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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160R/2018-02012 文號 麗科〔2018〕50號
組配分類 規范性文件庫 發布機構 麗水市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18-09-05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麗水市科學技術局 麗水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麗水市本級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09-05 11:39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麗水市科學技術局

解讀地址

各有關單位: 

  現將《麗水市本級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修訂)》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麗水市科學技術局 麗水市財政局
2018年8月27日
   

 

  

麗水市本級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推廣應用創新券 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若干意見》(浙科發條〔2017〕70號)、《公眾創業創新服務行動方案》(浙科發條〔2015〕21號)等文件要求,深化科技經費管理制度改革,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決定實施科技創新券制度。為切實加強管理,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券積極作用,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科技創新券由科技部門發放,主要用于鼓勵市本級中小型科技企業和創業者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各類創新載體(以下統稱:服務機構)的科技資源開展科技創新活動。企業和創業者利用科技創新券購買科技服務,收取科技創新券的服務機構到市科技局兌現。 

  第三條 科技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和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科技局研究制定年度科技創新券工作計劃,確定年度發放起止時間、發放總量等。市財政局負責科技創新券的經費預算審核、安排,所需資金在市本級科技專項資金和省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五條 科技創新券的適用范圍包括: 

 ?。ㄒ唬┪虚_發。與研發機構合作或委托研發機構,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的研究開發活動; 

  (二)工業設計。委托科研院所、專業機構開展工業產品功能、結構、形態等設計; 

 ?。ㄈz驗檢測。購買分析測試、檢驗檢測等服務; 

  (四)專利相關服務。專利分析、專利質押評估、專利保險、專利糾紛服務、知識產權綜合托管和知識產權貫標輔導服務; 

 ?。ㄎ澹┕蚕碚憬】萍紕撔略品掌脚_的大型儀器設備; 

  (六)委托文獻檢索查新。 

  法律法規要求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已列入市級以上科技專項資金資助的在研項目、已成品化的產品不納入科技創新券支持范圍。 

   

第三章 申請、使用與兌現

  第六條 科技創新券的發放對象和標準:在市本級注冊的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且有創新需求的企業或入駐市本級各類孵化機構的個人創業者或創業團隊,經審核通過,可以申領麗水市本級科技創新券。優先支持在各類創新創業大賽取得名次的企業和創業者,經國家、省、市認定的科技型企業。 

  (一)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浙江省創新型企業、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省級專利示范企業以及列入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每年申領額度不超過15萬元; 

  (二)其它企業每年申領額度不超過10萬元。 

  (三)個人創業者或創業團隊的科技創新券申領、預約、支付及兌現等事務,需委托其入駐的孵化機構代理,每年申請額度不超過2萬元。 

  第七條 企業和創業者通過浙江省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創新券服務系統(網址: http://www.zjsti.gov.cn/)在線申請、查詢、預約開放共享的科研基礎設施、儀器設備和技術服務。其基本流程包括:1.在線注冊,系統自動配額;2.在線預約服務,服務機構接受預約;3.與服務機構簽訂協議或合同;4.使用創新券,在線支付創新券;5.服務機構提供服務,企業或創業者對服務進行評價。6.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后予以兌現。 

  為避免科技創新券額度的閑置和浪費,創新券使用有效期限為3個月,過期收回,申報周期內每個企業、創業者可多次申領創新券。企業和創業者未按規定使用創新券導致審核不通過的,不予兌現。 

  第八條 企業和創業者持科技創新券可抵用適用范圍內服務項目的實際費用,抵用比例為實際費用的50%。 

  第九條 根據開放共享實效,對在省級云平臺注冊并接受創新券的市級服務機構開展的檢驗檢測、儀器設備共享部分,按其上年度實際兌付總額給予不超過30%補助,專項用于儀器設備維護、更新等支出。列入省級財政補助的創新載體,市本級不再重復予以補助。 

  第十條 市科技局負責科技創新券的兌現,兌現工作原則上每月安排兌付1次,由市科技信息中心具體負責科技創新券兌現審核工作。創新載體也可根據創新券接收情況自主安排兌付時間。 

  第十一條 科技創新券兌現受理期間,服務機構須將兌現申請材料遞交至市科技信息中心,作為科技創新券兌現結算的依據??萍紕撔氯瘍冬F申請材料包括: 

 ?。ㄒ唬秲冬F申請表》(詳見附件)一式兩份; 

  (二)技術服務合同復印件; 

 ?。ㄈ┛萍紕撔氯脂F稅務發票、企業自付資金發票原件、復印件; 

  (四)技術合同完成情況證明材料; 

  (五)科技創新券清單及服務記錄各一份。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二條 每張科技創新券編號唯一,不得轉讓、贈送、買賣,不重復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十三條 企業、創業者和服務機構要確保科技創新券申請與實際使用情況一致,市科技信息中心要加強科技創新券發放、使用和兌現的審核管理。對通過科技創新券騙取財政資金的企業、創業者和服務機構,注銷其持有的科技創新券,追回騙取的資金,并記錄科技信用信息。構成違紀的,由有關部門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以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按規定處理??萍疾块T、財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對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評估檢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查。 

  第十四條 市科技信息中心每年對科技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考核優秀的企業可以在下一期科技創新券發放工作中繼續優先支持。 

  第十五條 服務機構創新券收入面額以內不分來源按橫向經費進行管理;企業和創業者使用創新券按規定抵用的服務費用計入研發經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麗水市本級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麗科〔2016〕21號)同時廢止。 

 


附件

麗科〔2018〕50號麗水市科學技術局 麗水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麗水市本級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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