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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508328/2025-03630 文號
組配分類 政策解讀 發布機構 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成文日期 2025-06-13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關于《關于印發<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誠信評價制度><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化管理制度><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巡查制度>等三個制度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19-10-08 17:17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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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關于《關于印發<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誠信評價制度><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化管理制度><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巡查制度>等三個制度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誠信評價制度》的政策解讀 

一、文件出臺背景 

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是創建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障民生,提升品位,加快建設美麗麗水,促進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證。隨著城鎮化加快推進,城鎮規模不斷擴大,人口快速增長,城鎮環境建設和市容管理工作面臨著新形勢、新問題,亟待解決。同時,根據《條例》正式立法,公布實施,進而制定《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誠信評價制度》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二、工作要求目標 

通過制定《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誠信評價制度》,明確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責任主體、目標要求,以及工作原則,進一步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精細化水平,提高單位和個人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法律意識,促進信用社會建設。 

三、文件制定依據 

《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四、文件執行范圍和有關期限: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區、中心鎮建成區和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以及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四、核心內容: 

《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誠信評價制度》共十一條,包括總則、評價主體、信息管理、表彰獎勵、附則等內容。 

第一條為了提升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和執法效果,提高單位和個人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法律意識,促進信用社會建設,根據《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明確了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誠信行為和失信行為的評價和管理的主體單位。 

第三條 介紹了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匯總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的誠信和獎勵信息,市、縣(區)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匯總失信、執法和處罰信息,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信用麗水網站、報紙或其他媒體進行公示。 

第四條 明確了遵守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誠信行為,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的具體情形。 

第五條 明確了違反《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為,違法行為是個人的,市、縣(區)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相關信息進行收集和管理。 

第六條 明確了違反《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為,違法行為人是單位的,市、縣(區)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相關信息進行收集和管理。 

第七條 介紹了違反《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列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的情形。 

第八條 明確了市、縣(區)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收集和管理的失信信息進行評價,并且應當根據失信評價在其網站上進行警示公示。 

第九條 明確了失信單位的失信行為可以記入的平臺和網站,以及將責任人員作為失信單位的連帶責任人記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其個人信用檔案。 

第十條 介紹了單位或個人對其違反《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失信行為的評價有異議,或者對超過警示期限仍未撤銷警示的行為有異議的解決途徑。

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化管理制度》的政策解讀 

一、文件出臺背景 

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是創建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障民生,提升品位,加快建設美麗麗水,促進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證。隨著城鎮化加快推進,城鎮規模不斷擴大,人口快速增長,城鎮環境建設和市容管理工作面臨著新形勢、新問題,亟待解決。同時,根據《條例》正式立法,公布實施,進而制定《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化管理制度》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二、工作要求目標 

通過制定《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化管理制度》,明確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責任主體、目標要求,以及工作原則,進一步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單位和個人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法律意識,促進數字化社會轉型。 

三、文件制定依據 

《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四、文件執行范圍和有關期限: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區、中心鎮建成區和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以及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四、核心內容: 

《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化管理制度》共十五條,包括總則、管理要求、信息采集、管理存儲、保密管理、培訓教育等內容。 

第一條為了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效率和信息化水平,建設數字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提出了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信息化、數字化管理要求。 

第三條 明確了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數據采集流程,采集后的數據應保存在有關信息系統并按要求進行數據歸集,并及時報送至市級數據管理部門統計、處理、利用。 

第四條 明確了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和數據的管理機構應當將其轄區內有關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相關信息進行數字化處理,長期保存。 

第五條 明確了市級以上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適用于其所在行政區劃的統一市容環境衛生網站和各類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信息系統,并納入花園云統一管理,維護和保證網站和系統的正常平穩運行。 

第六條 明確了縣級以上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市容和環境衛生相關的管理內容,建立完整的信息化電子數據 

第七條 介紹了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分類管理要求。 

第八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和數據的管理機構對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應當及時、定期更新,確保相關信息的時效性。 

第九條 明確了相關信息數據依法用于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不得用作其他目的和用途,除經縣級以上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依法批準之外,禁止任何人擅自查詢、調閱、摘錄、復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利用。對涉及國家、政府秘密的信息和數據應當嚴格保密。 

第十條 介紹了縣級以上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具有對信息化數據進行分析和控制的能力,并基于信息數據的分析和控制,對轄區范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和業務進行集中指揮、統一處理的能力。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針對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故制定應急預案。當突發事件現實發生時應在最短的時間內作出應急反應,處置事件。 

第十二條 對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和數據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資源管理和工作有關的各項具體規章制度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三條 對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和數據的管理機構政務公開、便民服務提出要求。

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巡查制度》的政策解讀 

一、文件出臺背景 

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是創建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障民生,提升品位,加快建設美麗麗水,促進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證。隨著城鎮化加快推進,城鎮規模不斷擴大,人口快速增長,城鎮環境建設和市容管理工作面臨著新形勢、新問題,亟待解決。同時,根據《條例》正式立法,公布實施,進而制定《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巡查制度》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二、工作要求目標 

通過制定《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巡查制度》,明確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巡查管理的責任主體、目標要求,以及工作原則,進一步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效率和水平,提高單位和個人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法律意識,從而建立日常巡查工作機制。 

三、文件制定依據 

《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四、文件執行范圍和有關期限: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區、中心鎮建成區和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以及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四、核心內容: 

《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巡查制度》共十一條,包括總則、巡查定義、巡查范圍、巡查主體、巡查責任、記錄要求等內容。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水平,不斷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展現麗水市生態城市的獨特魅力,促進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和長效化,根據《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嚴格明確了巡查的定義。 

第三條 明確了巡查的轄區、職責、權限或者責任區范圍內,以及巡查的具體內容。 

第四條 明確了巡查單位對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應當定期巡查,對其他區域可以不定期巡查。 

第五條 明確了巡查單位和人員在巡查時檢查的內容。 

第六條 明確了巡查單位根據各自的工作性質和職責要求,按年度、月和日制定好巡查計劃,安排人員落實巡查責任。 

第七條 巡查單位在巡查時應當對發現的問題應當作好記錄。 

第八條 巡查單位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能夠當場即時解決的,應當當場解決,并記錄到巡查表中;不能當場解決的,應當及時按照巡查表中建議的措施進行改進,并將改進結果記錄到巡查表中。 

第九條 明確了巡查單位的巡查工作小組組長應當不定期對本單位的巡查情況進行抽查檢查,落實巡查要求,監督解決巡查中發現的問題。 

第十條 明確了巡查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工作要求。羅列了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的具體情形。




解讀機關和咨詢方式

解讀機關: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系處室:城建處,聯系電話:0578-2106262。


附件

麗建發〔2019〕172號(規范性文件2號).cebx

附件

麗建發〔2019〕172號附件關于《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誠信評價制度》的合法性審核意見.docx

附件

麗建發〔2019〕172號附件關于《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巡查制度》的合法性審核意見.docx

附件

麗建發〔2019〕172號附件關于《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化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審核意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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