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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5663/2016-11655 文號 麗政辦發〔2016〕 137號
組配分類 規范性文件庫 發布機構 市府辦
成文日期 2016-12-29 有效性 有效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ZJKC01—2016—0028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城市交通數據資源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12-29 09:03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市府辦

解讀地址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城市交通數據資源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城市交通數據資源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充分挖掘我市交通行業數據資源價值,規范我市城市交通數據資源共享與應用,根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推進交通運輸行業數據資源開放共享的實施意見》(交辦科技〔2016〕113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交通管理部門、公共交通服務單位、為公眾提供交通服務的獨立運作的企事業單位在提供、存儲、共享、開放城市交通數據資源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交通數據資源開放共享遵循統籌協調、聯合推進,需求導向、互利共贏,激發活力、創新應用,規范有序、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交通數據資源是指麗水市行政區域內的基礎交通數據,包括參與城市交通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能過程中采集和獲取的各類城市交通數據資源和信息;為公眾提供城市交通服務的企業單位為社會提供服務時需要被公眾所了解的運行數據信息和經過第三方處理能更好服務公共交通的數據信息。

第五條  城市交通數據分為動、靜態數據兩類,動態數據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交通(公共汽車、出租車、公共自行車、軌道交通)的動態數據、交通運行指數基礎數據、停車場動態數據;靜態數據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交通場站線路等數據,停車場靜態數據、交通基礎設施靜態數據(交通信號燈、卡口、標志牌等),具體詳見《麗水市城市交通數據資源開放目錄》(附件1)。

第六條  公安、交通運輸、建設等城市交通管理部門和提供公共交通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是提供城市交通數據資源共享的責任主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本部門基礎數據信息資源的采集獲取、互聯互通、目錄編制、共享提供和更新維護工作。

第七條  各類數據由相應的責任主體負責提供,各責任主體應根據各類數據所在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各類數據共享規范,詳細說明數據來源、更新頻次、數據定義、共享方式、接口要求等。

公安部門負責交通運行指數基礎數據、交通基礎設施靜態數據的管理;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共交通(公共汽車、出租車、公共自行車)的動態數據和公共交通場站線路等靜態數據的開放管理工作,指導公交企業開放公共汽車基礎數據。

第八條  交通數據資源原則上存儲在原有信息系統中,各數據責任主體應確保數據質量良好,存儲安全可靠,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數據備份策略。共享數據使用者可根據實際需要存儲數據資源的副本。

第九條  交通數據資源開放對象主要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研開發公司、高新企業等社會化獨立運作的企事業單位。由政府授權的職能研究機構、為公眾交通服務的獨立運作的企事業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合理使用獲得的可開放的數據資源。開放共享數據資源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用于社會有償服務或其他商業用途。

交通數據資源開放方式主要有:接口交換、數據信息下載和離線數據交換。數據提供者和使用者根據數據資源的性質和特點結合實際技術條件,選擇合適方式實現數據開放共享。變化頻繁、時效性較強的數據原則上應采用接口交換進行數據開放。

第十條  符合城市交通數據資源開放條件和資質的機構可根據數據來源相對應的數據責任主體提出數據開放書面申請,填寫《麗水市城市交通數據資源開放申請表》(附件2),數據責任主體審核同意并進行相應的技術協商后對數據資源需求者開放相應的數據。

各數據責任主體有義務向交通數據資源開放對象提供可開放的數據資源。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不得拒絕資源開放需求。

符合城市交通數據資源開放共享條件和資質的機構可向數據資源提供方提出開放申請,說明開放范圍、開放用途、申請數據項內容和數據安全保障措施等,并以書面形式提交資源提供方審核。資源提供方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同意開放的意見及理由。

資源需求方和資源提供方應當簽訂相關協議,按照約定方式開放共享數據資源。

第十一條  各共享數據使用者必須制定保證數據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明確數據使用申請、批準的主體、依據、流程,及數據使用的范圍、訪問對象、權限設置、安全方案、開發商管理等,切實做好數據保護工作,防止未經授權的數據使用或惡意篡改。

鼓勵數據使用者對數據提供者原信息系統的改造提供必要的資金和技術支持,以提高數據開放共享質量。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麗水市城市交通數據資源開放目錄》

          2.《交通數據開放申請表》


附件

麗政辦發〔2016〕 137號.cebx    交通數據開放申請表.doc《麗水市城市交通數據資源開放目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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