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232j/2020-12875 | 文號 | 麗財建〔2020〕158號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財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09-1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一、《補充通知》制定的背景
2020年5月,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關于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對公益訴訟賠償金做了相應規定,為加強麗水市檢察機關生態環境損害民事公益訴訟訴前賠償資金的管理,對《麗水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麗財建)進行相應補充。
二、《補充通知》制定的主要依據
《民事訴訟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共麗水市委辦公室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麗委辦發〔2018〕85號)文件。
三、《補充通知》的主要內容
1.關于資金范圍。明確為經檢察機關與賠償義務人達成民事公益訴訟訴前賠償協議,由賠償義務人自愿繳納的,用于支付生態環境修復及相關費用的資金。以及賠償權利人開展的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后評估等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的資金。
2.關于資金收繳。明確檢察機關為麗水市檢察機關生態環境損害民事公益訴訟訴前賠償資金執收主體。
四、《補充通知》的實施時間
補充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五、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麗水市財政局
聯系電話:2669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