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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224P/2018-02804 文號 麗人社〔2018〕203號
組配分類 規范性文件庫 發布機構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18-09-11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關于印發《麗水市企業人才集合年金試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09-20 17:11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市人力社保局

解讀地址

各縣(市、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現將《麗水市企業人才集合年金試行辦法》 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麗水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麗水市財政局

2018年9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企業人才集合年金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人才長效激勵機制,提高企業人才退休后的養老待遇水平,鼓勵企業吸引和留住各類人才,增強企業競爭力,根據《企業年金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及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人才集合年金堅持政府主導,企業與職工自愿參加相結合;堅持企業、個人合理分擔,政府適當補助;堅持籌資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三條  參加企業人才集合年金計劃的企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

(二)企業自愿參加人才集合年金計劃;

(三)企業注冊地址在麗水市行政區域內;

(四)企業未建立單一年金計劃;

(五)企業經營情況良好。

第四條  參加企業人才集合年金計劃的人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個人自愿參加本集合年金計劃;

(二)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

(三)我市各類企業中具有全日制本科學歷以上人員;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具有技師以上職業資格人員;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以及企業需要的其它人才。

第五條  企業人才集合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與參加人員共同繳納,企業和參加人員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工資總額的12%。企業繳費的列支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與企業繳費的比例可在1∶10-1∶2之間自行確定,同一企業執行相同比例。企業繳費分配給參加人員個人每年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

第六條  企業人才集合年金實行按年繳費形式,企業按年度將全部繳費款項按時、足額匯至托管人開立的企業人才集合年金基金受托財產托管專戶,參加人員個人繳費由企業從個人工資中代扣。

第七條  市本級(含蓮都區、麗水經濟開發區)所屬非公有制企業中,享受人才津貼、緊缺人才資助對象和“麗商名家”、“麗商精英”、“麗商新秀”、“綠谷企業英才”、“綠谷企業新秀”,參加企業人才集合年金計劃的,對單位繳費部分予以適當補助,補助標準為:ABCD類人才(含享受相應人才津貼人員)及“麗商名家”、“麗商精英” 單位繳費部分按每人每年8000元補助;E類人才(含享受相應人才津貼人員) 及“麗商新秀”單位繳費部分按每人每年4000元補助;其它享受重點領域緊缺人才資助人員和“綠谷企業英才”、 “綠谷企業新秀”單位繳費部分按每人每年2000元標準補助。同時,參保單位為上述人才繳納的單位繳費部分應高于財政補助標準2倍以上,低于財政補助標準2倍的,按參保單位為該人才繳納的單位繳費部分50%補助。上述補助資金從人才專項資金中列支。

市本級企業人才集合年金補助標準每兩年調整一次。

第八條  市本級非公企業應在參加人才集合年金的次年3月底前向市人才管理服務局申報補助資金,提供《麗水市本級企業人才集合年金補助資金申報表》、企業年金繳費憑證(復印件),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公示后,撥付補助資金。

第九條  各縣(市)可結合當地實際,對當地參加企業人才集合年金計劃的非公有制企業繳費補助對象范圍與標準作出規定。

第十條  全市按照《企業年金辦法》等規定設立統一的企業人才集合年金計劃,制定規范的《麗水市企業人才集合年金方案》,采取由企業直接加入的模式,自主決定繳費標準、方式以及特別約定實施。

第十一條  企業人才集合年金計劃由具有國家認定企業年金的受托管理人、投資管理人、資金托管人、賬戶管理人(以下簡稱受托人、投資管理人、托管人、賬戶管理人)資格的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共同管理運行。

第十二條  企業向市或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加入企業人才集合年金計劃申請,填寫《麗水市企業人才參加集合年金計劃方案報備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參加人員名單、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繳納的年金金額、學歷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或技能資格證書或職務任命文件(復印件)、企業人員同意加入企業人才集合年金方案確認書等資料。

第十三條  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收到企業報備的年金計劃方案后,按規定作出是否同意備案的批復。

第十四條  企業根據人力社保部門同意企業人才參加集合年金計劃方案的備案批復,與具備企業年金管理資格的機構簽訂受托合同,并選擇企業人才集合年金計劃的投資組合,正式實施企業人才集合年金計劃工作。

企業變更受托人,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受托合同。企業重新確定受托人按上述經辦流程辦理,年金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轉移銜接。

第十五條  企業人才集合年金在運作過程中的受托管理費、投資管理費、托管費等費用在年金基金中按規定扣除,賬戶管理費由企業按相關約定支付。

第十六條  參加企業人才集合年金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其年金賬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新就業單位已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原年金賬戶可轉入新單位年金賬戶。

第十七條  對連續兩期未繳納年金費用的年金賬戶,將采取賬戶封存的方式處理。

第十八條  參加企業人才集合年金的人員發生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死亡等情形的,其年金賬戶資金按國家規定領取。工傷一至四級職工退出工作崗位的,出國(境)定居的,本人、配偶及子女因病醫療費超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限額且家庭基本生活有困難的,職工申請并經單位同意后可提前支取本人年金賬戶資金。

第十九條  企業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管理按照《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受托機構應于每年6月底前將上年度年金運作的余額和收益信息書面反饋給各參加企業和人員及當地人力社保部門。

第二十一條  參加企業人才集合年金計劃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因履行企業年金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或者訴訟;因訂立或者履行企業年金方案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集體合同爭議處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職工加入人才集合年金計劃,需經各級國資管理部門核準。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管理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人才辦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參加企業人才集合年金企業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辦法》對受托人進行監督?!?/p>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今后上級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附件

麗人社〔2018〕203號.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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