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508328/2019-03617 | 文號 | 麗建發〔2019〕172號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成文日期 | 2019-09-23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建設局、開發區建設分局、蓮都區環衛局:
為了加強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法制化水平,鞏固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成果。根據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通知》的工作要求,《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誠信評價制度》《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化管理制度》《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巡查制度》已編制完成,現予印發。請各單位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誠信評價制度
2.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化管理制度
3.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巡查制度
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9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市司法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蓮都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麗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 2019年9月23日印發
第一條為了提升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和執法效果,提高單位和個人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法律意識,促進信用社會建設,根據《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誠信行為,由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評價和管理;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失信行為,由市、縣(區)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評價和管理。
第三條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公安機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與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權有關的部門,應當定期互相交換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執法中的誠信、失信、執法和處罰信息,并定期歸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匯總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的誠信和獎勵信息,市、縣(區)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匯總失信、執法和處罰信息,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信用麗水網站、報紙或其他媒體進行公示。
第四條對以下遵守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誠信行為,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積極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和治理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的學校、公共媒體、公益組織、志愿者和居(村)民等;
(二)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市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域的責任人;
(三)其他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對遵守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誠信行為的表彰和獎勵可以在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網站、報紙或其他媒體上公告。
第五條對以下違反《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為,違法行為是個人的,市、縣(區)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相關信息進行收集和管理:
(一)違反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被處以罰款而逾期不交的;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擅自改變規劃確定的停車場(庫)用途,被責令限期改正的;或者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設置車檔、地樁、地鎖等障礙物占用公共停車泊位,被處以罰款的而逾期不交的;
(三)違反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道路上運輸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裝貨物和廢舊金屬、液體、垃圾、糞便等的車輛,未采取密封、覆蓋、清洗、包扎等措施,導致泄漏、遺撒或者帶泥運行,車輛的所有人、管理人被處以罰款而逾期不交的;
(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條有關噪聲的管理規定,在夜間進行裝修、制造聲音,造成噪聲污染,被處以罰款而逾期不交的。
第六條對以下違反《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為,違法行為人是單位的,市、縣(區)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相關信息進行收集和管理:
(一)違反第十二條的規定,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建筑物、構筑物因外立面污損、破損,影響市容,或因存在脫落危險,影響市容和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被責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正,或應采取措施排除危險,并及時整修而未履行責任的;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被責令限期改正的;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擅自改變規劃確定的停車場(庫)用途,或者設置車檔、地樁、地鎖等障礙物占用公共停車泊位,被責令限期改正或被責令拆除的;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道路上運輸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裝貨物和廢舊金屬、液體、垃圾、糞便等的車輛,未采取密封、覆蓋、清洗、包扎等措施,導致泄漏、遺撒或者帶泥運行,車輛的所有人、管理人被責令改正的;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條有關噪聲管理的規定,在夜間進行施工、裝修、制造聲音,造成噪聲污染,被責令停止施工的。
第七條因違反《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除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處罰外,只有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最終維持原決定的行政處罰信息,此應當作為不良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八條市、縣(區)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收集和管理的失信信息進行評價,并且應當根據失信評價在其網站上進行警示公示。一般失信行為對應黃色警示,公示期為三個月;嚴重失信行為對應紅色警示,公示期為六個月。
懲戒警示每三個月發布一次,警示公示期限屆滿后,應當撤銷警示。
第九條失信單位的失信行為可以記入“信用浙江”“信用麗水”等平臺、網站中,同時將責任人員作為失信單位的連帶責任人記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其個人信用檔案中。
失信個人具有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中國共產黨黨員等職業或政治身份,或具有律師、公證員、醫生、教師、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審計師、評估師、導游等國家職業準入資格的,其失信行為可以記入其個人信用中,并且可以向其所在單位、黨組織、行業自治組織或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條單位或個人對其違反《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失信行為的評價有異議,或者對超過警示期限仍未撤銷警示的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失信評價的市、縣(區)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提出書面請求,要求核查或撤銷。市、縣(區)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受理后應當在二十日內處理完畢,并將結果書面答復異議人。
經核查,失信行為的評價確有錯誤的、失信警示應當撤銷而未撤銷的,作出失信評價的市、縣(區)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予以更正;確認不存在錯誤、或不應當撤銷的,駁回異議,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一條為了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效率和信息化水平,建設數字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逐步實施信息化,實現市容和環境衛生數字化管理。
第三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數據采集,采集后的數據應保存在有關信息系統并按要求進行數據歸集,并及時報送至市級數據管理部門統計、處理、利用。
第四條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和數據的管理機構應當將其轄區內有關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設施、設備、人員等基本信息和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過程中所獲得的各種信息進行數字化處理,轉化為電子數據,長期保存。
第五條市級以上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適用于其所在行政區劃的統一市容環境衛生網站和各類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信息系統,并納入花園云統一管理,維護和保證網站和系統的正常平穩運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統一維護或使用其所屬行政區劃的市容環境衛生網站和各類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信息系統。
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和數據的管理機構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建立、維護和使用前款規定的網站和管理系統,但應當就有關信息安全事項訂立專項保密協議,明確法律責任。
第六條縣級以上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環衛地理信息、環衛基礎設施、垃圾計量、道路保潔、渣土、公廁、市容市貌實時監控、內河水域地理信息、樓宇保潔、物業服務、戶外廣告、景觀燈光控制和市容和環境衛生受處罰人員基本情況等管理內容,建立完整的信息化電子數據。
其他相關行政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其行政隸屬關系,統一使用縣級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系統,收集、備份、處理前款規定的各類信息。
第七條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和數據的管理機構對收集到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根據其內容進行分類分理,分別作為管理信息、業務信息、經濟信息、宣教信息和科研信息等,在相應的信息系統和網站中予以保存、展示或處理。
第八條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和數據的管理機構對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應當及時、定期更新,確保相關信息的時效性。對被更新的信息應當分類處理、統計和保存,確保其作為歷史數據永久存儲。
第九條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和數據的管理機構對其獲得的各類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依法用于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不得用作其他目的和用途,除經縣級以上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依法批準之外,禁止任何人擅自查詢、調閱、摘錄、復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利用。對涉及國家、政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和數據應當按規定處理和保密。
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和數據的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現有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和數據未經授權,不得擅自篡改、變更、刪除或加密。
第十條縣級以上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具有對信息化數據進行分析和控制的能力,并基于信息數據的分析和控制,對轄區范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和業務進行集中指揮、統一處理的能力。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針對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故制定應急預案。當突發事件現實發生時應在最短的時間內作出應急反應,處置事件。
第十二條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和數據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資源管理和工作有關的各項具體規章制度,包括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資源管理、網絡管理、信息安全、信息產權歸屬和糾紛處理、定期備份、密碼管理、應急響應、事故報告及處理、人員管理等制度。
第十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和數據的管理機構應當利用市容和環境衛生網站和各類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管理系統為公眾提供市容和環境衛生信息政務服務,方便公眾辦理與市容和環境衛生有關的事務。
第十四條信息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當接受培訓,經測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水平,不斷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展現麗水市生態城市的獨特魅力,促進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和長效化,根據《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巡查是指由有關巡查單位在各自負責的區域內對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日常例行性巡視檢查和不定期監督性巡視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麗水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省級以上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在各自負責的轄區、職責、權限或者責任區范圍內,負責巡查市容和環境衛生。
受前款規定的巡查單位委托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保潔服務的企業,在其受托義務范圍內負責市容環境衛生保潔業務的巡查。
巡查單位應當建立巡查工作組,由本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擔任組長,建立長效巡查工作機制。
第四條巡查單位對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應當定期巡查,對其他區域可以不定期巡查。
第五條巡查單位和人員在巡查時檢查以下內容:
(一)違反麗水市城市市容標準的行為;
(二)違反《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違法行為;
(三)市容和環境衛生保潔的行為;
(四)市容和環境衛生執法的行為;
(五)其他與市容和環境衛生相關的行為。
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所轄的市容環衛事業單位負責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行為的日常例行性巡查,承接保潔業務的服務企業受托對保潔范圍內的保潔情況進行巡查;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執法行為的日常例行性巡查和不定期監督性巡查。
第六條巡查單位根據各自的工作性質和職責要求,按年度、月和日制定好巡查計劃,安排人員落實巡查責任。
第七條巡查單位在巡查時對發現的問題應當作好記錄,在專門巡查表上載明巡查人員、時間、地點、具體事項、發現的問題、擬采取的措施和預期達到的效果。
第八條巡查單位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能夠當場即時解決的,應當當場解決,并記錄到巡查表中;不能當場解決的,應當及時按照巡查表中建議的措施進行改進,并將改進結果記錄到巡查表中。
第九條巡查單位的巡查工作小組組長應當不定期對本單位的巡查情況進行抽查檢查,落實巡查要求,監督解決巡查中發現的問題。
不同單位之間可以嘗試進行相互監督巡查。巡查單位應當將監督巡查中發現的問題函告對方單位。受函告的單位應當對有關問題進行說明,并復函告知解決問題的方式和結果。
第十條巡查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工作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輕重,由巡查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對巡查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巡查工作小組組長、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一)對應當發現的嚴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問題因疏忽或不負責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記錄巡查中的發現的問題,隱瞞、歪曲或編造巡查情況的;
(三)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能夠當場即時解決而未當場解決的;對事后可以解決的問題拖延不解決的;
(四)巡查單位主要的行政領導人在一個巡查年度內沒有進行任何巡查的;
(五)實行相互監督巡查的受函告單位對函告的問題未作出或拖延作出復函的。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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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建發〔2019〕172號附件關于《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誠信評價制度》的合法性審核意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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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建發〔2019〕172號附件關于《麗水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巡查制度》的合法性審核意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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