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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419H/2025-41346 文號 麗發改價格〔2025〕59號
組配分類 部門規范性文件 發布機構 麗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成文日期 2025-04-07 有效性 有效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ZJKC02-2025-0002
麗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修改《麗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的通知》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04-11 10:13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市發改委

解讀地址

麗水市民康醫療廢物處理有限公司、各相關醫療機構:

為完善醫療廢物處置收費制度,決定對《麗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的通知》(麗發改價格〔2019〕353號)的個別條款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點第(二)項修改為:

無固定病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置費如下:

醫療單位營業面積

收費標準(元/月)

其中月醫廢量5kg(含)以下收費標準(元/月)

營業面積≤50平方米

200

200

營業面積大于50≤100平方米

330

200

營業面積大于100≤200平方米

460

330

營業面積大于 200≤300平方米

590

460

營業面積大于 300≤400平方米

750

590

營業面積大于400平方米

400-500㎡ 800元/月

500-600㎡ 850元/月

600-700㎡ 900元/月

700-800㎡ 950元/月

800㎡以上 1000元/月


400-500㎡ 750元/月

500-600㎡ 800元/月

600-700㎡ 850元/月

700-800㎡ 900元/月

800㎡以上 950元/月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麗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的通知》(麗發改價格〔2019〕353號)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麗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醫療廢物處置收費

標準的通知


麗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4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麗水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

調整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的通知


麗水市民康醫療廢物處理有限公司、各相關醫療機構:

為緩解醫療廢物處置運營成本上升壓力,促進醫療廢物處置產業健康發展,實現高質量綠色發展,根據《浙江省定價目錄》《國家發改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麗水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并經市政府同意,決定調整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

醫療廢物處置征收范圍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執行。醫療廢物處置費是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對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進行收集、運送、貯存、處置后向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收取的費用,屬經營服務性收費。

二、計收方式

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按照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對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計費方法。對有固定病床的醫療機構按實際使用床位數和實際門診人次分別計收;無固定病床的醫療機構,根據醫療機構的營業面積按月定額計收。

三、收費標準

(一)有固定病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置費,按實際使用病床床位數3.00元/床日收取,同時按實際門診人次0.20元/人次收取。實際使用病床床位數和實際門診人數,以衛生健康部門統計數據為準。

(二)無固定病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置費如下:

醫療單位營業面積

收費標準(元/月)

其中月醫廢量5kg(含)以下收費標準(元/月)

營業面積≤50平方米

200

200

營業面積大于50≤100平方米

330

200

營業面積大于100≤200平方米

460

330

營業面積大于 200≤300平方米

590

460

營業面積大于 300≤400平方米

750

590

營業面積大于400平方米

400-500㎡ 800元/月

500-600㎡ 850元/月

600-700㎡ 900元/月

700-800㎡ 950元/月

800㎡以上 1000元/月


400-500㎡ 750元/月

500-600㎡ 800元/月

600-700㎡ 850元/月

700-800㎡ 900元/月

800㎡以上 950元/月


(三)對康復醫院、中醫診所、醫務室、各類專科醫療衛生機構及醫學科研教學、尸體檢查等產生醫療廢物量不穩定的單位,醫療廢物處置費由處置單位與產生單位協商確定。

(四)上述收費標準均包含醫療廢物包裝費、收集費、運輸費和處置費。收集包裝物費用按收取處置費金額的10%計取,可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提供或醫療機構自行采購(中轉箱除外)。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提供收集包裝物的,超過收取處置費金額的10%部分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機構自行采購收集包裝物的,按收取處置費金額的10%返還給醫療機構。

四、相關規定

(一)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當與處置機構簽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和醫療廢物收集包裝物成本價及處置費用支付方式、期限,并約定違約責任。

(二)醫療衛生機構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已列入醫療服務成本,通過調整醫療服務價格解決,不得另行向病人收取。

(三)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必須嚴格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收集并處置醫療廢物,不得減少處置環節,造成新的污染。同時認真做好政策調整的宣傳解釋工作,確保政策平穩順利實施。

(四)生態環境、衛生健康部門應加強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的監督管理,確保醫療廢物有效、安全處置。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執行。麗水市發改委《關于調整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的通知》(麗發改價管〔2012〕3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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