企業整治成效服務高質量綠色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麗轉升辦〔2020〕2號)。 | |
6 |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麗水市區洗車行業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政辦發〔2011〕185號) | 市生態環境局 | 1.文件要求已不符合國家“先照后證”商事登記制度改革。 2.另根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除了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場依法需要編制報告表審批外,其它洗車場已經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不再需要進行環評審批和備案。 3.文件中引用依據的《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2號)已廢止,由2015年3月1日實施的《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替代。 4.其它占道作業、違章停車、影響市容等行為在2017年3月1日起實施的《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相關條款進行規制。 | |
7 |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古民居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政發〔2010〕39號) | 市文廣旅體局 | 2019年11月《麗水市傳統村落保護條例》正式實施,更高層級立法對古民居進行保護利用,該規范性文件建議廢止。 | |
8 |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氣象為農服務工作的意見》(麗政辦發〔2011〕83號)
| 市氣象局 | 1.該文件是提高氣象現代農業服務能力的指導性文件,并非法定意義上的規范性文件。 2.該文件屬階段性工作,文件內目標任務現已基本完成。 3.部分內容和術語(如“新農村建設”、“標準化示范村”)已經與當前實際不符。 | |
9 |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我市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及信息發布工作的實施意見》(麗政辦發〔2012〕169號) | 市氣象局 | 1.該文件是為了加強我市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及信息發布工作的指導性文件,并非法定意義上的規范性文件。 2.該文件屬階段性工作,文件內目標任務已于2015年基本完成。 | |
10 |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基本醫療保險違法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麗政發〔2011〕80號) | 市醫保局 | 1. 國務院公布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于5月1日起實施,已涵蓋了該文件設定的行政處罰內容。 2.《關于印發浙江省欺詐騙取醫療保障資金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己涵蓋文件關于獎勵的內容。 |
四、施行時間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公布廢止的文件,自《通知》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五、解讀機關
由市司法局負責解讀。電話:2106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