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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224P/2021-29889 文號 麗人社〔2021〕40號
組配分類 規范性文件庫 發布機構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1-05-14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關于印發《麗水市職稱評審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5-14 17:25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解讀地址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麗水市職稱評審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5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職稱評審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職稱評審程序,加強職稱評審管理,保證職稱評審質量,根據《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浙江省職稱評審管理實施辦法》(浙人社發〔2020〕47號)等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麗水市域范圍內職稱評審管理實施相關工作。

第三條  職稱評審堅持分級管理原則,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全市職稱評審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中級職稱、市本級初級職稱以及經省授權委托的高級職稱評審組織實施工作。縣級人力社保部門負責本地職稱評審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市級人力社保部門根據省統一部署,于每年初制定全市年度職稱評審計劃。縣級人力社保部門根據全市年度職稱評審計劃制定本地年度職稱評審計劃。各評委會根據職稱評審計劃要求發布本系列(專業)評審通知。

市級人力社保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不低于同級別省級標準的要求制定本市中、初級職稱評價標準。自主評聘單位結合單位發展目標和崗位聘任要求制定本單位的職稱評聘標準,評聘標準不得低于同級別省、市職稱評價標準。

職稱評價標準要具有針對性、操作性,體現不同職業屬性和崗位特點。量化指標體系要按照評價全面、考核剛性、業績導向清晰的要求,提高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標準制定、代表作品、教學科研成果等標志性業績的分值權重,充分反映科研、教學、醫療、工程、農業、文旅等領域專業技術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績水平。

第二章 評委會組建

第五條  按照規定權限開展職稱評審的行業部門、協會及用人單位應當申請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下設辦公室,承擔評委會職稱評審日常事務工作。評委會對組建單位負責,受組建單位監督。

評委會按照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組建,不得跨系列組建綜合性評委會。工程系列按照專業大類組建,一般不組建跨專業大類的評委會。

第六條  設在市、縣級的高級評委會按照省級人力社保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組建。中、初級評委會一般由高評委組建單位對應的下級單位組建。其他部門、行業或單位申請組建中級和初級評委會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評審的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為評委會組建單位主體職稱系列或者專業;

(二)擬評審的職稱系列或者專業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影響力,能夠在一定范圍內代表本領域的專業發展水平;

(三)具有本領域較大數量的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并有組建評委會專家庫要求的評審專家數量;

(四)制定以反映品德、專業水平、能力貢獻、崗位履職績效為重點的定性定量相結合的量化考核評價體系;

(五)具有開展職稱評審的能力并能夠按照規定程序規范地開展評審工作。

第七條  評委會實行核準備案制管理,備案有效期不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重新核準備案。中、初級評委會分別由市、縣級人力社保部門核準備案。對區域經濟特色明顯、專業技術人才強的縣(市、區)或者行業,可以申請組建相應的中級評委會。

第八條  評委會辦公室負責組建評委會專家庫,完善專家遴選機制,廣泛吸納企業和行業協會、學會的專家進入專家庫。專家庫實行備案制度,中、初級評委會專家庫分別由市、縣級人力社保部門備案。

第九條  評委會專家庫分主任委員庫、副主任委員庫、委員庫和專業評議組組長及成員庫,一般由本市范圍內的同行專家組成,也可適當邀請市外專家參加。專家庫總人數按照評委會規定人數的1:3以上建立,其中主任委員庫、專業評議組組長庫需3人以上,副主任委員庫按實際抽取副主任委員數的1:3以上建立。評委會專家庫中45周歲以下的專家一般不少于總數的1/3。

評委會專家庫每3年調整一次,每次調整人數在1/3以上,每年度可結合專家履行職稱評審工作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條  評委會的專家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相應的學術技術背景,具有權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相應層級的職稱;

(二)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 

(三)能夠履行職稱評審工作職責。

沒有相應職稱的行政領導和已辦理退休手續人員不列入專家庫。

第十一條  建立并完善評委會專家培訓考核制度。各評委會應當結合專家庫成員調整工作和職稱評審工作,定期組織專家庫成員就職稱評審規程和評價標準等方面進行專題業務培訓,對出席評審會議的專家在評審期間的表現進行考核,將培訓和考核情況形成業績檔案作為續任候選評委的依據。

第十二條  各評委會每年根據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年度下發的職稱評審計劃及上級評委會下發的年度評審通知要求發布本系列(專業)年度職稱評審通知,并做好申報材料審核和組織評審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申報審核

第十三條  申報職稱評審的人員(以下簡稱申報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在崗的專業技術人員,并且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符合相應職稱系列或專業、相應級別職稱評審規定的申報條件。離退休人員、公務員(含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不納入職稱申報范圍。專業技術人員混崗或借調在行政機關管理崗位的,混崗或借調期間不納入職稱申報范圍。連續混崗、借調時間超過一年的,混崗、借調時間原則上不計入職稱申報規定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況的不得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受到黨紀或政務處分的,尚在處分影響期內;

受到記過及以上政務處分的,在受處分期內;

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第十四條  職稱評審由個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或人事代理機構核實材料后,按規定逐級向相應的評委會申報。

事業單位需按照職稱評聘管理要求,結合本單位空缺崗位數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崗位擬聘數及崗位任職條件,并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擇優推薦申報。經批準離崗創業或到民營企業兼職的高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才,離崗創業或兼職期間在原單位申報職稱的,不占所在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不涉及崗位結構比例核定管理的用人單位,可結合實際直接推薦。 

第十五條  申報人根據年度評審通知要求,向相應評委會提交評審材料,并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是通過法定證照、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或者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等能夠辦理的,無需申報人額外提供證明材料。個人業績由本人通過浙江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與評審管理服務平臺進行個人業績檔案庫維護,申報時無需另外提供。

第十六條  職稱申報按照人事隸屬關系進行,原則上要求社保、人事檔案、勞動關系三者一致并在社保參保地申報。對三者不全在本市但在本省范圍的,原則上按社保參保地申報。對社保雖未在本市繳納但屬于本市注冊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引育的人才,以及總部在市外但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所引育的人才,經本人申請單位核實并經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同意,可在本市申報職稱評審,評審結果在麗水市范圍內有效。

省屬單位和外市人員要求在本市申報職稱評審的,需提供人事關系所在的省屬單位或相應人力社保部門出具的委托評審函。

第十七條  職稱申報要符合規定的學歷和資歷要求。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側重考察實際工作業績,可適當放寬學歷和任職年限要求。申報人所學專業與從事專業不一致或不相近,且未取得所從事專業國家注冊類資格證書的,可通過連續一年以上本專業脫產繼續教育學習并取得相應證書或證明后,將其最高學歷學位認定為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申報人有多個學歷學位的,如有與申報專業一致或相近的學歷學位,可按其最高學歷學位認定為本專業或相近專業。

先參加工作后取得規定學歷的,取得學歷前后的任職時間可以累計計算;因工作崗位變動轉評職稱的,轉評前后的任職時間可以累計計算。

第十八條  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屬于事業單位的還應當按規定對申報人進行干部人事檔案審查,審查結果在本單位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按規定參加職稱評審的各類生產經營主體由人事代理機構等履行審核職責,也可以由申請人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

對經公示無異議的,應當按本部門人事管理相關規定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向評委會申報,非公有企事業單位可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直接報相應評委會。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審核確認后,評委會按照申報要求對申報資格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報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以及材料補正截止時間。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二十條  職稱評審原則上要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下列情況無需逐級申報:

(一)經資格認定的留學回國人員,在本市工作的港澳臺專業技術人才,以及持有外國人工作證或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外籍人員,可根據學歷資歷等直接申報相應職稱;

(二)在職稱與職業資格密切相關的職業領域,可以憑職業資格和聘任證書申報高一級職稱;

(三)取得國家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的技能人員,可按有關規定申報相應職稱,在生產一線具有高超技藝技能和取得突出業績的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報相應職稱;

(四)由國家機關流動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一年的人員,三年內可根據學歷資歷、水平能力和工作業績等申報相應職稱。

(五)在本市企業工程技術領域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直接申報工程師。

上述情況具體申報條件按照年度職稱評審通知或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組織評審

第二十一條  評委會對審核通過的參評對象基本情況及資格審查情況在公共信息平臺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評前公示,無異議的方可提交評委會評審。

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對評委會審核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十二條  評委會在召開評審會議之前,應提前一周向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報告本年度申報人員資格審查、評前公示和評委會成員組成方案等評審工作準備情況,經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同意并出具書面意見后方可召開評審會議。設在市級的高評委,向當地人力社保部門報告評審工作準備情況,并報省級人力社保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評委會委員由評委會辦公室于評審前一天在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委會組建單位未設置紀檢監察部門的,由評委會辦公室會同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共同抽取。

抽取的委員名單及基本信息情況應當及時報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備案并制作評委會委員聘書。

第二十四條  評委會組成人員為單數,根據工作需要設1名主任委員,或增設1-2名副主任委員。按照職稱系列組建的高級執行評委會專家不少于25人且為單數(下同),按照專業組建的不少于11人;中級評委會專家不少于13人,按照專業組建的不少于7人;初級評委會專家不少于7人,按照專業組建的不少于5人。確因工作需要的,經評委會組建單位和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可推薦1名相關行政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參加評審工作。

評委會委員任期至當年度評審工作結束止。評審會議實行封閉管理,評審專家名單不對外公布。評審專家與評審工作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二十五條  評審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出席評審會議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評委會人數的2/3。

第二十六條  主任委員負責主持評審現場和面試答辯等專家評審綜合工作,處理評審現場各類評審專業問題并與評委會做好對接,宣布投票結果并對評審結果簽字確認,不直接參與資料審閱。需要組織面試答辯的,主任委員應當于答辯開始前與評審專家結合專業要求商議確定答辯題目。

第二十七條  評審專家按規定審閱資料、提出評審意見或賦分、開展面試答辯等評審工作。

根據評審會議工作需要,評委會可以按照學科或者專業組成若干評議組,負責對申報人提出書面評議意見;也可以不設評議組,由評委會3名以上評審專家按照分工,提出評議意見。評議組組長在評審會議上介紹評議情況,作為評委會評議表決的參考。

第二十八條  評委會根據各專家的評審意見和賦分結果進行綜合評議,并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專家總數2/3以上為評審通過。

未出席評審會議的專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補充投票。

第二十九條  評委會辦公室對評審結果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要客觀甄別,認真查證,嚴肅處理。經公示無異議的,由人力社保部門按規定發文發證,或者由評委會發評審結果通知書。

第三十條  無需評審直接審核推薦或者無法組建評委會的,由評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按規定審核后報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審核,符合推薦條件的由人力社保部門出具委托評審函推薦至上級相關評委會參加評審。

第五章  職稱確認

第三十一條  國民教育全日制和成人教育大中專畢業生,在本專業、相近專業技術崗位或者國家注冊類資格證書相對應的崗位上工作達到一定年限,經考核合格,可初定相應的職稱。無法確定為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可向相應評委會申報參加職稱評審。

初定職稱后取得更高學歷或學位的,可按新學歷或學位規定的要求再次初定職稱;按照取得的學歷(學位)低定職稱的,可以要求重新初定。

職稱初定工作由各級人力社保部門組織,具體的學歷和資歷要求按照人力社保部門年度初定通知要求執行。

第三十二條  專技人才跨省域流動,其省外工作期間取得職稱后調入本市工作的,符合調入條件的需按規定辦理職稱調入確認并申領電子證書,下列情況除外:

國家統一考試取得的職稱證書直接使用;

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內,兩省一市的職稱予以互認并直接使用;

省內組織統一考試的職稱系列,省外評審方式取得的證書不予調入;

省內開展評審的職稱系列,在省外由非評審方式取得的職稱證書,中級的需提交近3年業績材料、初級的提交近1年業績材料通過評委會常設機構審核同意后調入。

職稱調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門申請,其中高、中級職稱證書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分別由省、市人力社保部門確認或評審并按規定換發電子證書。

第三十三條  專技人才在省內市外工作期間取得職稱后調入本市工作的,已實現電子化管理的中、初級職稱證書可直接使用;未實現電子化管理的中、初級職稱證書,由市、縣級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同意后換發電子證書。

第三十四條  社保、人事檔案和勞動(人事)關系均在本市的人員,未經本市人力社保部門委托自行在市外取得的職稱證書原則上不予調入確認;因長期外派至企業市外分支機構或雙重勞動關系等原因,且未經本市人力社保部門委托,在市外取得的中、初級職稱證書,需同步提交相關佐證材料經確認后換發電子證書。

第三十五條  設在市級的高評委可設立常設評委會,對經市級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同意后引進高層次、緊缺急需和外省調入等人才的高級職稱,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進行評定和確認。

第三十六條  博士后人員出站后到市內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可按規定確認相應的高級職稱。

第三十七條  對組織選派的援外、援藏、援疆、援青、東西部扶貧人員符合相應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直接確認相應的中級或高級職稱。

第六章 職稱自主評聘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按照省、市人力社保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在本單位開展職稱自主評聘工作。

第三十九條  經批準開展自主評聘的單位,要結合單位發展目標和崗位聘任要求,制定本單位自主評聘三年實施計劃和職稱評聘標準,報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后實施。

評聘標準不得低于省、市同級職稱評價標準,并且應當結合年度評聘工作情況及時修訂完善。

第四十條  自主評聘單位按照三年實施方案每年啟動職稱自主評聘工作。年度自主評聘實施方案應當于召開評聘會議前一周報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備案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  自主評聘委員會中的專業評議組以及參加評委會的專家代表需從專家庫中抽取。自主評聘單位按規定組建由單位領導、部門負責人和專家代表組成的自主評聘委員會,原則上涉及高級職稱的自主評聘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少于17人,其中專家代表不少于7人。

第四十二條  自主評聘單位按照本實施細則要求開展年度職稱自主評聘工作。自主評聘工作完成后,按全省統一的數據采集和應用標準進行職稱聘任情況歸集。

第四十三條  符合本細則第五章規定的職稱確認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按規定參加本單位職稱評聘,人力社保部門不再受理相關職稱確認申請。

第四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在自主評聘單位間流動,或者從非自主評聘單位流動至自主評聘單位的,按規定參加職稱自主評聘;從自主評聘單位流動至非自主評聘單位的,需經相應的評委會確認或轉評。

第七章  評審服務

第四十五條  評委會應當創新評價方式,結合不同行業和專業自身特點,以增進評審服務為要求,探索視頻、通訊等評審方式和成果展示、考核認定等多種評價方法,提高職稱評審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第四十六條  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手段,推進各評委會、自主評聘單位等使用“浙江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與評審管理服務平臺”,并及時維護全市專業技術人才業績檔案庫,實現職稱申報、受理、審核、評審、公布、發證等一網通辦,推進職稱評審“最多跑一次”改革。

第四十七條  職稱證書實行電子證書管理。電子證書可從浙江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與評審管理服務平臺或麗水人力社保公共服務平臺自行下載打印,并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開通證書信息網上查詢核驗。

未實行電子化管理的職稱證書或者紙質證書遺失的,可向各級人力社保部門申請電子證書。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力社保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按規定對職稱評審全過程進行監督指導,全面實施隨機監管制度,隨機抽取檢查單位,抽查結果公開。

第四十九條  健全職稱評審復審機制。各級人力社保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通過質詢、約談、現場觀摩、查閱資料等形式,在單位自查的基礎上,對評委會及其組建單位的評審工作進行抽查和巡查,根據日常工作中發現的有關問題線索進行倒查和復查,對評委會制度建設、政策執行情況和評審結果等進行抽查復審。

被檢查的單位、相關機構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職稱評審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五十條  評委會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職稱評審范圍的評審結果不予認可;情節嚴重的,取消評委會組建單位職稱評審權,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評委會違反評審政策、程序和紀律,隨意降低評價標準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導致投訴較多、爭議較大、復審結果與評審結果有較大出入的,視情取消相關評審結果,并給予告誡、責令整改,經整改無明顯改善的,暫停評審權。三年中受到2次告誡或1次嚴重告誡的,收回職稱評審權限。

第五十一條  在申報和評審過程中查實專業技術人員有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等不正當行為的,取消申報資格,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申報職稱;已通過評審取得資格的予以撤銷,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納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

第五十二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保密期內對外泄露評審內容或有私自接收評審材料、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取消評審專家資格,通報批評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

評審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的,不得再從事職稱評審工作,并進行通報批評。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在年度職稱評審通知中明確。

第五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6月6日起施行。以往有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國家和省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文件原文:關于印發《麗水市職稱評審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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