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0-28364 | 文號 | 麗政辦發〔2020〕93號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市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0-12-2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一、《規定》制定的背景
2019年1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9〕61號)發布實施,對加強行政裁決工作做了具體部署。為貫徹落實《實施意見》,制定《麗水市行政裁決程序規定》,對一步健全我市行政裁決制度,規范行政裁決程序,發揮行政裁決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作用,促進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義。
二、《規定》制定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主席令第71號)。
2.《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省政府令第348號)。
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9〕61號)。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明確了我市行政裁決案件的管轄范圍、裁決原則、實施主體、審理、調解、裁決決定等辦案流程方面進行了具有明確性和可操作性的規定。
1.關于管轄范圍。明確了行政裁決主要適用于侵權糾紛、補償糾紛、權屬糾紛、政府采購糾紛等特定民事糾紛的處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適用行政裁決的其他民事糾紛。
2.關于裁決原則。明確了行政裁決應當遵循合法、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3.關于實施主體。明確了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承擔行政裁決職責的行政機關是法定的實施主體。依法承擔行政裁決職責的市、縣(市、區)政府,可以委托所涉事項業務主管部門辦理本級政府的行政裁決案件。
4.關于審理。明確了申請、受理、中止、終止的具體要求,以及和審理有關的期限。明確了對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決事項,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要嚴格執行聽證、合法性審核、集體討論決定制度。經行政裁決機關負責人批準后,作出行政裁決決定。
5.關于調解。明確了行政裁決機關可以通過建議、輔導、規勸等方式,也可以通過提供事實調查結果、專業鑒定或者法律意見等,按照當事人自愿原則,組織雙方調解。
6.關于裁決決定。明確了裁決書應當載明的事項。
四、《規定》的實施時間
《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麗水市司法局
聯系電話:0578-2106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