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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頻】《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1-12-20 16:49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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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一步加強礦產開發管理通知制定的背景

根據吳曉東市長(曉東2020第476號)、杜興林常務副市長(興林2020第146號)對《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松陽新興鎮下源口村“12.17”山體塌方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的批示指示精神,認真梳理礦山開采管理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有效促進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特別是機制砂礦山的管理工作,防范與遏制因礦山開采管理違規問題帶來的安全生產事故、生態環境事故,確保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有效保護生態環境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建立健全礦山開采管理機制,避免因部門工作職責不清,發生瀆職失職現象,造成國家和人民財產重大損失。

二、進一步加強礦產開發管理通知制定的必要性

進一步貫徹落實《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意見(試行)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0〕6號)和《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禁止新建露天礦山嚴格管控新設礦業權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19〕4號)文件有關規定,嚴格禁止新設經營性露天礦山采礦權,全面推進礦產管理制度改革,進一步規范“工程采礦”管理。嚴格采礦權設置管理,特別是機制砂露天礦山的采礦權設置管理。嚴禁非法設礦,要積極采取多規合一、開展聯合踏勘定點、實行開采范圍論證復核、落實地勘報告編制和專家審查責任等制度。避免因采礦權設置不規范,程序不到位而埋下礦山開采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環境污染、水土流失等隱患。

三、進一步加強礦產開發管理通知制定的總體思路

全面落實部、省《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意見》和《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禁止新建露天礦山嚴格管控新設礦業權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19〕4號)精神。通過制定出臺我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強化細化落實嚴格新設采礦權管理、強化礦山開采許可、規范“工程采礦”管理、規范重新設礦管理等工作措施,強化礦地綜合利用、建立健全檢查督察機制、理順部門管理職責、完善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流程。

四、進一步加強礦產開發管理通知制定的過程

為貫徹落實吳曉東市長(曉東2020第476號)、杜興林常務副市長(興林2020第146號)對《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松陽新興鎮下源口村“12.17”山體塌方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的批示指示精神,市自然資源局草擬了進一步加強礦產開發管理通知。在制定進一步加強礦產開發管理通知過程中,市自然資源局成立起草工作專班,局黨委班子多次專題會議研究。進一步加強礦產開發管理通知成稿后,市自然資源局先后二次征求了市應急管理局、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的意見,集思廣益,充分論證,確保各項內容合法合規、有效管用。

一是在內部廣泛深入征求意見。進一步加強礦產開發管理通知在內部多次征求局領導和有關處室的意見,共收集意見建議十余條。

二是充分征求市礦山管理相關部門意見。進一步加強礦產開發管理通知初稿于2020年12月初共征得5個市有關部門的修改意見10條,采納9條,1條未被采納。市自然資源局及時對相關意見建議進行匯總整合,形成修訂稿。

1.市生態環境局反饋意見:

提出“多規合一”的意見予以采納。

2.市應急局反饋意見:

(1)“建議刪除有關安全驗收評價的表述,修改為......等礦山全部基建工程和安全設施,經驗收合格,取得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礦權人方可按照《礦山安全設施設計》或者《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暨安全生產設施設計方案》進行采礦。未完成全部基建工程和安全設施建設,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驗收,應急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礦權人不得進行采礦活動。”的意見予以采納。

(2)對“......負責對礦山基建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評價及礦山安全現狀評價,審核頒發《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修改為:“......負責對礦山基建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審核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予以采納。

(3)對“一、采礦權設置流程圖”提出的“采礦權設置流程圖建議作調整。調整為:在初步確定開采范圍、中介出具安全預評價報告或預評估報告后再行聯合踏勘簽字。”基本予以了采納。增加了“部門聯合確定開采范圍”環節。

(4)對“三、辦理環評驗收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提出的建議:去掉“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的內容基本予以采納。改為:“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核查”。

3.市水利局反饋意見:

(1)增加“逾期未整改的分別由自然資源、應急管、生態環境、水利、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依法嚴厲處罰”,和礦山有關主管理部門增加“行政綜合執法部門”予以采納。

(2)要求將“負責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調整為“配合稅務部門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工作”基本予以采納。對“負責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作刪除處理。

(3)對“二、辦理《采礦許可證》”提出的建議:將《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門組織評審、備案”改為“水利部門組織評審、審批”予以采納。

4.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反饋意見:

(1)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的第一條建議沒有采納。因此存在著“市本級和蓮都區、市經濟開發區”國土資源委托執法的現象。

(2)對“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提出增加“負責集中執法或委托執法區域范圍內......”。基本予以采納。

三是局門戶網站公示征求群眾意見。2020年12月8日,在局門戶網站對進一步加強礦產開發管理通知進行了公示,征求廣大干部群眾意見,沒有收到建議和意見。

四是注重提請上級部門溝通協調。2020年12月上旬,市政府周瑞琛副秘書長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布置會。會議周瑞琛副秘書長通報了重慶市永川區煤礦火災和一氧化碳超限安全事故,并聽取了我屈洪勇杰局長關于進一步加強礦產開發管理通知的起草背景、依據以及意見征求等情況的匯報。

五是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2021年1月5日,市政府召開常務會議,專題對進一步加強礦產開發管理通知開展了研究,并予以通過。市政府辦公室已于今年2月1日印發。

六是根據《問題文件》修正通知。對2021年12月上旬省司法廳指出的《問題文件》三點內容全部予以采納,并作了認真的修正,形成進一步加強礦產開發管理通知征求意見修正稿。

省司法廳審查意見:

(1)通知將“競得人”誤寫為“竟得人”需修改。予以采納。

(2)“1.抓實安全生產工作?!痹摱文┪采倭艘粋€句號。予以采納。

(3)落實采納《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意見(試行)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0〕6號)條款不全,存在少項需要補充完善。應增加以下條款:“除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礦產外的其它采礦權,采礦權人根據審定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開采設計,為開采主礦種需要新建開拓系統施工而開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礦產品對外銷售的”,保持同浙自然資規〔2020〕6號文件一致,予以采納。

七是修正稿征求相關部門意見。2021年12月2日進一步加強礦產開發管理通知修正稿再次發函給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征求相關部門的建議和意見,相關部門反饋的6條建議和意見均已采納,形成修正送審稿。

1.市應急局反饋意見:

“三、強化礦山開采開采2.嚴把安全許可關”中,“地下開采礦山要全面形成開拓運輸、行人、通風、通電、供排水系統;露天礦山要全面完成開拓運輸道路、采場剝離、首采平臺等全部基建工程和安全設施建設......”的表述不夠準確。建議修改為:地下開采礦山要全面完成系統開拓,形成提升運輸、通風、供氣、供電、供排水和安全避險系統;露天礦山要全面完成運輸道路、采場剝離、首采平臺等全部基建工程和安全設施建設,......”的意見予以采納。

2.市公安局反饋意見:

(1)對“五、規范工程采礦管理”最后一句“由公安機關立案查處”:改成,“先有(由)自然資源、水利部門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予以采納(原麗政辦發[2021]8號文中就已經被修改刪除)。

(2)對第十五頁第九行“進行彰善癉惡”,改成“進行審查”的意見,予以采納(原麗政辦發[2021]8號已經刪除)。

(3)對第十九頁“礦山違法處理”中對于“非法買賣、銷售工程自用多余的建筑用砂石礦產品的”,先有(由)自然資源、水利、交通等有關部門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庇枰圆杉{。增加“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3.市水利局反饋意見:

通知中第九頁第四行“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組織級縣相關部門和專家結合……”級縣改為“縣級”,予以采納。

4.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反饋意見:

根據現行執法目錄、職責分工及相關對接協商情況,國土執法職權仍在自然資源部門,部門職責“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中“負責或協助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無證非法采礦、礦山越界越層開采、違反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破壞性開采等違法行為的立案查處”建議刪除“或協助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這行字,予以采納。

五、進一步加強礦產開發管理通知的主要內容及條款說明

進一步加強礦產開發管理通知主要涉及嚴格新設采礦權、強化礦山開采許可管理、規范“工程采礦”管理、規范重新設礦管理、強化礦地綜合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檢查督察機制、進一步理順礦山管理相關部門工作職責、完善礦產資源開采管理工作流程等內容。

1.嚴格新設采礦權。嚴格采礦權設置管理,特別是機制砂露天礦山的采礦權設置管理,嚴禁非法設礦。要積極采取規劃管控、開展聯合踏勘定點、實行開采范圍論證復核、落實地勘報告編制和專家審查責任等制度。避免因采礦權設置不規范、程序不到位而埋下礦山開采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環境污染、水土流失等風險隱患。主要闡述全面落實多規合一、全面落實部門聯合定點制度、全面落實開采范圍論證復核制度、全面落實安全生產預評價制度、全面落實地勘報告編制負責制等內容。未經相關部門聯合定點的,或部門聯合定點明確簽署不同意意見的,不得新設采礦權;開采范圍未經論證復核的,《地質勘查報告》未經評審通過的,其開采范圍、《地質勘查報告》不得作為新設采礦權的依據;未經安全生產預評價的新設采礦權不得出讓.

依據:1、《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砂石土礦產開發管理與安全生產監督工作的通知》浙土資發[2014]32號;2、《浙江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關于印發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類礦產礦區范圍劃定工作指南的通知》浙土資辦[2010]145號)。

2.全力推行“凈礦”出讓。“凈礦”出讓是完善政府管理體系,是保障實施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重要舉措,要全面落實政府牽頭、部門協同的“凈采礦權”出讓機制,防止社會黑惡勢力插手和干擾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各地有關部門一定要進一步強化“凈礦”出讓工作。

依據:《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意見(試行)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0〕6號)

3.強化礦山開采許可。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持有《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強化礦山許可管理,理順辦理條件,嚴把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水土保持關,防止因管理失職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生態環境事故。主要闡述理順辦理采礦許可條件、嚴把安全生產許可關等內容。未完成全部基建工程和安全設施建設,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驗收,應急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礦權人不得進行采礦活動。

依據:1、《礦產資源法》;2、《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條例》;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4.加強礦山綜合管理。各地各部門要加強礦山綜合管理工作,全面杜絕礦山環境治理不規范、粉塵防治不到位,以及礦山安全生產事故頻發多發的勢頭。要汲取松陽縣新興鎮下源口村“12.17”山體塌方事故教訓,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浙江省礦山粉塵防治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企業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指南》要求建設礦山企業風險管控體系,實現對礦山各類風險的有效分級管控,及時消除環境、安全事故隱患。

5.規范“工程采礦”管理。闡述了“工程采礦”。為切實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進一步規范“工程采礦”管理,簡化工程采礦涉礦審批事項,保障工程建設項目順利施工,對工程建設開采的礦產資源實行差別化管理。主要明確了不設采礦權情形,規范了相關礦業權管理。自用多余或對外銷售的礦產品交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公開競爭方式處置,處置收益納入同級財政統一管理。各縣(市、區)、經濟開發區要進一步加強“工程采礦”管理力度,指定牽頭管理部門,制訂實施細則,明確各類工程項目“工程采礦”事項監管職責,規范“工程采礦”多余砂石資源公開出讓流程,建立健全“工程采礦”長效管理機制。

依據:《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意見(試行)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0〕6號。

6.規范重新設礦管理。

根據本市石料礦山實際,2013年前設置的石料礦山普遍規模小,開采范圍小,設礦時沒有充分考慮礦區地形地貌,目前將呈現出單(高)邊坡礦山。對此類礦山列入綜合整治(廢棄礦山治理),要組織縣(市、區)有關部門和專家結合廢棄礦區生態環境治理恢復工程,對重新設礦條件、地形地貌和開采范圍進行論證,經論證既可以擴大礦區范圍采取一次性整體到邊到底平移式開采的,也對全面恢復治理原單邊坡礦山生態環境積極有利的,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按凈礦出讓要求處理好相關政策問題后,方可重新設置采礦權并公開出讓。

依據:1、《省廳關于禁止新建露天礦山嚴格管控新設礦業權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19〕4號;2、《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砂石土礦產開發管理與安全生產監督工作的通知》浙土資發[2014]32號。

7.強化礦地綜合開發利用。在當前禁止新設露天礦山的形勢下,要強化礦地綜合開發利用管理,按“可利用土地面積最大化、需治理邊坡面積最小化”的要求確定項目邊界,實施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年,最長不超過五年。項目立項批準文件作為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采礦權設置的依據之一。在“藍天保衛戰”期間,露天礦山未列入礦地綜合開發利用的項目不得公開出讓。

依據:《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采礦權設置有關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19]25號。

8、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要建立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水利、綜合行政執法、公安等有關部門組成的聯合執法機制,開展聯合聯動監管執法。

9、建立健全檢查督察機制。建立健全“以政府全盤管理、部門齊抓共管、鄉鎮(街道)協同配合”的新型工作模式,完善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林業、水利、公安、行政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聯合聯動檢查督察工作機制。強化日常監管,及時消除各類隱患,逾期未整改的分別由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水利、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依法嚴厲處罰,全面提升礦山的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環境、自然生態環境,以及水土保持的能力和水平。

7、附件2:礦山管理部門職責。為了規范和提升礦山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主要是按照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礦山管理的工作職能,對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水利、林業、公安、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礦山管理的工作職責作了進一步明確細化。

依據:礦山開采管理相關部門各自的工作職責。

8、附件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流程圖。主要是對采礦權設置、辦理《采礦許可證》、辦理環評驗收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礦山開采監管、礦山違法處罰等管理流程作了進一步規定和完善。

9、附件5:違法處罰流程圖。主要是對礦山違法和工程采礦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各相關部門執行的法律法規。

修正稿部門反饋意見:

市公安局對第十九頁“礦山違法處理”中對于“非法買賣、銷售工程自用多余的建筑用砂石礦產品的”,先有(由)自然資源、水利、交通等有關部門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庇枰圆杉{。增加“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六、提請事項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麗政辦發[2021]8號)中對省司法廳提出的三個問題作了全面修正。同時,也對相關部門反饋的意見內容作了修正完善,其他基本上完全與原(麗政辦發[2021]8號)文保護一致。所以提請市政府走簡易程序重新印發修訂后的(麗政辦發[2021]8號)文,不再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專題研究。此次修訂內容篇幅較少,為確保文件實施不斷檔,此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予以施行。

七、解讀機關

由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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