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1-36237 | 文號 | 麗政辦發〔2021〕71號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市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1-12-20 | 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01-2021-0018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對《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
加強和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麗政辦發〔2021〕8號)的個別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部分第二條“嚴把安全許可關”中,“地下開采礦山要全面形成開拓運輸、行人、通風、通電、排供水系統;露天開采礦山要全面完成開拓運輸道路、采場剝離、首采平臺等礦山基建工程和安全設施建設,經驗收合格,取得應急管理部門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采礦權人方可按照相關方案進行采礦。未完成安全設施建設,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驗收,應急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礦權人不得進行采礦活動?!毙薷臑椋骸暗叵麻_采礦山要全面完成系統開拓,形成提升運輸、通風、供氣、供電、供排水和安全避險系統;露天礦山要全面完成運輸道路、采場剝離、首采平臺等全部基建工程和安全設施建設,經驗收合格,取得應急管理部門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采礦權人方可按照相關方案進行采礦。未完成安全設施建設,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驗收,應急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礦權人不得進行采礦活動?!?
二、在第五部分(二)“規范相關礦業權管理”中增加以下條款:1.除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礦產外的其它采礦權,采礦權人根據審定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開采設計,為開采主礦種需要新建開拓系統施工而開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礦產品對外銷售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并對涉及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附件: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有效促進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特別是露天礦山的管理工作,防范與遏制因礦山開采帶來的安全生產事故、生態環境事故,確保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有效保護生態環境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意見(試行)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0〕6號)、《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松陽縣新興鎮下源口村“12.17”山體塌方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麗政函〔2020〕54號)和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新設采礦權
嚴格采礦權設置管理,特別是機制砂露天礦山的采礦權設置管理,嚴禁非法設礦。要積極采取規劃管控、開展聯合踏勘定點、實行開采范圍論證復核、落實地勘報告編制和專家審查責任等制度。避免因采礦權設置不規范、程序不到位而埋下礦山開采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環境污染、水土流失等風險隱患。
1.全面落實多規合一。堅持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實行礦產資源規劃與生態紅線規劃、林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氣污染防治規劃等多規合一,構建保障與促進科學的礦產資源管理新機制,大力發展和推廣應用機制砂石,嚴格實行“生態紅線、自然保護地、生態公益林、基本農田保護區等范圍為禁采區”的要求,嚴格控制在開采區以外的區域范圍內新設商業性采礦權。
2.全面落實部門聯合定點制度。擬設采礦權應選擇在資源條件允許、對生態環境影響小、區位較隱蔽,且盡可以選擇整座山體平移式開采的區域,不得涉及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紅線等限制性區域。采礦權選址定點必須會同生態環境、應急、林業、水利、公安等相關部門聯合進行現場踏勘并按照部門各自的工作職責,簽署同意或不同意等意見。
3.全面落實開采范圍論證復核制度。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合理確定采礦最終邊界,一次性整體劃定采礦范圍。劃定采礦范圍時必須聯合生態環境、應急、林業、水利、公安等相關部門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論證,再經省地質調查院現場復核確定。
4.全面落實安全生產預評價制度。開展新設置的采礦權礦山安全生產預評價工作,為新設采礦權出具新辦礦山基礎安全生產條件評估報告,保障礦山生產建設安全應具備的基本空間和地形條件,以及礦山爆破作業影響區域內安全生產的要求。
5.全面落實地勘報告編制負責制?!兜刭|勘查報告》為新設采礦權的主要依據之一,從事地質勘查工作的技術服務單位,對編制的《地質勘查報告》質量負主要責任。同時,《地質勘查報告》必須經有評審資質的單位組織專家評審通過,評審單位和專家對《地質勘查報告》的質量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未經相關部門聯合定點的,或部門聯合定點明確簽署不同意意見的,不得新設采礦權;開采范圍未經論證復核的,《地質勘查報告》未經評審通過的,其開采范圍、《地質勘查報告》不得作為新設采礦權的依據;未經安全生產預評價的新設采礦權不得出讓。
二、全力推行“凈礦”出讓
“凈礦”出讓是完善政府管理體系,是保障實施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重要舉措,要全面落實政府牽頭、部門協同的“凈采礦權”出讓機制,防止社會黑惡勢力插手和干擾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各地有關部門一定要進一步強化“凈礦”出讓工作。
1.做好“凈礦”出讓準備工作。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采礦權出讓的前期準備工作,要對出讓的采礦權逐一進行《社會風險評估》和《安全預評估》,并組織開展對礦區開采范圍,以及《社會風險評估》和《安全預評估》涉及的各項政策性問題的研究,處理好出讓采礦權的相關政策問題,全面推進采礦權公開競爭出讓。市級出讓的采礦權委托各縣(市、區)、經濟開發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前期準備、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出具交易委托、簽訂出讓合同等相關工作。
2.健全“凈礦”出讓工作機制。各地要進一步構建“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凈礦”出讓工作機制。大力發展和推廣應用機制砂石,要依據地質工作成果和市場主體需求,建立采礦權出讓項目庫?!皟舻V”出讓,要避讓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等禁止限制勘查開采區,要避免社會黑惡勢力的干涉和阻撓,競得人領取《采礦許可證》后可以直接辦理用地用林相關手續。未達到“凈礦”出讓條件的,不得進入礦業權交易平臺實施交易。
三、強化礦山開采許可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持有《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強化礦山許可管理,理順辦理條件,嚴把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水土保持關,防止因管理失職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生態環境事故。
1.理順辦理采礦許可條件。采礦權人必須持《采礦權合同》,和經專家評審、相關主管部門備案或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暨土地復墾方案》或者《礦山礦地綜合利用與治理方案》,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礦山環境影響報告》等要件,再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礦業權人缺少以上任何方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均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
2.嚴把安全生產許可關。采礦權人持《采礦許可證》按照《礦山安全設施設計》或者《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暨安全設施設計方案》對礦山開展基建。地下開采礦山要全面完成系統開拓,形成提升運輸、通風、供氣、供電、供排水和安全避險系統;露天礦山要全面完成運輸道路、采場剝離、首采平臺等全部基建工程和安全設施建設,經驗收合格,取得應急管理部門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采礦權人方可按照相關方案進行采礦。未完成安全設施建設,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驗收,應急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礦權人不得進行采礦活動。
四、加強礦山綜合管理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礦山綜合管理工作,全面杜絕礦山環境治理不規范、粉塵防治不到位,以及礦山安全生產事故頻發多發的勢頭。要汲取松陽縣新興鎮下源口村“12.17”山體塌方事故教訓,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浙江省礦山粉塵防治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企業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指南》要求建設礦山企業風險管控體系,實現對礦山各類風險的有效分級管控,及時消除環境、安全事故隱患。
1.抓實安全生產工作。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礦山必須要建設視頻監測監控系統,實現對邊坡、作業面、工業場地、通風系統、提升系統等重點部位的監測監控;尾礦庫必須要建設在線監測預警系統,實現對壩體位移、浸潤線埋深、干灘長度、庫水位、降雨量等關鍵指標的監測預警。加強職工安全培訓,提高全員安全意識,狠抓隱患排查整改,著力整治中毒窒息事故、礦井火災事故、透水事故、墜罐跑車事故、冒頂片幫事故、邊坡坍塌事故等“六類”事故隱患。
2.強化開發利用管理。要進一步加大綠色礦業宣傳教育力度,全面提升礦山企業依法辦礦、規范管理、綜合利用、技術創新、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土地復墾、社企和諧、企業文化等方面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實行環境保護、安全設施、綠色礦山、礦山粉塵防治等“三同時”建設,按照“邊開采邊治理”的要求開展礦山環境治理。鼓勵和支持礦山企業綜合利用廢石、礦碴和尾礦等資源,實現“變廢為寶”。強力推進和形成一種礦山企業行為規范,行業自律制度健全,能夠全面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和生產安全型的綠色礦業良好氛圍。
五、規范“工程采礦”管理
“工程采礦”是指工程建設項目在工程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因施工需要開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礦產。為切實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進一步規范“工程采礦”管理,簡化工程采礦涉礦審批事項,保障工程建設項目順利施工,對工程建設開采的礦產資源實行差別化管理。嚴禁非法買賣和銷售工程自用多余的建筑用砂石礦產品。
(一)明確不設采礦權情形。屬下列“工程采礦”情形之一的,不再設置出讓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礦產類采礦權,礦產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設自用外有多余的,統一交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公開競爭方式處置,處置收益納入同級財政統一管理。
1.已取得立項批準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間工程,因施工需要在建設工期內開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礦產的;
2.已取得立項批準文件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批準用地紅線范圍內,因施工需要在建設工期內開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礦產的。
(二)規范相關礦業權管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礦產品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公開競爭方式處置,處置收益納入同級財政統一管理。
1.除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礦產外的其它采礦權,采礦權人根據審定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開采設計,為開采主礦種需要新建開拓系統施工而開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礦產品對外銷售的;
2.探礦權人根據批準的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開展地質勘查工作時,需要采用硐探或坑探等工程施工而開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礦產品對外銷售的;
3.原協議方式出讓為圍墾、鐵路、公路、機場等工程專供配套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礦產的采礦權,礦產品對外銷售的。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工程采礦”管理力度,指定牽頭管理部門,制訂實施細則,明確各類工程項目“工程采礦”事項監管職責,規范工程自用多余的建筑用砂石礦產品公開出讓流程,建立健全“工程采礦”長效管理機制。
六、規范重新設礦管理
對原礦山規模較小,開采范圍也較小,設礦時沒有充分考慮礦區地形地貌,不是一次性整體到邊到底的單邊坡礦山,要列入綜合整治礦山。對列入綜合整治的礦山,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組織縣級相關部門和專家結合廢棄礦區生態環境治理恢復工程,對重新設礦條件、地形地貌和開采范圍進行論證,經論證既可以擴大礦區范圍采取一次性整體到邊到底平移式開采的,也對全面恢復治理原單邊坡礦山生態環境積極有利的,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按凈礦出讓要求處理好相關政策問題后,方可重新設置采礦權并公開出讓。
七、強化礦地綜合開發利用
為進一步發揮全市礦產資源為經濟發展提供支撐作用,在當前禁止新設露天礦山的形勢下,各地要按照《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采礦權設置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強化礦地綜合開發利用管理。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應當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按“可利用土地面積最大化、需治理邊坡面積最小化”的要求確定項目邊界??h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做好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的立項工作,項目立項批準文件作為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采礦權設置的依據之一,并做好項目環評工作。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各縣(市、區)的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采礦權設置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并進一步做好相關政策研究,完善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采礦權設置制度,指導各縣(市、區)做好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采礦權設置工作。嚴格禁止以實施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為名變相違規新設經營性露天礦山采礦權。
八、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
要建立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水利、綜合行政執法、公安等有關部門組成的聯合執法機制,開展聯合聯動監管執法。對不按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違反礦山環境保護的、存在安全隱患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對未按照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采礦的;對只采礦忽視環境保護與治理的,要立即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業整頓,督促采礦權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要分別依法予以嚴厲處罰,對整改無望的要依法提請地方政府予以關閉。對存在問題突出,特別是存在著嚴重安全隱患、影響自然生態較大,采取破壞性開采、越界越層開采、無證盜采和借工程名義非法采礦、非法買賣和銷售工程自用多余的建筑用砂石礦產品行為的,以及社會黑惡勢力欺行霸市插手和干擾采礦活動的,要舉一反三,及時立案查處,堅決予以嚴厲打擊,以達到全面遏制違法違規采礦,杜絕社會黑惡勢力參與礦業活動的目的。
九、建立健全檢查督察機制
建立健全“以政府全盤管理、部門齊抓共管、鄉鎮(街道)協同配合”的新型工作模式,完善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林業、水利、公安、行政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聯合聯動檢查督察工作機制。強化日常監管,不定期地對礦山開展重點檢查督察,采取部門暗訪、聯合檢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等形式對違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違反《礦山安全設施設計》、違反《礦山環境影響評價》、違反《礦山水土保持方案》等違法違規情況做到及時整改,及時消除各類隱患,達到全面提升礦山的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環境、自然生態環境,以及水土保持的能力和水平。
十、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礦山管理有關部門名單
2.礦山管理部門職責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流程圖
附件1
礦山管理有關部門名單
自然資源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生態環境部門、水利部門、林業部門、公安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附件2
礦山管理部門職責
為了規范和提升礦山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按照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和水利等部門礦山管理的工作職能,對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和水利等部門礦山管理的工作職責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實施《礦產資源法》,依法對轄區范圍內礦產資源的勘查和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礦產資源規劃管理、采礦權設置選址,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定點、采礦范圍專家論證;提請省地調院對采礦范圍的復核,組織礦業權出讓;負責對礦山企業實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暨土地復墾方案》的監管;負責綠色礦山的建設、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與土地復墾和廢棄礦山治理;負責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征收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土地復墾基金計提監管;負責資源儲量動態監測、礦山儲量年報;負責礦山粉塵防治;負責對無證非法采礦、礦山越界越層開采、違反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破壞性開采等違法行為的立案查處。
二、應急管理部門。參加采礦權設置聯合定點、采礦范圍論證。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依法對轄區范圍內礦山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許可;礦山建設項目和礦山開采安全日常監管;負責礦山用水、用電、通風、運輸、行人和開采、加工機械設備使用,以及尾礦庫、棄碴場的設計審查和建設使用的安全管理;負責對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審核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負責礦山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和《特種作業操作證》辦理;指導協調礦山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并提出應對建議,協助黨委、政府組織開展事故和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政府授權組織或參與礦山安全事故的調查;負責違反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的立案查處。
三、生態環境部門。參加采礦權設置聯合定點、采礦范圍論證。組織實施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大氣和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規,依法對轄區范圍內礦山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具體負責礦山環境影響評價驗收;負責礦山污水、噪音、粉塵、廢石、尾礦以及危廢的防治;監督和檢查礦山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維護;負責違反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大氣、噪音和水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規行為的立案查處。
四、水利部門。參加采礦權設置聯合定點、采礦范圍論證。組織實施《水土保持法》,負責礦山《水土保持方案》的技術審查和批復;負責礦山《水土保持方案》的監督管理,組織對礦山水土保持防治措施落實情況和水土流失防治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綜合行政執法局對違反礦山《水土保持方案》,造成水土流失等違法行為的立案查處。
五、林業部門。參加采礦權設置聯合定點、采礦范圍論證。負責礦山林業林地的管理,辦理礦山征占用林地手續,對礦山非法占用林地采礦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六、公安部門。參加采礦權設置聯合定點,負責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爆破作業和礦山社會治安管理。對違反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違規爆破作業、非法買賣和銷售工程自用多余的建筑用砂石礦產品的、社會黑惡勢力欺行霸市插手和干擾采礦活動的行為,以及礦山管理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進行立案查處。
七、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水土保持執法,對違反《水土保持方案》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