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MB16044477/2019-07185 | 文號 | 麗環發〔2019〕36號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生態環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9-08-1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ZJKC15-2019-0005
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分局,各縣(市、區)水利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現將《麗水市飲用水水源保護誠信評價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麗水市生態環境局
麗水市水利局
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8月6日
麗水市飲用水水源保護誠信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與監督管理,積極引導相關單位和個人自覺履行飲用水水源保護義務,積極參與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日常監管工作,保障飲用水安全和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麗水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認真做好《麗水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組織實施工作的通知(麗政辦發〔2018〕30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通過集中式公共供水系統,向城鄉居民提供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誠信評價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飲用水水源保護誠信評價,是指生態環境、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評價主體污染飲用水水源和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設施的行為信息,按照規定的評價記分標準和程序,評價其飲用水水源保護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評價結果的飲用水水源保護與監督管理手段。
本辦法所稱的評價主體是指納入飲用水水源保護誠信評價范圍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的污染飲用水水源和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設施的行為信息,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未遵守飲用水水源保護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或未履行保護飲用水水源義務等行為。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通過合同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或者組織實施的對飲用水水源造成污染和對飲用水水源保護設施進行破壞的行為,視為其污染飲用水水源和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設施的行為信息。
第四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納入飲用水水源保護誠信評價范圍。進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內,對飲用水水源造成污染和對飲用水水源保護設施進行破壞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也應當納入飲用水水源保護誠信評價范圍。
第五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誠信評價,應當公開、透明,實行“褒揚誠信,懲戒失信”與“部門聯動,社會協同”相結合的原則。通過信息公開和共享,建立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激勵與懲戒機制,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評價主體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保護飲用水水源的格局。
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環境行為評價記分標準,負責全市飲用水水源保護誠信評價工作。
各縣(市、區)生態環境、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誠信評價工作聯絡機制,成立飲用水水源保護誠信評價工作小組,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誠信評價工作。
第二章 評價等級與評價信息來源
第七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環境行為采取年度記分制。根據計分結果,評價主體飲用水水源保護信用分為四級:
(一)A級,表示評價主體當年無扣分記錄,且積極參與飲用水水源保護活動有加分記錄(信用優秀);
?。ǘ〣級,表示評價主體當年無加、扣分記錄(信用良好);
?。ㄈ〤級,表示評價主體當年累計扣分6分(含)以下(一般失信);
?。ㄋ模〥級,表示評價主體當年累計扣分12分以上,拒不整改或者對飲用水水源造成嚴重影響(嚴重失信)。
第八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誠信評價,應當以生態環境、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飲用水水源所在地的鄉(鎮)、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機構、飲用水原水供水單位獲取的評價主體的污染飲用水水源和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設施的行為信息為基礎。
公眾、社會組織以及媒體提供的評價主體的污染飲用水水源和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設施的行為信息,經核實后可以作為飲用水水源保護誠信評價的依據。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九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誠信評價周期原則上為一年,評價期間原則上為上一年度。評價結果反映評價主體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污染飲用水水源和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設施的行為信息。
飲用水水源保護誠信評價工作原則上應當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
第十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誠信評價工作小組應當在每年2月底前,根據上一年度飲用水水源保護環境行為信息,確定納入本年度飲用水水源保護誠信評價范圍的評價主體名單。
第十一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誠信評價工作小組應當在每年4月底前,根據評價記分標準,對評價主體的飲用水水源保護環境行為進行信用等級評價,提出初評意見。
初評意見應當及時反饋評價主體,并通過政府網站、報紙、張貼公告等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評價主體對初評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初評意見公示期滿前,向發布公示的部門提出異議,并提供相應資料或證據;逾期未反饋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三條 公眾、環保組織,對初評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初評意見公示期滿前,向發布公示的部門提出異議,并提供相應資料或證據。
第十四條 發布公示的部門應當在收到對初評意見的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告知異議人。
復核需要現場核查、監測或者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復核時間。
第四章 評價結果公開與共享
第十五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誠信評價工作小組應當在飲用水水源誠信評價結果確定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微信公眾號、報紙、張貼公告等方式,公布評價結果。
第十六條 飲用水水源誠信評價結果納入麗水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
第五章 信用修復
第十七條 在飲用水水源誠信評價結果公布六個月后,C、D級評價主體主動實施有效整改,并通過捐贈、資助或者志愿服務等形式
積極參與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可向認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誠信評價工作小組提交申請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進行飲用水水源保護信用修復。
D級評價主體當年度只能修復到C級,下一年度無扣分行為可修復至B級。
評價主體當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環境行為信息和扣分應當轉入下一年度記錄。
第十八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誠信評價工作小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C、D級評價主體提交的申請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予以核對。對于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不予信用修復,并書面告知理由。對于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確認信用修復,通過政府網站、微信公眾號、報紙、張貼公告等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做出認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誠信評價工作小組,應當制作飲用水水源保護信用修復確認通知書,告知信用修復主體。
第二十條 發出飲用水水源保護信用修復確認通知書后,做出認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誠信評價工作小組應當及時與本地信用管理機構對接,恢復信用修復主體的飲用水水源保護信用等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區)飲用水水源保護誠信評價工作小組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5日起施行。
附件:飲用水水源保護環境行為評價計分標準
附件
飲用水水源保護環境行為評價計分標準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嚴重程度扣3—12分:
1.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2.網箱養殖、投餌式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毒魚、電魚、野炊,在飲用水水體洗滌;
3.使用化肥和農藥,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4.停泊與保護水源無關的船舶;
5.從事住宿或者餐飲經營等活動;
6.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隔離設施。
7.設置排污口;
8.貯存、堆放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9.危險貨物水上過駁作業;
10.沖洗船舶甲板,向水體排放船舶洗艙水、壓載水等船舶污染物;
11.宜耕后備土地資源開發;
12.拋棄、掩埋動物尸體;
13.設置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14.運輸劇毒物品、危險廢物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1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嚴重程度扣2—6分:
1.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2.設置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3.運輸劇毒物品、危險廢物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4.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隔離設施;
5.設置排污口;
6.貯存、堆放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7.危險貨物水上過駁作業;
8.沖洗船舶甲板,向水體排放船舶洗艙水、壓載水等船舶污染物。
9.使用農藥,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10.投餌式養殖;
11.宜耕后備土地資源開發;
12.拋棄、掩埋動物尸體;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嚴重程度扣1—3分:
1.新建、擴建水上加油站、油庫、規?;笄蒺B殖場等嚴重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
2.設置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3.運輸劇毒物品、危險廢物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4.拋棄、掩埋動物尸體;
5.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隔離設施。
6.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污染水體的行為。
四、在原水輸送管道保護管理范圍內,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嚴重程度扣1—3分:
1.擅自從輸水管道中取水;
2.堆放、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3.進行爆破、挖溝、挖塘、取土、采石、采砂、采礦等危害輸水管道安全的行為;
4.在輸水埋設管道上方地面種植深根植物;
5.損壞輸水管道設施和設備;
6.其他可能危害輸水管道安全的行為。
五、通過捐贈、資助或者志愿服務等形式積極參與飲用水水源保護活動的,對污染飲用水水源和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視情況加1—3分,予以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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