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7679903292/2025-43598 | 文號 | - |
組配分類 | 部門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20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根據麗水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函告,我局已對麗水銀泰置業有限公司在麗水市江濱商務中心地塊項目建設中涉嫌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麗水市江濱商務中心地塊項目中,其28#樓、30#樓、32#樓、33#樓、34#樓,共計5棟建筑首層樓板設計位置在建筑標高1.550米處,一樓層高4.95米?,F實際建成主體結構板位置為:28#樓的地下室頂板(雙層板的下層板)位置在結構標高-0.20米位置,輕質混凝土回填面在結構標高0.830米位置(輕質混凝土回填層不得鑿除),同時在建筑標高1.550米位置加設預制混凝土面板;30#樓、32#樓、33#樓、34#樓的地下室頂板(雙層板的下層板)位置在結構標高0.83米位置,同時在建筑標高1.550米位置加設預制混凝土面板。上述情形導致上述5棟建筑的首層實際層高超過5米,建筑面積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增加的建筑面積為4264.28平方米。
根據《麗水市江濱商務中心地塊項目中地塊28#樓、30#樓、32#樓、33#樓、34#樓建筑標高1.550m處樓板(即首層雙層板的上層板)鑒定報告(編號PG-Z2025-0307)》、《關于麗水市江濱商務中心地塊項目中地塊28#樓、30#樓、32#樓、33#樓、34#樓建筑標高1.550m處樓板(即首層雙層板的上層板)的專家論證意見》、《麗水市江濱商務中心地塊項目中地塊28#樓、30#樓、32#樓、33#樓、34#樓測量成果報告》的意見以及我局調查情況,麗水市江濱商務中心地塊項目中的28#樓、30#樓、32#樓、33#樓及34#樓建筑標高1.550米處樓板(即首層雙層板的上層板)均在主體結構封頂以后進行的施工,均為一般構件,并非主體結構板,拆除后對主體結構安全無影響;該5棟樓的地下室頂板(雙層板的下層板)為主體結構板,不可拆除,若拆除影響房屋主體結構安全。綜上,我局擬將上述5棟樓的地下室頂板(雙層板的下層板)認定為不能實施拆除的情形。現根據《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將相關情況進行公示。
敬請監督。
一、公示期限:2025年6月23 日至6月27日。
二、如對上述擬認定意見有異議,或違法建筑相鄰人主張相鄰權益的,可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麗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反映。
特此公示。
麗水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5年6月20日
聯系電話:2788612
聯系人:周金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