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232j/2020-27747 | 文號 | 麗財建〔2020〕158號 |
組配分類 | 部門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財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09-01 | 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12-2020-0004 |
各縣(市、區)財政局、生態環境分局、法院、檢察院:
為規范麗水市檢察機關生態環境損害民事公益訴訟訴前賠償資金的管理,根據《民事訴訟法》、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對《麗水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作如下補充:
一、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后,經檢察機關與賠償義務人達成民事公益訴訟訴前賠償協議,由賠償義務人自愿繳納的,用于支付生態環境修復及相關費用的資金,納入辦法管理。
二、經檢察機關與賠償義務人達成民事公益訴訟訴前賠償協議,由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由其委托第三方修復的,所發生的污染清除、生態修復費用不執行辦法管理。但賠償權利人開展的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后評估等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納入辦法管理。
三、上述納入辦法管理的生態損害賠償資金,由檢察機關負責執收。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麗水市財政局 麗水市生態環境局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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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麗水市財政局 麗水市生態環境局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檢察院關于《麗水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補充通知.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