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224P/2021-30023 | 文號 | 麗人社〔2021〕30號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1-05-20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市區有關單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為充分發揮創業擔保貸款在促進創業帶動就業中的重要作用,助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推動金融要素助力“雙招雙引”,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麗水市財政局、麗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麗水市中心支行聯合制定了《麗水市區創業擔保貸款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麗水市區創業擔保貸款實施細則
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麗水市財政局
麗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麗水市中心支行
2021年4月28日
附件:關于印發《麗水市區創業擔保貸款實施細則》的通知(帶章文件在附件欄).wps
麗水市區創業擔保貸款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麗政發〔2018〕29號)、《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企業用工促進就業穩定的十五條意見》(麗政發〔2019〕18號)精神,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根據《浙江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試行)》(杭銀發〔2016〕6號)、《轉發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浙財金〔2020〕4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是指相關經辦銀行發放的,由政府設立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或以其他方式擔保,由政府予以貼息及有關補助,用于鼓勵創業及帶動就業的貸款。
第三條 創業擔保貸款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貸款(以下簡稱“一類貸款”);第二類是指以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其他方式發放的貸款(以下簡稱“二類貸款”)。
第四條 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金融辦、人行麗水市中心支行、市政策性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下稱市融擔公司)聯合建立創業擔保貸款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創業擔保貸款工作運行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人力社保局。
第五條 創業擔保貸款經辦銀行由人行麗水市中心支行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綜合評定。
第二章 貸款條件和用途
第六條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初次創業人員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且未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手續;
(二)在市區創辦個體工商戶或企業(含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注冊3年內且正常經營;
(三)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其中,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持證殘疾人、自主擇業軍轉干部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以下統稱“重點人群”)可申請一類、二類貸款;其他人群只能申請二類貸款。重點人群以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資格認定時的身份為準。
第七條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申請二類創業擔保貸款:
(一)小微企業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招用重點人群人數與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的占比到達1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8%及以上);
(二)與上述員工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單位信用記錄良好,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八條 初次創業人員及其配偶除有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記錄外沒有其他貸款的,可同時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對個人信用記錄良好的重點人群,允許其在未清償其他貸款的情況下,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第九條 創業擔保貸款僅限于借款人創業的開辦經費及流動資金周轉、技術改造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于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和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用途。
第三章 貸款額度、利率和期限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個人創辦個體工商戶或企業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貸款最高額度按“企業吸納重點人群就業人數×20萬元”計算,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具體貸款額度由經辦銀行根據借款人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 借款人、經辦銀行應當根據借款人經營活動和資金周轉情況約定創業擔保貸款還款方式和計結息方式,合理確定貸款期限。
對按期歸還、信用狀況較好的借款對象,可多次貸款,貸款期限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貸款期限不能超過營業執照的有效期。對中止創業人員,經辦銀行應及時收回貸款。借款人臨近法定退休年齡的,貸款期限最晚至其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為止。
第十二條 申請人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兼職創業的,視為不具備資格條件。經資格認定后,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錄用的,自建立勞動關系或錄用之日(以參加社會保險為準)起自動終止資格,且不再給予貼息補助。
第四章 貸款辦理程序
第十三條 創業擔保貸款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資格審查
1.個人資格申請。申請人向人力社保部門經辦機構提出創業擔保貸款資格審查申請,按省、市“最多跑一次”事項“八統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2.企業資格申請。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向人力社保部門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按省、市“最多跑一次”事項“八統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3.資格審核。人力社保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創業擔保貸款資格的審核工作,對不符合創業擔保貸款資格條件的,應說明理由。
(二)貸款辦理
1.貸款申請。借款人憑審定的《創業擔保貸款資格認定申請表》及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借款人只能向一家經辦銀行提出創業擔保貸款申請。
2.經辦銀行核貸。經辦銀行對借款人創業項目情況、未清償貸款情況、信用狀況、償債能力等進行調查、審核,形成貸款風險評估報告,作出是否放貸決定。金融機構貸款受理至發放原則上壓縮在5個工作日內,確需辦理反擔保、抵押等手續的可適當延長。
(三)擔保辦理
對重點人群申請的一類貸款,由經辦銀行向市融擔公司提交《創業擔保貸款資格認定申請表》及擔保所需的其他資料,市融擔公司按照資質審核參照銀行審核標準的原則,采取簡易流程,原則上在3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程序決定是否予以擔保。
(四)貸款發放
一類貸款經市融擔公司同意擔保后,經辦銀行辦理有關擔保手續后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二類貸款由經辦銀行按規定辦理相關抵(質)押、擔保等手續后向借款人直接發放貸款。
第十四條 自創業擔保貸款資格認定之日起滿12個月未申請貸款的,資格自動失效。符合創業擔保貸款政策規定的,可重新申請資格認定,重點人群條件按重新認定時情況核定。
第五章 貸款擔保及管理
第十五條 一類貸款納入政府性融資擔保貸款管理體系,根據市區創業擔保貸款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額度,首期放貸總額度為3000萬元,后期根據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發展情況適時補充擴大。
第十六條 一類貸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下(含)的,免除反擔保;貸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經辦銀行、市融擔公司可視情況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形式、一定比例的擔保與反擔保。
第十七條 一類貸款實行風險分擔機制,市融擔公司承擔80%,經辦銀行承擔20%。
一類貸款出現逾期或資產形態出現不良,經辦銀行應及時向市融擔公司通知該項目逾期欠息等情況,并積極催收。經辦銀行提出代償申請后,市融擔公司代償貸款本息(含約定貸款期限內發生的未獲清償的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和罰息,下同)的80%。
第十八條 市融擔公司承擔的擔保代償率上限為5%,以市融擔公司為核算單位,按月累計核算。達到或超過代償率上限的,市融擔公司暫停代償,待擔保代償率低于上限后恢復代償。
擔保代償率:合作期擔保代償率=累計擔保代償金額/(累計年化貸款本金×80%)。累計年化貸款本金=∑(項目貸款本金×貸款天數/365)。貸款天數指合同借款期限,按日計算。
第十九條 市融擔公司履行風險責任后,市融擔公司、經辦銀行應積極追償貸款;經追償后收回的貸款,由市融擔公司和經辦銀行按風險分擔比例分別受償。
第二十條 經辦銀行要制訂創業擔保貸款規程,規范貸前調查、貸中審批和貸后管理等各個環節,有效把控貸款風險。
第二十一條 對出現逾期的貸款,市人力社保局要積極配合經辦銀行督促借款人及時歸還,并及時將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相關信息數據庫中予以記錄,作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的依據。經辦銀行要及時將借款人信貸業務信息報送至征信系統,作為借款人能否享受其他金融服務的依據。
第六章 財政扶持
第二十二條 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按以下方式給予貸款貼息:
(一)對重點人群按貸款發放實際利率給予全額貼息(最高不超過貸款合同簽訂日LPR+200BP);其他人員,在貸款人承擔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礎上,對貸款合同簽訂日LPR-150BP以上部分給予貼息(最高不超過200BP)。
(二)對入駐創業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業按貸款合同簽訂日LPR給予全額貼息,對其他小微企業在承擔LPR-150BP以下部分的基礎上,財政對貸款合同簽訂日LPR-150BP以上部分給予貼息(最高不超過200BP)。
(三)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經資格認定后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到期續貸無需再次資格認定,續貸間隔時間不超過6個月。本息還款時間具體以貸款合同約定時間為準。貼息一般以1年(即12個月計算)進行申請,期滿即止。創業貸款本金或利息發生逾期的,不給予貼息。
(四)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個人和小微企業,首次3年貼息期滿后可繼續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累計次數不超過3次(第二次2年、第三次1年),貼息累計不超過6年。具體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縣(市、區)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門組織創業賽事、評選活動中獲獎的項目;
2.個人創辦的創業實體帶動就業5人(含)以上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含)以上;
3.小微企業帶動就業20人(含)以上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含)以上。
申請繼續享受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的,需重新進行資格認定,重點人群條件按初次認定時情況核定。
第二十三條 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實行“先付后貼”。借款人在還清本息后12個月內,向人力社保部門經辦機構申請貸款貼息,按省、市“最多跑一次”事項“八統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市融擔公司為重點人群提供的一類貸款擔保,擔保費為貸款總額的1%/年,由市財政全額補貼。
第七章 部門職責
第二十五條 市人力社保局切實履行創業擔保貸款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做好創業擔保貸款申請人的資格認定,審核創業擔保貸款貼息;配合經辦銀行對創業擔保貸款申請人情況進行調查及催收逾期貸款等工作;積極向創業擔保貸款申請人提供創業培訓、創業指導等服務;加強政策宣傳,擴大創業擔保貸款受益面。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做好相關貼息、補助等財政資金保障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金融辦負責做好對擔保公司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八條 人行麗水市中心支行負責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共同做好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的組織和實施工作;對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業務情況進行評價、督促和核查,并納入相應考核體系;建立健全創業擔保貸款數據統計和監測制度,加強各部門信息溝通和共享。
第二十九條 市融擔公司負責承辦創業擔保貸款擔保業務;與經辦銀行達成創業擔保貸款專項產品的簽約合作,明確擔保責任范圍,合理設計業務流程;按規定履行代償責任及開展追償;負責創業擔保貸款保費補貼申請。
第三十條 經辦銀行要積極開發創業擔保貸款金融產品,承擔創業擔保貸款審核、回收的主體責任,做好創業擔保貸款的貸前調查、貸后跟蹤、貸款催收、追償等工作,提高貸款服務效率,有效把控貸款風險;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鼓勵有條件的銀行設立創業擔保貸款服務窗口、配置服務專員,為創業擔保貸款申請者提供資格認定、貼息申領代跑代辦服務;及時向人行麗水市中心支行、市人力社保局上報業務開展情況,建立健全相關業務臺賬,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適用范圍為市本級、蓮都區,各縣(市)可參照執行,涉及財政貼息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分別承擔,其中市直創業主體貼息資金在麗水市金融業扶持專項資金中列支。保費補貼在市本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扶持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1年6月16日起執行。原《中國人民銀行麗水市中心支行、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麗水市財政局關于做好麗水市本級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麗銀發〔2016〕110號)、《中國人民銀行麗水市中心支行辦公室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蓮都區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麗銀辦〔2017〕49號)同時廢止,如上級有新的政策規定,從其規定。本細則實施前已生效的創業擔保貸款合同,仍按照原有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