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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508328/2019-03622 文號 麗建發〔2019〕243號
組配分類 規范性文件庫 發布機構 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麗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麗水市市場監管局
成文日期 2019-12-30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麗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麗水市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麗水市全裝修住宅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9-12-31 17:04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麗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麗水市市場監管局

解讀地址

各縣(市、區)建設局、發改委、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建設分局、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開發區自然資源分局、開發區市場監管分局: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綠色建筑和建筑工業化發展的實施意見》《關于加快推進住宅全裝修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市建設局聯合市發改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市場監管局制定了《麗水市全裝修住宅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麗水市全裝修住宅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麗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麗水市市場監管局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              2019年12月30日印發

  

麗水市全裝修住宅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裝修住宅建設管理,推進綠色建筑高質量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綠色建筑和建筑工業化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6〕11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全裝修住宅工作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16〕1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市)城市規劃區內出讓或劃撥國有土地上的全裝修住宅工程管理適用本規定。2020年1月10日起,市、縣(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新建商品房結合裝配式建筑要求推行全裝修;保障性住房中的公共租賃住房全部實行全裝修。鼓勵在建住宅積極實施全裝修。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全裝修住宅,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戶內所有功能空間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鋪裝或粉刷完畢,給排水、燃氣、照明供電以及智能化等系統基本安裝到位,廚房、衛生間等基本設施配置完備(水、電、氣等開通手續需業主自行辦理),滿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實施全裝修住宅工程,以單體建筑(幢號)為計量單位。 

第四條  住宅全裝修應大力推廣建筑工業化和建筑節能,推廣集成廚房、集成衛生間等部品模塊化應用,推廣集成吊頂、管線分離等內裝工業化生產方式,推廣太陽能、空氣能等可再生能以及節水型器具和節能型電器等,降低能耗,減少建筑垃圾產生,改善和提高室內居住環境質量。 

第五條  對列入年度出讓計劃的住宅用地地塊,由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第二條規定提出是否實施全裝修及全裝修比例要求,并適時將具體內容函告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由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將函告內容作為建設條件納入出讓文件。全裝修建設條件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解釋、審查并監管實施。 

對政府投資的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所在地發改部門在項目立項時將全部實施全裝修內容一并納入。 

市、縣(市、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全裝修的實施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六條  全裝修住宅項目原則上實行施工總承包,納入基本建設程序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建設單位不得將全裝修部分違法發包和肢解發包。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對全裝修部分自行施工,或經建設單位同意分包給有相應建筑裝飾裝修專業資質的施工企業進行施工,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全裝修質量安全互為連帶責任。 

第七條  全裝修住宅項目原則上實行土建安裝、內部裝修一體化設計、同步報審。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預埋機電、管線等內裝修設計應當同步到位,一并申報施工圖審查。因工程規模較大需采用全裝修施工圖與其他施工圖分階段設計的,可分別申報施工圖審查,但建設單位在預售前應取得全裝修施工圖審查合格意見,并辦理施工許可證變更手續。 

全裝修施工圖經審查通過后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須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通過。 

第八條  建設單位是實施住宅全裝修工程的第一責任主體,對全裝修工程質量安全負首要責任,強化對設計、施工、采購、交付及售后等環節的全過程管理。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合同進行全裝修設計,對設計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進行全裝修施工,對施工質量安全負責。 

監理單位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視和平形檢驗等形式實施全裝修監理,對其質量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檢測單位對其檢測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全裝修實施方案在預(銷)售現場公示,明確主要設備和材料的名稱、品牌、規格、型號及主要輔材的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并確保全裝修工程所用材料、構配件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和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并有相應的質量保證資料。 

建設單位應在《商品房預(銷)售合同》(以下簡稱“售房合同”)中明確全裝修住宅的毛坯總價、裝修總價及相應附件內容。在附件中須注明裝修標準、環保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合格標準及經公示無異議后全裝修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同時應向購房戶明確全裝修質量保修方式、保修標準,對易造成裝修質量和品質認定糾紛的材料、部品的質量標準及購房戶后續使用的注意事項及其不利后果進行約定。 

建設過程中,若出現約定產品停產或企業破產等不可抗力現象,經售房合同雙方協商同意的,可用不低于同等檔次的產品替換。涉及使用功能和結構安全的重大變更,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報原圖審機構審查通過。 

第三章 樣板房設置要求 

第十條  全裝修住宅預售前,建設單位原則上按銷售戶型分別設置不少于一套實體交付樣板房。該交付樣板房裝修標準應與建設單位經公示無異議的裝修方案、圖審合格設計文件、售房合同約定一致,且經建設單位同意在商品房預售前辦理相應的證據保全公證。 

在實體交付樣板房中,建設單位不得設置非交付內容。建設單位如需另行設置其他展示樣板房的,其為推廣銷售而增設的軟裝、家具等不含在售房合同中的物品,應用明顯標志或醒目文字予以明確提示。因提示不清楚導致的不利后果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鼓勵交付樣板房設置在可售住宅房源實體內。若未設置在可售住宅房源實體內,應當結合就近原則,按照設計文件和《商品房買賣合同》明確的全裝修施工材料、構配件和各分項工程關鍵部位、重點工序、施工方案確定的施工工藝以及現場實體分層解構構造等內容建造臨時交付樣板房。該交付樣板房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監理、設計、設備供貨(安裝)等單位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設計文件、施工方案及相關驗收規范、標準等進行驗收,并形成驗收記錄。 

第十二條 對于未在可售住宅房源實體內設置交付樣板房的項目,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及該項目主體工程條件成熟的基礎上,及時在可售住宅房源內設置實體交付樣板房,并確保與臨時交付樣板本房的建造標準、驗收標準一致。 

第十三條 臨時交付樣板房在住宅全裝修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予以拆除,但在實體交付樣板房設置建成并通過驗收合格前,不得擅自拆除。臨時交付樣板房在拆除前,經建設單位同意由其委托公證機構對臨時交付樣板房、實體交付樣板房的一致性進行公證,經公證后的實體交付樣板房作為售房合同的樣品和房屋交付的參照標準。 

第十四條  實體交付樣板房建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監理、設計、設備供貨(安裝)等單位按照售房合同、設計文件、施工方案及相關驗收規范、標準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始全裝修施工。 

第十五條 全裝修施工應當與實體交付樣板房采取相同的工藝、工法、材料和構配件等,其質量標準不得低于實體交付樣板房的質量標準。 

第十六條  設置在可售住宅房源內的實體交付樣板房的保留時間,自全裝修住宅集中交付業主之日起不少于六個月,或者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兩年。 

第四章  質量管控 

第十七條  住宅全裝修施工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和設計文件要求制定分項及工序驗收方案,并編制全裝修專項施工方案,報建設、監理單位批準同意。監理單位應當編制全裝修監理實施細則。 

分項及工序驗收,由監理單位組織各方責任主體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并形成相關書面驗收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住宅全裝修工程應當采用綠色環保、防火阻燃、具有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且各項指標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有關國家標準的材料、部品和設備。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責任主體對裝修所用材料、部品和設備進行進場驗收,對需要復驗的材料按規范要求取樣送檢,并將檢驗報告和驗收記錄作為工程質量控制資料的重要內容。裝修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全裝修住宅室內裝飾工程質量驗收規范》(DB33/71132-2017)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經圖審合格的設計文件及相關技術標準編制裝修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經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會審通過后嚴格組織實施,并認真落實技術交底,采取防裂、防水、防堵、防白蟻、防破壞結構等有力措施,加強重點工序控制,強化施工全過程管理,有效防范“裂、滲、漏、堵”等質量通病。做好隱蔽工程的檢查、檢驗和記錄,并做好成品保護。 

第二十一條  鼓勵建設單位通過設立工地開放日等形式,允許購房戶代表參與裝修工程質量監督。具體操作方式由建設單位自行確定。 

第五章  驗收與交付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落實住宅全裝修分戶驗收制度,實行對住宅裝修工程“一房一驗”。分戶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10)進行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分戶驗收時,應以每套住宅作為一個檢查單元,以材料與部品的品牌與規格、觀感質量、使用功能、安全性能、幾何尺寸等內容為檢查重點,形成分戶驗收記錄。 

第二十三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住宅全裝修工程分戶驗收情況進行監督抽查,若發現驗收記錄內容不真實或存在影響主要使用功能、觀感質量等嚴重質量問題時,應當責令整改,并重新組織分戶驗收。 

第二十四條  全裝修住宅交付時,建設單位除向住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房屋使用說明書》外,還應提供《分戶驗收記錄》及裝修主要部品、設備、材料明細表及使用說明書和水、電、燃氣、智能化等管線竣工圖。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落實保修責任,建立健全全裝修住宅質量保修、回訪、投訴處理等售后服務機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住宅質量保證書》等要求,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裝修工程質量最低保修期限,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明確的,可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 

住宅全裝修因質量問題被投訴的,建設單位自接到質量投訴起2個工作日內派人到現場核查情況,情況屬實的應及時啟動維修程序,情況特殊復雜的,可由建設單位和購房戶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  探索建立住宅全裝修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機制,鼓勵和倡導建設單位向保險公司投保,依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修范圍和承保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保險人將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賠付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全裝修住宅交付后,購房戶依據有關物業管理規定及售房合同約定,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壞相關裝修設施,不得損壞承重墻體、受力構件和拆改水、電、燃氣、通信、防火門等配套設施。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有損壞上述設施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和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報所在地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全裝修住宅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健全監管制度,加強日常巡查和監督力度,加大對交付樣板房的設置情況及全裝修施工過程的跟蹤督查。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在分戶驗收中弄虛作假、降低標準,將檢驗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處理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并記入責任單位和責任主體的誠信檔案。 

第三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住宅全裝修投訴統一受理和多部門聯動處理機制,加強與市場監管、行政執法等部門的溝通、聯動、協同處理,督促建設單位牽頭對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存在的質量缺陷落實維保責任,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對住宅全裝修建設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不適用于非全裝修交付項目。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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