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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224P/2021-30032 文號 麗人社〔2021〕30號
組配分類 政策解讀 發布機構 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1-05-20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麗水市區創業擔保貸款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1-05-20 10:11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原文鏈接

一、制定背景

根據《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麗政發〔2018〕29號)、《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企業用工促進就業穩定的十五條意見》(麗政發〔2019〕18號)精神,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根據《浙江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試行)》(杭銀發〔2016〕6號)、《轉發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浙財金〔2020〕43號),為進一步明確貸款條件和用途、貸款額度、利率和期限、貸款辦理程序、貸款擔保及管理、財政扶持、部門職責等事項,研究制定本《細則》。

二、主要政策內容

(一)明確貸款條件和用途

1.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初次創業人員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1)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且未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手續;

(2)在市區創辦個體工商戶或企業(含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注冊3年內且正常經營;

(3)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2.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申請二類創業擔保貸款:

(1)小微企業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招用重點人群人數與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的占比到達1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8%及以上);

(2)與上述員工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3)單位信用記錄良好,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

3.創業擔保貸款僅限于借款人創業的開辦經費及流動資金周轉、技術改造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于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和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用途。

(二)明確貸款額度、利率和期限

1.貸款額度。符合條件的個人創辦個體工商戶或企業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貸款最高額度按“企業吸納重點人群就業人數×20萬元”計算,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具體貸款額度由經辦銀行根據借款人實際情況確定。

2.利率和期限。借款人、經辦銀行應當根據借款人經營活動和資金周轉情況約定創業擔保貸款還款方式和計結息方式,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對按期歸還、信用狀況較好的借款對象,可多次貸款,貸款期限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

(三)明確貸款辦理程序

按照資格審查、貸款辦理、擔保辦理、貸款發放流程辦理創業擔保貸款,并明確按省、市“最多跑一次”事項“八統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四)明確貸款擔保及管理

一類貸款納入政府性融資擔保貸款管理體系,一類貸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下(含)的,免除反擔保;貸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經辦銀行、市融擔公司可視情況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形式、一定比例的擔保與反擔保。

(五)明確財政扶持

1.對重點人群按貸款發放實際利率給予全額貼息(最高不超過貸款合同簽訂日LPR+200BP);其他人員,在貸款人承擔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礎上,對貸款合同簽訂日LPR-150BP以上部分給予貼息(最高不超過200BP)。

2.對入駐創業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業按貸款合同簽訂日LPR給予全額貼息,對其他小微企業在承擔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礎上,財政對貸款合同簽訂日LPR-150BP以上部分給予貼息(最高不超過200BP)。

3.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貼息一般以1年(即12個月計算)進行申請,期滿即止。創業貸款本金或利息發生逾期的,不給予貼息。

4.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個人和小微企業,首次3年貼息期滿后可繼續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累計次數不超過3次(第二次2年、第三次1年),貼息累計不超過6年。

三、有關說明

本細則自2021年6月16日起執行。原《中國人民銀行麗水市中心支行、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麗水市財政局關于做好麗水市本級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麗銀發〔2016〕110號)、《中國人民銀行麗水市中心支行辦公室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蓮都區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麗銀辦〔2017〕49號)同時廢止,如上級有新的政策規定,從其規定。本細則實施前已生效的創業擔保貸款合同,仍按照原有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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