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MB1647295F/2023-41867 | 文號 | 麗應急〔2023〕59號 |
組配分類 | 部門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應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31 | 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70—2023—002 |
麗水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麗水市應急管理系統包容審慎監管執法不予行政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免予行政強制清單》的通知.pdf
各縣(市、區)應急管理局、開發區分局:
根據《麗水市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 麗水市司法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的通知><關于推行包容審慎監管行政處罰四張清單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麗綜法辦〔2023〕26號),梳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浙江省應急管理系統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文件規定,匯總符合包容審慎監管原則的“四張清單”(附件1-4)并予以在網站公示,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麗水市應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1.麗水市應急管理系統輕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2.麗水市應急管理系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3.麗水市應急管理系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減輕 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4.麗水市應急管理系統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1麗水市應急管理系統輕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代碼 | 違法行為 | 適用條件 | 相關法律條文 |
1 | 330225002072 |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 冶煉單位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2.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改正;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 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 |
2 | 330225002073 |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 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 冶煉單位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 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 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 已配備 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 物資,能正常運轉,但未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2.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改正;3.沒有造成 危害后果。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 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
3 | 330225002043 |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 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未按要求告知周邊可能影響的單位和人員,或告知內容不符要求;2.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改正;3. 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第一 款: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三)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
序號 | 事項代碼 | 違法行為 | 適用條件 | 相關法律條文 |
4 | 330225002046 | 生產經營單位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部分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未落實;2.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改正;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 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
5 | 330225002045 |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改正;2.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第一 款: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
6 | 330225025032 | 危險化學品建設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未檢驗、檢測的裝備個(臺)數少于應檢總數的1%;2.項目尚未投入生產或試生產;3.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改正;4.沒有造成危害 后果。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 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
7 | 330225025033 | 化學品生產、進口單位未按照《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規定建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檔案。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改正;2.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 與分類管理檔案的。 |
8 | 330225025034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未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或者應急咨詢服務不符合規定。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設立的 國內固定服務電話未由專職人員24小時值守;2.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改正;3.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登記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或者應急咨詢服務,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
附件2麗水市應急管理系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代碼 | 違法行為 | 適用條件 | 相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
1 | 330225002006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行政處罰 | 1.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主動供述應急管理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3.配合應急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認為應當適用從輕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
2 | 330225002009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行政處罰 | 1.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主動供述應急管理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3.配合應急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認為應當適用從輕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
3 | 330225002051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等的行政處罰 | 1.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主動供述應急管理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3.配合應急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認為應當適用從輕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
4 | 330225002028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等的行政處罰 | 1.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主動供述應急管理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3.配合應急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認為應當適用從輕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
5 | 330225002022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行政處罰 | 1.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主動供述應急管理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3.配合應急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認為應當適用從輕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
附件3麗水市應急管理系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代碼 | 違法行為 | 適用條件 | 相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
1 | 330225002006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行政處罰 | 1.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配合應急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4.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認為應當適用減輕處罰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
2 | 330225002009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行政處罰 | 1.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配合應急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4.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認為應當適用減輕處罰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
3 | 330225002051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等的行政處罰 | 1.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配合應急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4.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認為應當適用減輕處罰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
4 | 330225002028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等的行政處罰 | 1.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配合應急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4.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認為應當適用減輕處罰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
5 | 330225002022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行政處罰 | 1.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3.配合應急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4.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認為應當適用減輕處罰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
附件4麗水市應急管理系統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代碼 | 行政強制事項名稱 | 免予行政強制的情形 | 相應法律依據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