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政務公開 >> 市財政局 >> 政策文件及解讀 >> 行政規范性文件
索引號 11332500002645232j/2021-31002 文號 麗財預執〔2021〕100號
組配分類 規范性文件庫 發布機構 麗水市財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6-03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麗水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麗水市本級財政專戶資金存放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6-10 15:55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麗水市財政局

解讀地址

各有關單位、銀行業金融機構:

為建立健全科學規范、公正透明的財政專戶資金存放管理機制,防范資金存放安全風險和廉政風險,發揮財政間隙資金支持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資金存放綜合效益,根據《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財政專戶資存放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浙財預執〔2017〕86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嚴格規范財政專戶管理的通知》(浙財預執〔2020〕10號)等文件及財政專戶管理有關規定,報經市政府同意,制定了《麗水市本級財政專戶資金存放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麗水市財政局

2021年6月3日

麗水市本級財政專戶資金存放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科學規范、公正透明的財政專戶資金存放管理機制,防范資金存放安全風險和廉政風險,發揮財政間隙資金支持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資金存放綜合效益,根據《浙江省財政專戶資金存放管理實施辦法》(浙財預執〔2017〕86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嚴格規范財政專戶管理的通知》(浙財預執〔2020〕10號)及財政專戶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財政專戶資金,是指財政部門為履行公共財政管理職能,按照規定可以開設財政專戶進行存儲的特定專用資金,包括非稅收入資金、社會保險基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及贈款資金、財政代管資金、事業收入資金、償債準備金、外幣專戶資金以及專項支出資金。

第三條  財政專戶資金存放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嚴格按照廉政建設要求開展財政專戶資金存放工作。

(二)公正透明。財政專戶資金存放應公開、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結果透明,兼顧效率;領導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違規干預、插手資金存放。

(三)安全優先。財政專戶資金存放以確保資金安全為前提,充分評估資金存放銀行經營狀況,防止出現資金安全風險事件。

(四)科學評估。綜合考慮專戶資金安全性、流動性、支持經濟發展、資金收益性等因素,科學設置資金存放銀行評選指標。

(五)權責統一。財政部門應當履行財政專戶資金存放管理的主體責任,組織好市本級財政專戶資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證資金存放平穩有序。

第四條  除國家政策已明確存放銀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資金外,新開立財政專戶或變更財政專戶開戶銀行應當按照規定采取競爭性方式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確定。

第五條  財政專戶資金一般在財政專戶開戶銀行辦理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不得采取購買理財產品的方式存放財政專戶資金;糧食風險基金等國務院批準保留的專項支出類財政專戶資金和待繳國庫非稅收入資金、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贈款資金,一律不得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除此以外的財政專戶資金轉存定期存款應當采取競爭性方式;因特殊情況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款不實行競爭性存放的(不包括不得轉出開戶銀行資金定期存款的情形),市財政部門應向市人民政府書面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實施。不采取競爭性存放的定期存款,應存放于原開戶銀行,不得跨行轉存。

第六條  競爭性方式是指財政部門在確保資金安全和資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過招投標等方式公開邀請銀行報名參與競爭,擇優選擇資金存放銀行。

第七條  集體決策方式是指財政部門對備選銀行進行評分,將評分過程和結果提交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集體決定資金存放銀行。

第八條  除社會保險基金等按照國家規定開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資金外,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內(含1年)。  

第二章  競爭性存放操作

第九條 本細則所稱競爭性存放,是指市財政局在確保資金安全和資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通過招投標方式,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根據評分結果擇優確定財政專戶資金存放銀行的財政管理活動。

市財政局可以自行實施,或委托麗水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統一開展招標。

第十條  參與市本級財政專戶資金競爭性存放的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參與招投標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麗水市區(含蓮都區、開發區)范圍內設有分支機構;

(二)在麗水市區范圍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內部管理機制健全,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未發生金融風險及重大違約事件;

(三)納入監管評級的銀行,人民銀行上年度綜合評價應達到B級及以上,不納入人民銀行評級范圍的銀行不受此限制; 對地方經濟有特殊貢獻的可適當放寬,但須報經市政府同意。

第十一條 競爭性存放過程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流程包括:

(一)發布競爭性存放公告。市財政局或受其委托的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中介機構應確保參與銀行充足的響應時間,至少于每次操作前5個工作日通過麗水市公共資源交易網、浙江省政府采購網、麗水市財政局門戶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內容包括招標單位名稱、招標項目、投標人資格要求、報名時間及方式、招標文件獲取方式、投標時間及地點、開標時間及地點、聯系方式等事項。

(二)組建評選委員會。市財政局或受其委托的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中介機構應當組建由市財政局內部成員和外部專家共同組成的5人及以上單數人員的評選委員會,且外部專家比例不低于60%。評選委員會成員應嚴格執行利益回避的相關規定,成員名單在競爭性選擇結果確定之前應當保密。

(三)確定存放銀行。評選委員會采用綜合評分法對符合基本資格要求的參與銀行逐一進行評分。市財政局根據評選委員會評分結果擇優確定資金存放銀行,由市財政局主要負責人簽字生效,并于簽字生效當日通過指定網站對外公告。

(四)簽訂存放協議。根據招標結果,市財政局與中標銀行簽訂規范的定期存款協議,全面、清晰界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市財政局依據中標結果和存放協議,辦理資金劃撥。中標銀行收到劃撥資金后應向市財政局開具存款證明。存款證明應當記錄中標銀行名稱、存款金額、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五)資金到期收回。存放資金到期后,中標銀行應按照約定將存款本金、利息分別足額劃回市財政局指定賬戶??铐梽澔睾?,相關證明、協議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科學預測資金流量,在確保資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定市本級財政專戶資金定期存款競爭性存放年度計劃報局領導班子集體決策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選擇財政專戶資金存放銀行要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合理設置綜合評分指標,綜合評估銀行的經營狀況、服務能力、服務質量、利率水平、質押保全措施等方面因素,原則上包括經營狀況、服務水平、利率水平、經濟貢獻度等方面指標。

(一)經營狀況指標。反映資金存放銀行的資產質量、償付能力、運營能力、內部控制水平等。

(二)服務水平指標。應能反映資金存放銀行提供支付結算、對賬、分賬核算、相關業務收費優惠等服務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在信息系統建設、以往提供服務履約等方面的情況。

(三)利率水平指標。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應當符合國家利率政策規定。

(四)經濟貢獻度指標。經濟貢獻度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資金存放銀行對本地區經濟發展、重點事業、重大項目等的支持情況,將地方政府對金融機構支持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考核情況作為貢獻度指標之一。

評分指標名稱、分值、評分規則、指標來源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規定,在招標文件明確。

第十四條 競爭性存放資金總額、中標銀行數量和中標銀行具體資金分配方案、提前支取方案等事項由市財政局規定,并在招標文件進行明確。

招標年度用于定期存款的資金少于中標額度的,招標年度未存放的中標額度可在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五條 中標銀行的資金存放期限由市財政部門按照資金收支情況和資金收益最大化原則,在辦理定期存款時確定。按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存放期限二年的,定期存款金額按照中標額度的二分之一確定;存放期限三年的,定期存款金額按照中標額度的三分之一確定。以此類推。

第三章  集體決策操作

第十六條  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財政部核準新開設的財政專戶以及存量財政專戶變更開戶銀行,原則上通過競爭性方式確定開戶銀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開戶銀行:(1)具備參與競爭性選擇資格的銀行少于3家,或競爭性選擇公告發布后,報名響應的銀行少于3家;(2)資金量較小,采取競爭性方式成本相對較高;(3)發生不可預見緊急情況,采用競爭性方式所需時間不能滿足急需;(4)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另有明確規定的。

第十七條  以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對財政部門的主要領導干部、分管資金存放業務的領導干部以及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應實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將財政專戶資金存放在上述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工作的銀行。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在采用集體決策方式時,應當采用綜合評分法對備選銀行進行評分,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的具體設置參照第十一條規定。

第十九條  以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備選銀行的評分情況、會議表決情況和會議決議等內容應當在局領導辦公會議紀要中反映,并在單位內部顯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四章  管理監督與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市財政部門對銀行參與市級財政專戶資金存放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新選擇財政專戶資金存放銀行時,應當要求資金存放銀行出具廉政承諾書,承諾不得向財政部門領導以及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輸送任何利益,不得將資金存放與上述人員在本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的業績、收入掛鉤。

第二十二條  財政專戶資金存放涉及開立銀行賬戶的,應當嚴格執行財政專戶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財政部門不得以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為由,在定期存款銀行新開立財政專戶。

第二十三條  資金存放銀行出現以下行為或情形之一的,市財政部門應視情節輕重,通知該銀行劃回存放資金、并決定暫停以至取消其參與市本級財政專戶資金競爭性存放。

(一)一年內未按規定及時匯劃到期本息違約兩次及以上,或涉及金額較大的;

(二)出現資金安全事故、重大違法違規,導致財務惡化或引起信用危機的;

(三)監管評級降低,監管部門認為存在較大運營風險的;

(四)未遵守廉政承諾或者在資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輸送行為的;

(五)未按照中標協議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的;

(六)存在弄虛作假等嚴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七)可能危及財政專戶資金安全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四條  資金存放銀行出現第二十三條所述情況或行為的,市財政局應及時向省財政廳報備,一經核實,省財政廳將在全省范圍內予以通報,并將該銀行納入全省財政專戶資金競爭性存放黑名單,暫停以至取消其在全省范圍內參與財政專戶資金競爭性存放。

第二十五條  資金存放銀行應加強對財政專戶資金運用管理,防范資金風險,不得將財政專戶資金投向國家有關政策限制的領域,不得以財政專戶資金賺取高風險收益。

第二十六條  資金存放銀行未按規定辦理財政專戶資金存放業務,造成財政資金管理風險或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及時糾正;發現銀行存在利益輸送行為的,通報同級銀監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涉嫌違法違紀的,按規定及時移交有關部門查處和問責。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麗水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1年6月4日起施行。已有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

麗水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麗水市本級財政專戶資金存放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pdf

【附件下載】

伊在人亚洲香蕉精品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