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160R/2025-41569 | 文號 | 麗科〔2025〕14號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科學技術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12 | 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05-2025-0002 |
各縣(市、區)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建設創新麗水,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深化科技計劃管理改革,完善創新研發攻關機制,結合我市實際,對《麗水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修訂,經麗水市科技局第4次黨組會議修訂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麗水市科學技術局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科技計劃管理體制改革,規范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明確管理責任、權利和義務,根據國家和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科技計劃項目是指列入市級科技計劃,在規定時期內由相關單位承擔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科技創新活動。
第三條 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采取競爭擇優和定向委托方式,堅持突出重點、統籌支持、科學規范、注重績效、透明公正、寬容失敗等原則。
第二章 項目類別
第四條 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包括重點研發項目、基礎科學研究項目、軟科學研究項目創新引導研究項目和其他類別。
(一)重點研發項目。包括市縣聯動攻關項目和產業發展攻關項目:
1.市縣聯動攻關項目。聚焦“5+5”產業體系重點技術領域,圍繞“一縣一鏈一方案”所明確的攻關方向,通過市本級與各縣(市、區)共同出資,聯合開展的項目攻關。優先支持企業牽頭,聯合市本級高校、科研院所及公益事業單位組建創新聯合體申報。支持“科技副總”及共享人才申報市級科技項目。
2.產業發展攻關項目。面向經濟建設、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科技發展的重大需求,開展應用研究、技術攻關、新產品(服務)開發和社會公益性研究及相關產業科技成果示范應用、轉移轉化等研究。鼓勵市本級高校、科研院所及公益事業單位聯合各縣(市、區)企事業單位聯合申報。重點支持市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省級企業研發機構等科創平臺承擔攻關項目。
(二)基礎科學研究項目。面向麗水經濟社會發展中引領性、基礎性、前瞻性科學問題,開展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項目以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區域聯合基金形式實施。優先支持市本級高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單位、具有基礎研究能力的企業40周歲以下、從事基礎研究的青年科研人員開展自主基礎研究和科學探索。項目管理按照《浙江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浙科發金〔2024〕28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軟科學研究項目。圍繞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決策、組織和管理等問題,開展多學科、多層次綜合性的研究,為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決策提供支撐。重點支持市本級高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單位、具有研究能力的企業開展與麗水科技創新有關的戰略規劃、資源布局、產業創新、體制改革、政策法規、政府管理等方面研究,以及重大事項實施方案研究、技術經濟分析、重大項目論證等。
(四)創新引導研發項目。面向經濟社會發展的科技創新需求,開展自然科學、工程科學和管理科學等領域中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社會公益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及相關成果的推廣應用示范研究等研發活動。由市本級和各縣(市、區)的高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單位、公益性事業單位和企業以自主選題、自籌資金方式組織實施。項目實行備案制,納入市級科技計劃體系。項目的過程管理由屬地負責,相關實施進展、重大問題、重大成果等應及時報市科技局。
(五)其他項目。包括科技特派員(團)項目、山海協作項目等。
第三章 項目組織
第五條 市科技局發揮重大科技創新組織者的作用,牽頭組織實施市級科技計劃。市科技局可委托專業機構承擔具體項目管理工作。各縣(市、區)科技部門、市級有關部門、高校院所和科研機構等項目推薦單位負責歸口范圍的項目申報組織、審核推薦等工作,協助開展監督管理工作。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負責具體項目實施管理工作。
第六條 進一步明確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責任,確保管理規范有序。
(一)市科技局主要職責:
1.制定發布年度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并組織實施;
2.負責項目的立項、調整、終止和撤銷;
3.負責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績效評估;
4.對項目到期驗收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5.組織項目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及績效的統計工作,加強科技統計數據綜合分析和應用;
6.組織協調并處理項目執行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其他問題,不斷完善優化科技計劃項目管理體系。
(二)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主要職責:
1.按照合同書約定組織項目實施,及時完成項目驗收工作;
2.嚴格規范行使下放預算調劑權限,按規定合理統籌安排使用經費,如實報告項目年度完成情況和經費年度決算;
3.建立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加強項目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和成果的轉化應用;
4.開展項目實施的階段性自查,及時反饋項目的實施進展、取得的階段性研究成果、經費使用情況以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5.自覺接受市科技局和項目受托管理機構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配合做好績效評估,如實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6.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第四章 項目申報
第七條 市科技局根據各類項目的重點支持方向,建立市縣聯動、部門協同的攻關需求征集、篩選、凝練機制,按照項目需求征集和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后,以公開競爭與擇優委托相結合、直接申報與審核推薦相結合方式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明確項目申報要求、重點支持領域、研究方向等內容。
第八條 項目申請人(單位)應當符合的基本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依托獨立法人單位申請。除市縣聯動攻關、山海協作項目外,其他類別項目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市本級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事業單位及新型研發機構申報;市縣聯動攻關項目面向全市具有法人資格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事業單位及新型研發機構申報;山海協作項目根據合作對口工作內容明確申報對象;
(二)申請人符合該計劃對申請者的主體資格要求,具有相應的專業學術水平和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協調能力;
(三)申請單位具有項目實施的工作基礎和條件,有穩定的研發投入、固定的研發組織和團隊,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申報單位是企業的,申報企業上年度研發經費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應達到相關項目申報要求;
(四)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產學研聯合申報,對聯合申報的項目應當就資金投入和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達成約定。
第九條 項目申請人或企業在同一年度不得用類似項目申報不同類型的市級科技計劃項目。除創新引導研發項目和科技特派員(團)等項目外,有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在研尚未驗收的項目負責人或企業,限制申報市級科技計劃項目。
第十條 項目申請單位指導本部門項目申請者填報申報材料,審核后推薦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業務科室按照項目管理渠道分別受理申請材料。
第五章 評審立項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意見作為項目立項和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項目評審所需專家,委托專業機構按照省科技專家庫管理的相關規定選取和使用。評審專家嚴格執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條 市科技局綜合專家評審結果,擇優確定擬立項項目和資金安排建議,經局黨組集體研究審定后,作出項目立項決策。
第十四條 擬立項項目在市科技信息網公示一般不少于7天。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市科技局下達立項文件。
第六章 實施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期限根據實際需要在合同中約定,一般不超過3年。預計實施期限超過3年的,應當提出分階段目標,按階段目標要求開展研究。
第十六條 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
(一)約定項目實施的研發內容和目標任務,明確科研成果提供形式和經費預算來源,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以及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明確各方責任和義務。
(二)明確項目實施責任主體,有多個單位共同實施的,牽頭單位須承擔相應的職責,應與參加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經費分配、知識產權歸屬、法律責任等。
第十七條 合同各方職責。
(一)市科技局(甲方)職責。按合同規定及時下撥經費,監督檢查合同執行情況,協調解決合同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
(二)項目承擔單位(乙方)職責。按合同組織項目實施,保證項目經費??顚S?,按甲方要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和重大問題,完成項目研發內容并提交項目驗收所需材料。
(三)歸口管理單位(丙方)職責。按合同約定落實配套或自籌經費;督促和指導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按合同約定進度開展項目研究工作;協助或自行組織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或評估,督促和指導做好科技經費財務管理和使用、知識產權管理、成果登記等工作;受托開展項目中期檢查(評估)、驗收等工作。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相關問題。 項目推薦的縣(市、區)科技局及麗水經濟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為歸口管理單位。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根據合同書約定的目標任務,履行責任和義務,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的前提下,可自主調整研究方案、技術路線和項目組成員。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項目負責人每年12月底需在科技綜合業務管理系統提供年度進展工作報告。重點研發項目由市科技局歸口管理處室負責或委托專業機構組織開展中期檢查,中期檢查結果作為項目是否繼續執行和后續經費撥付的依據。
第七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執行期滿后,應在6個月內按照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規定完成驗收。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預計合同期內不能完成研發任務需要延期的,可在實施期限3個月內提出申請延期,每個項目申請延期一般不超過1次,每次不超過12個月。
第二十二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如遇下列情況之一,可撤銷或終止項目實施:
(一)經證明項目研究開發路線不可行或已無實用價值,項目繼續實施已無意義的;
(二)項目知識產權不清晰,有嚴重知識產權糾紛或侵權行為的;
(三)合作關系、項目負責人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研究開發工作無法繼續進行的;
(四)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開發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第二十三條 撤銷或終止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儀器設備、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形成書面報告,提交市科技局核查評議后,做出處理決定。對于因非正當理由導致項目終止的,按規定收回或追繳財政補助資金,項目負責人依規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二十四條 建立創新盡職免責機制。對于已勤勉盡責,因受技術路線選擇失誤、市場風險影響或其他不可預見原因,未實現合同書約定目標的項目,經評議認可,不予追究科研失敗責任,不納入科研信用不良記錄。
第八章 績效監督
第二十五條 建立市科技計劃項目監督機制,由市科技局對項目申報、立項、專家選用、項目實施與驗收等工作中相關主體進行監督。對項目管理和實施中的相關主體在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實施、驗收與監督等全過程進行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科技計劃項目信用管理辦法,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
(一)項目材料弄虛作假,有違規套取、騙取財政經費行為;
(二)在項目評審、實施和驗收等環節,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科研不端行為,或存在操縱專家、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等行為;
(三)市級財政專項經費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存在截留、挪用、擠占、私分等行為;
(四)不按要求接受監督檢查,或對檢查反饋意見整改不及時、不到位;
(五)因非正當理由致使項目撤銷或終止;
(六)未通過驗收;
(七)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執行情況、科技報告等;
(八)其他應追究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對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組織實施進行綜合績效評價,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對項目實施全過程進行監理??冃гu價結果作為項目限額申報指標調整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八條 建立驗證期評價機制,項目實施完成后3年驗證期內,開展攻關成果追溯績效評價,突出成果質量、實際貢獻、成果轉化與經濟效益等實施成效。項目驗收后3年內,項目負責人每年12月底需在科技綜合業務管理系統提供提交項目成果轉化應用情況。
第二十九條 鼓勵市本級高校、科研院所及公益事業單位圍繞各縣(市、區)產業發展,聯合企業開展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對完成企業研發委托且到位經費達到30萬元以上的橫向科研項目,經市科技局評價認定后可視同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納入創新引導研發計劃項目管理;對認定為麗水市“綠谷精英·創新引領行動”計劃的創新人才實行“一評雙認”機制,對創新人才聯合引進企業開展的科研攻關項目,直接視同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納入創新引導研發計劃項目管理。
第三十條 建立項目成果限時轉化機制,對取得知識產權之日起滿2年且無正當理由未實施轉化的共性技術成果,在進行成果登記后納入“先用后轉”實施清單,通過“浙江拍”公開掛牌等方式依法強制推動轉化。
第九章 附則
本辦法由麗水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0日起實施。原《麗水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麗科〔2022〕2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