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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224P/2021-29891 文號 麗人社〔2021〕40號
組配分類 政策解讀 發布機構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1-05-14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麗水市職稱評審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1-05-14 17:28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原文鏈接

現就《麗水市職稱評審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麗人社〔2021〕 40號)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規范職稱評審程序,加強職稱評審管理,保證職稱評審質量,根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浙江省職稱評審管理實施辦法》(浙人社發〔2020〕47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了《麗水市職稱評審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二、政策依據

《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浙江省職稱評審管理實施辦法》(浙人社發〔2020〕47號)。

三、主要內容

《麗水市職稱評審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共9章54條,包括總則、評委會組建、申報審核、組織評審、職稱確認、職稱自主評聘、評審服務、監督管理、附則等。

(一)總則。明確本細則適用范圍、分級管理職責、評價標準制定等工作要求。

(二)評委會組建。明確職稱評委會組建要求、具備條件、評委會人員組成結構、專家具備條件、調整要求。評委會實行核準備案制管理,有效期不超過3年。完善評委會專家遴選機制和培訓考核制度,實行專家庫備案制,明確專家庫組建和任期要求。

(三)申報審核。明確職稱申報條件、范圍及要求、用人單位審核、逐級申報和直接申報等工作流程和要求。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混崗或借調在行政機關管理崗位期間不得納入職稱申報范圍,連續混崗、借調時間超過一年的,混崗、借調時間不計入職稱申報規定年限,同時要按規定對申報人進行干部人事檔案審查及結果公示,進一步規范了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結合和管理。

對于社保、人事檔案、勞動關系三者不全在本市但人事隸屬關系在本省的,原則上按社保參保地申報。對社保未在本市但屬于本市注冊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引育的人才,以及總部在市外但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所引育的人才,各級人力社保部門可以受理,評審結果在我市范圍內有效。

對留學回國、港澳臺、外國人及海外高層次人才、生產一線具有高超技藝技能的技能人才可直接申報相應職稱;職稱與職業資格密切相關領域,可憑職業資格和聘任證書申報高一級職稱;在本市企業工程技術領域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直接申報工程師。

(四)組織評審。明確評委會評審前報備、專家抽取、評委會組成、專家評審、確定評審結果等工作要求。

要求評委會在召開評審會議之前,應提前一周向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報告本年度申報人員資格審查、評前公示和評委會成員組成方案等評審工作準備情況,經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同意并出具書面意見后方可召開評審會議。設在市級的高評委,報市級人力社保部門同意后需報省級人力社保部門備案。

評委會組成人員應為單數,進一步明確高、中、初級評委會、自主評聘委員會評審專家的具體人數要求。

無需評審直接審核推薦或者無法組建評委會的,由評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按規定審核后報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審核,符合推薦條件的由人力社保部門出具委托評審函推薦至上級相關評委會參加評審。

(五)職稱確認。明確職稱初定、職稱調入、一事一議確認、博士后人員、組織選派援外確認等工作要求。

在本專業、相近專業技術崗位或國家注冊類資格證書對應崗位上工作達到一定年限,可初定相應的職稱,取得更高學歷或學位的,可再次申請初定。博士后出站人員可直接確認相應的高級職稱;組織選派的援外、援藏、援疆、援青、東西部扶貧人員符合相應條件的,可直接確認相應的中級或高級職稱。

專技人才流動到我市工作的,應按要求辦理調入換發電子證書,并實行全流程電子化辦理。國家統考取得職稱、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的兩省一市職稱,以及省內市外已實現電子化管理的職稱證書可直接使用;省內考試省外評審取得、本市人員自行在市外取得的職稱證書均不予調入。

(六)職稱自主評聘。明確職稱自主評聘單位關于自主評聘備案、評聘標準、評聘委員會組成、職稱確認、職稱流動等工作要求。

(七)評審服務。明確創新評價方式、加強信息化建設、電子證書管理等事項。

要求推進使用“浙江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與評審管理服務平臺”,實現職稱申報、受理、審核、評審、公布、發證等一網通辦,提高職稱評審公共服務水平。結合不同行業和專業特點,探索視頻、通訊等評審方式和成果展示、考核認定等多種評價方法,提高職稱評審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八)監督管理。明確嚴格落實職稱評審公開制度,健全職稱評審復審機制,各級人力社保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通過質詢、約談、現場觀摩、查閱資料等形式,對評委會及其組建單位的評審工作進行抽查和巡查,根據有關問題線索進行倒查和復查。同時,建立評委會、申報人員、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機制。

(九)附則。明確發文時間等其他事項。

四、有關說明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6月6日起施行。以往有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國家和省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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