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451w/2020-01891 | 文號 | 麗教職〔2020〕16號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教育局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4-01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麗水市教育局、麗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麗水市民政局等3部門聯合印發的《麗水市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已于近日公布,現解讀如下。
一、文件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近年來,國家多次出臺關于民辦教育發展系列政策及法律法規,全面拉開我國民辦教育改革發展序幕。2016年12月,國務院印發了《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指出改革開放以來,作為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主要形式的民辦教育不斷發展壯大,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務供給,為推動教育現代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已經成為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浙江省教育廳等12部門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設置和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全國、全省教育工作會議精神的要求,對民辦教育如何科學發展、如何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服務地方社會經濟建設要加以明確。
(二)我市民辦教育自身發展的需要。近年來,我市民辦教育得到長足發展,辦學規模逐步擴大,有效增加了我市教育服務供給,為促進我市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但目前民辦校外培訓機構依然存在諸多困難和問題,急需通過相關管理辦法來予以破解和規范,以確保民辦教育能夠更好地補充我市公辦教育,服務地方。
二、制定的主要依據和過程
(一)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主席令5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浙江省教育廳等12部門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設置和管理的指導意見》(浙教規〔2020〕7號)等法律法規。
(二)制定過程
一是深入開展調研。組織蓮都區、龍泉市、縉云縣、慶元縣、景寧縣等地相關人員開展調研工作;組織召開各學校、市局相關部門職能處室負責人、各縣級教育局相關人員等層面的座談會,針對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條件和標準、申請和審批、管理和監督、違規處理條款等內容深入開展調研與交流。
二是組織起草文件。認真學習貫徹國家、省關于民辦學校的重要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積極參加省廳組織的相關培訓和專題研討會,學習借鑒兄弟市相關經驗,起草形成我市的《辦法》。
三是廣泛征求意見。7月在麗水市辦公平臺、9月以函件的形式廣泛征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相關單位,市教育局相關處室意見,并通過麗水教育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市教育局根據征求意見情況,研究形成了《麗水市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試行)(送審稿)》。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制定《辦法》的主要目的是: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和審批等行為,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管理,維護校外培訓機構和學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全市培訓機構健康有序發展,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發展。
《辦法》分總則、設置條件和標準、申請和審批、管理和監督、變更和終止、違規處理、附則等七章共三十三條。
一是設置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標準。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結合各縣(市、區)實際情況,區分培訓類別,完善校外培訓機構準入管理機制,提出底線要求。
1.舉辦者資質方面??梢砸陨鐣M織身份、個人身份或者聯合舉辦者身份申請培訓機構如以社會組織身份申請的培訓機構要求舉辦者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良好的信用狀況,其資產水平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等系列要求;中小學校和教職員工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2.辦學場所方面。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具有能夠滿足教學需要且符合安全條件的相對固定的辦學場所,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保、衛生等規定,無安全隱患。辦學條件須配套辦學規模,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要按照采光和照明國家有關標準,落實好青少年近視防控,租賃場地辦學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3.教職員工方面。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專職教師不得少于3人,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必須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且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辦學業績,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二是制定規范校外培訓機構措施。從校外培訓的核心環節入手,加強對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管理,對校外培訓機構的黨建、規章制度、培訓內容、證照管理、收費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確要求。
1、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校外培訓機構要堅持和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黨的建設。
2、規范申請流程。舉辦者需提供名稱預登記材料、《民辦學校申辦申請表》、辦學章程等共8項基礎材料,教育行政部門在收到上述材料后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審核、聯評、公示等環節。
3、踐行誠實守信。校外培訓機構對其招生簡章、招生廣告等信息真實性負責,應在發布前報許可證審批機關備案,嚴格按照審批機關核準的章程和證照載明的內容進行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
4、細化培訓安排。校外培訓機構要將申請開班要素向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域中小學同期進度。嚴禁舉辦或變相舉辦以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為對象的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嚴禁組織與升學招生相關的測試和應試培訓班。每堂課授課時間不超過45分鐘,授課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
5.加強證照管理。校外培訓機構應嚴格堅持在辦學許可證核準的辦學地點辦學原則,要依法規范使用《辦學許可證》,不具備辦學資質資格的學?;騿挝?、個人不得辦學、辦班。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跨縣(市、區)辦學、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均須報新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并接受管理。
6.規范收費管理。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不得額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在取得辦學許可證后的第四年開始,于每年12月10日至31日期間按當年學費收入的5%提取風險保證金,并交到審批機關指定的專戶存儲,風險保證金累計提取額達到當年學費收入20%的不再繳存。
三是明確各部門職責,形成工作合力,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1.夯實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主體責任,明確市場監管部門和民政部門對民辦培訓機構的審批、監管等職責。
2.是強化日常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年檢年報工作,推行“黑白名單”制度,強化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全過程監管,并視情況將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違規行為錄入信用管理平臺。
3.是完善聯合執法機制。根據省、市“雙隨機、一公開”相關文件要求,市級教育局相關處室指導縣及教育局建立隨機抽查人員和被抽查單位名錄庫聯合市、縣相關單位開展針對校外培訓機構是否存在申報情況與實際辦學不相符、是否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性行為等內容的檢查工作。
4.是加強宣傳引導工作,推行線上辦理,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各縣(市、區)做好積極宣傳引導工作,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對《辦法》中的程序和材料等進行優化,適時推行線上申報,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