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224P/2021-30085 | 文號 | 麗人社〔2021〕38號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1-05-2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麗水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印發<“綠谷英才”特殊支持計劃實施辦法>的通知》(麗委人辦〔2020〕7號)精神,經市人力社保局局務會議和市委人才辦工作例會研究同意,現將《麗水市“綠谷英才”社會建設領軍人才選拔管理辦法)》《麗水市“綠谷英才”高技能精英選拔管理辦法》《麗水市“綠谷英才”麗創新秀選拔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5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綠谷英才”社會建設領軍人才選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人才強市”建設,培養造就一批能夠引領和支撐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社會建設領軍人才,根據《關于加快集聚高層次科技創新創業人才推動高質量綠色發展的意見(麗委辦發〔2019〕54號)、《“綠谷英才”特殊支持計劃實施辦法》(麗委人辦〔2020〕7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麗水市“綠谷英才”社會建設領軍人才(以下簡稱“社會建設領軍人才”)選拔對象是指麗水市范圍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養生養老、基層社會治理、企業等領域內具有較高聲望和較大影響,在學科研究中有突出成就,在技術應用領域有較強專業技能或在企業經營管理方面具備較高能力的高層次人才。
第三條 “社會建設領軍人才”選拔遵循“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社會公認”的原則,以思想政治表現、學術技術水平和對社會的突出貢獻為主要依據。
第四條 在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社會建設領軍人才”選拔、考核、獎勵和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 選拔
第五條 “社會建設領軍人才”申報人須在麗水工作或創業滿三年,申報成果為近三年內取得,且申報當年仍全職在崗。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麗水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中D類及以上人才不參加“社會建設領軍人才”的選拔。
第六條 2021年至2025年,“社會建設領軍人才”每年選拔一次,每次選拔名額一般不超過20名。
第七條 “社會建設領軍人才”選拔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紀守法,恪守科學和職業道德,有嚴謹的治學態度、強烈的事業心和開拓創新精神,身心健康。
(二)專業知識扎實,學術視野寬廣,能跟蹤本專業、本行業前沿領域,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團隊核心帶動作用強,學術技術水平在市內同行中處于領先水平。
(三)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等領域嶄露頭角,獲得較高學術成就,具有優秀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潛能,課題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有重要創新前景;在哲學社會科學和文化藝術、經濟金融領域出類拔萃,獲得創新性成就或創造性理論成果,為市委市政府決策服務成效顯著,在業界有一定的社會影響;企業主要創辦者或實際控制人具有較強的創業創新意識、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創業企業擁有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水平在行業中處于先進地位,或在生產經營、服務等方面具有創新性、示范性,產生較大經濟社會效益;其他符合我市重點學科專業、重點產業(行業)發展要求,作出重大貢獻且具有較大發展潛力的社會建設人才。
(四)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高級技師職業(技能等級)資格。
第八條 “社會建設領軍人才”選拔程序:
(一)公告發布。根據整體工作安排,市委人才辦會同市人力社保局發布選拔公告。
(二)申報推薦。符合條件的個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后,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縣(市、區)人力社保局或麗水開發區管委會申報??h(市、區)人力社保局或麗水開發區管委會對申報人員進行初審,經當地組織部門審核把關后,確定推薦名單報市人力社保局。
(三)資格審核。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對申報人的身份、學歷、職稱(職業資格),以及用人單位注冊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根據麗委人辦〔2020〕7號規定,對人才重復資助情況、信用情況進行審查。
(四)綜合評審。市人力社保局成立評審委員會,組織召開評審會,對通過資格審核的各專業組申報人進行綜合評價和排序。評審完成后形成推薦名單報市委人才辦。
(五)公示審定。市委人才辦對上報的擬入選人員名單進行公示。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市人力社保局牽頭進行核查并提出意見。公示無異議的,提交市委人才辦工作例會審議,報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領導小組主任會議審定,由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領導小組發文確定。
第三章 培養
第九條 “社會建設領軍人才”享受市級領軍人才(D類)待遇(含購房補貼)。
第十條 市人力社保局通過舉辦高級研修班、學術技術論壇等,組織“社會建設領軍人才”開展學術技術交流活動。適時選派“社會建設領軍人才”參加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開展的中長期培訓,拓展“社會建設領軍人才”學術技術視野。各縣(市、區)、麗水開發區、市有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為“社會建設領軍人才”提供國內外培訓、研修機會,支持“社會建設領軍人才”開展項目合作和交流。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要制訂“社會建設領軍人才”培養支持方案,為其開展創新工作提供良好環境,組建以“社會建設領軍人才”為核心的學術科研團隊,在科研經費、實驗設備、工作場所等方面給予重點保障,并賦予“社會建設領軍人才”充分的科研自主權。
第十二條 對符合有關條件的“社會建設領軍人才”,優先推薦申報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人才稱號?!吧鐣ㄔO領軍人才”取得的重大科研成果,可優先申報各級科學技術獎勵項目。用人單位要建立健全以能力水平和業績貢獻為核心,知識、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的收入分配機制,充分調動“社會建設領軍人才”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條 “社會建設領軍人才”由市人力社保局綜合管理,各縣(市、區)人力社保局、麗水開發區管委會會同“社會建設領軍人才”所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社會建設領軍人才”培養管理期為兩年,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綜合考核。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主要考核“社會建設領軍人才”完成項目(課題)、技改創新、發明專利、論文作品、經營管理等方面取得業績的情況,考核結果作為享受有關政策待遇的依據。
第十五條 “社會建設領軍人才”所在單位要及時了解入選人員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切實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
第十六條 實行“社會建設領軍人才”情況報告制度,及時了解各單位對“社會建設領軍人才”培養使用、資金資助 、團隊支持、環境營造等情況,加強日常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按照“高效便捷、動態更新、共建共享”的原則,加強“社會建設領軍人才”信息庫建設,為實施“社會建設領軍人才”管理、開展項目對接、推廣技術成果等提供信息支撐。
第十八條 積極宣傳“社會建設領軍人才”及其團隊投身創業創新,勇于探索實踐的典型事跡和取得的突出業績,營造社會各界關注和支持,有利于人才成長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九條 在培養期間,社會建設領軍人才”如需市內調動單位的,需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接收單位和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報市委人才辦審核同意;如需調出我市的,所在單位要及時提交報告,并終止政策支持。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會建設領軍人才”稱號,并終止政策支持: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犯有嚴重錯誤或因個人過失造成重大損失,受到嚴重警告以上黨紀處分或記過以上政紀處分的。
(三)存在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等違反學術道德和職業操守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
(四)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
(五)培養管理期內考核不合格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作為“社會建設領軍人才”管理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社會建設領軍人才”享受市級領軍人才(D類)待遇所需經費,由市本級、縣(市、區)分別承擔;市本級由市財政、麗水開發區按現行財政體制分別承擔。已享受所在地相應人才待遇的,按照從優不重復原則給予相應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麗水市“綠谷英才”高技能精英
選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支持和激勵高技能人才為我市加快跨越式發展作出更大貢獻,根據《關于加快集聚高層次科技創新創業人才推動高質量綠色發展的意見(麗委辦發〔2019〕54號)、《“綠谷英才”特殊支持計劃實施辦法》(麗委人辦〔2020〕7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麗水市“綠谷英才”高技能精英(以下簡稱“高技能精英”)選拔對象是指麗水市范圍各行業擁有較高知名度,技藝精湛、素質優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條 “高技能精英”選拔堅持“黨管人才、服務發展,高端引領、競爭擇優,德技雙馨、業內公認”的原則,重點支持具有良好職業道德、高超技能水平,在技術革新、發明創造中作出較大貢獻,或在培養技能人才和傳授技藝等方面業績突出,為單位和社會創造較高經濟效益,在生產和工作一線起到示范帶頭作用的優秀高技能人才。
第四條 在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高技能精英”選拔、考核、獎勵和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 選拔
第五條 “高技能精英”選拔要向企業人才傾斜,在入選人員中來自企業的人員原則上不低于80%;要向中青年高技能人才傾斜,在入選人員中,35周歲及以下高技能人才原則上不少于50%。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麗水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中E類及以上人才不參加“高技能精英”選拔。
第六條 2021年至2025年,“高技能精英”每年選拔一次,每次選拔名額在20名左右。
第七條 “高技能精英”選拔對象需具備以下條件,其中浙江青年工匠和“百千萬”高技能領軍人才“優秀技能人才”優先。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紀守法,品德良好,身心健康。
(二)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在麗工作或創業滿三年,且從事技術技能工作的一線在崗人員(工作及在崗情況原則上以社保繳納為準)。
(三)原則上應具有高級工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能力證書;從事傳統工藝制作但沒有以上證書的技能人才,應具有助理工藝美術師及以上職稱證書。
(四)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具有絕技絕活,個人職業技能在市內同行業技術技能領域中處于領先水平,在同行中享有較高聲譽;在生產實踐中創造性解決本行業、本工種關鍵的生產技術難題,有重大發明成果或重大技術革新;培養選手在省級以上技能大賽獲獎,在培養技能人才和傳授技藝方面有突出貢獻。
(五)選拔對象如為已結束培養期的浙江青年工匠(或“優秀技能人才”),其培養期考核結果應為合格。
第八條 “高技能精英”選拔程序:
(一)公告發布。根據整體工作安排,市委人才辦會同市人力社保局發布選拔公告。
(二)申報推薦。符合條件的個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后,向社會保險繳納地(以失業保險繳納地優先)的縣(市、區)人力社保局或麗水開發區管委會申報。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縣(市、區)人力社保局或麗水開發區管委會對申報人員進行初審,經當地組織部門審核把關后,確定推薦名單報市人力社保局。
(三)資格審核。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對申報人的身份、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等),以及用人單位注冊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根據麗委人辦〔2020〕7號規定,對人才重復資助情況、信用情況進行審查。
(四)綜合評審。市人力社保局組織成立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對通過資格初審的申報人進行綜合評價和排序。評審完成后形成推薦名單報市委人才辦。
(五)公示審定。市委人才辦對上報的擬入選人員名單進行公示。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市人力社保局牽頭進行核查并提出意見。公示無異議的,提交市委人才辦工作例會審議,報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領導小組主任會議審定,由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領導小組發文確定。
第三章 培養
第九條 “高技能精英”享受高級人才E類待遇(不含購房補貼)。
第十條 管理期內,各地優先推薦符合條件的“高技能精英”參加“浙江工匠”等項目的遴選。符合條件的“高技能精英”經評審后,可按相關規定認定為技師。
第十一條 市人力社保局通過舉辦高級研修班等方式,組織“高技能精英”開展技能研修和技術交流,并優先選送“高技能精英”參加“金藍領”高技能人才國境外培訓。各縣(市、區)、麗水開發區、市有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支持“高技能精英”開展項目合作和交流。用人單位要制訂“高技能精英”培養支持方案,為其開展創新工作提供良好環境。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要在技術革新、帶徒傳藝、團隊建設、合作交流、事業平臺、人事制度、經費使用、考核評價、激勵保障等方面給予“高技能精英”多形式的支持。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條 “高技能精英”由市人力社保局綜合管理,各縣(市、區)人力社保局或麗水開發區管委會會同所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高技能精英”培養管理期為兩年,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
第十五條 實行“高技能精英”情況報告制度,及時了解各單位對“高技能精英”培養使用、資金資助、團隊支持、環境營造等情況,加強日常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在培養期間,“高技能精英”如需市內調動單位的,需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接收單位和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報市委人才辦審核同意;如需調出我市的,所在單位要及時提交報告,并終止政策支持。
第十七條 培養管理期內調離本市的“高技能精英”,所在單位要及時提交報告,并終止政策支持。
第十八條 加強“高技能精英”信息庫建設,為實施“高技能精英”管理、開展項目對接、推廣技術成果等提供信息支撐。
第十九條 積極宣傳“高技能精英”敬業、精益、專注、創新的工匠精神、典型事跡和突出業績,營造社會各界關注和支持,有利于人才成長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高技能精英”稱號,并終止相關待遇: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犯有嚴重錯誤或因個人過失造成重大損失,受到嚴重警告以上黨紀處分或記過以上政紀處分的。
(三)存在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等違反學術道德和職業操守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
(四)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
(五)培養管理期內考核不合格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作為“高技能精英”管理的。
第二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入選資格的,經查實后取消“高技能精英”稱號,同時終止相關待遇并追回獎勵經費,后續不再納入市級及以上各類技能人才項目的培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高技能精英”享受高級人才(E類)待遇所需經費由市本級、縣(市、區)分別承擔;市本級由市財政、麗水開發區按現行財政體制分別承擔。已享受所在地相應人才待遇的,按照從優不重復原則給予相應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麗水市“綠谷英才”麗創新秀
選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人才強市”建設,培養一支高素質的創新型后備人才隊伍,根據《關于加快集聚高層次科技創新創業人才推動高質量綠色發展的意見》(麗委辦發〔2019〕54號)、《“綠谷英才”特殊支持計劃實施辦法》(麗委人辦〔2020〕7號)等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麗水市“綠谷英才”麗創新秀(以下簡稱“麗創新秀”)是高校畢業生等初次創辦具有較強創新性的企業,帶動就業明顯且員工高質量穩定就業,發揮示范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取得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青年創業人才。
第三條“麗創新秀”選拔遵循“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社會公認”原則,以思想政治表現、創業能力水平和對社會的貢獻為主要依據。
第四條 在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麗創新秀”的選拔、考核、獎勵和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 選拔
第五條“麗創新秀”面向全市范圍選拔,年齡一般在40周歲以下,不受戶籍、學歷、職稱、資歷、行業限制。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麗水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中E類及以上人才不參加“麗創新秀”選拔。
第六條 2021年至2025年,“麗創新秀”每年選拔一次,每次名額一般不超過10名。
第七條“麗創新秀” 選拔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身心健康。
(二)高校畢業生等青年人才初次創辦具有較強創新性的企業(含民辦非企業、農民合作社等,下同)并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員,帶動就業效果明顯。
(三)具有自強不息、堅韌不拔、勇于創新、勵志奮進的創業精神,創業初具規模,發展有潛力,前景廣闊,取得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對區域青年人才創業創新具有示范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
(四)創業組織規范經營,依法納稅,無不良經營行為記錄,無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事件,無失信行為記錄。
第八條“麗創新秀”的選拔程序:
(一)公告發布。根據整體工作安排,市委人才辦會同市人力社保局發布選拔公告。
(二)申報推薦。符合條件的個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后,向社會保險繳納地(以失業保險繳納地優先)的縣(市、區)人力社保局或麗水開發區管委會申報。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縣(市、區)人力社保局或麗水開發區管委會對申報人員進行初審,經組織部門審核把關后,確定推薦名單報市人力社保局。
(三)資格審核。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對申報人的身份、學歷、創業創新能力,以及用人單位注冊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根據麗委人辦〔2020〕7號規定,對人才重復資助情況、信用情況進行審查。
(四)綜合評審。市人力社保局成立評審委員會,組織召開評審會,對通過資格審核的申報人進行綜合評價和排序。評審完成后形成推薦名單報市委人才辦。
(五)公示審定。市委人才辦對上報的擬入選人員名單進行公示。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市人力社保局牽頭進行核查并提出意見。公示無異議的,提交市委人才辦工作例會審議,報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領導小組主任會議審定,由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領導小組發文確定。
第三章 培養
第九條“麗創新秀”優先推薦參加浙江省青年科技獎、麗水市“綠谷英才”精英人才等更高層次人才評選。
第十條 加強對“麗創新秀”創業創新支持,定期組織開展學習培訓(考察)活動,并有計劃地選送入選培養人員到省內外高等院校、重點企業、對口單位掛職或進修。
第十一條 實行高層次人才幫帶“麗創新秀”制度,“麗創新秀”可在創新能力、科研方法、專業技能等方面接受更高層次人才的幫帶指導,以便更快成長成熟。
第十二條 “麗創新秀” 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要積極為其創造良好的成長環境,在項目立項、團隊建設、資金扶持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條 “麗創新秀”由市人力社保局綜合管理,各縣(市、區)人力社保局或麗水開發區管委會會同所在單位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實行“麗創新秀”考核制度,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綜合考核。年度考核由“麗創新秀”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門或麗水開發區負責,考核結果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兩年管理期滿后,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組織開展綜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享受有關政策待遇的依據。
第十五條 實行“麗創新秀”報告制度,及時了解各單位對“麗創新秀”培養使用、資金資助、團隊支持、環境營造等情況,加強日常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在培養期間,“麗創新秀”如需市內調動單位的,需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接收單位和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報市委人才辦審核同意;如需調出我市的,所在單位要及時提交報告,并終止政策支持。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麗創新秀”稱號,并終止相關待遇: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犯有嚴重錯誤或因個人過失造成重大損失,受到嚴重警告以上黨紀處分或記過以上政紀處分的。
(三)存在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等違反學術道德和職業操守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
(四)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
(五)培養管理期內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作為“麗創新秀”管理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麗創新秀”享受相關待遇所需經費由市本級、縣(市、區)分別承擔;市本級由市財政、麗水開發區按現行財政體制分別承擔。已享受所在地相應人才待遇的,按照從優不重復原則給予相應政策支持。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