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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160R/2025-41042 文號 麗科〔2025〕7號
組配分類 規范性文件庫 發布機構 麗水市科學技術局
成文日期 2025-03-20 有效性 有效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ZJKC05-2025-0001
麗水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廢止《麗水市“綠谷英才”科技領軍人才選拔管理辦法》和《麗水科技計劃信用管理辦法(修訂)》繼續有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03-21 11:45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麗水市科學技術局

解讀地址

各縣(市、區)科學技術局、局各處室(中心):

2024年11月,我局清理規范性文件后,擬廢止《麗水市“綠谷英才”科技領軍人才選拔管理辦法》,保留使用《麗水科技計劃信用管理辦法(修訂)》。因《麗水市“綠谷英才”科技領軍人才選拔管理辦法》《麗水科技計劃信用管理辦法(修訂)》合并發文同一文號和三統一編號,文號麗科〔2022〕31 號,三統一編號為ZJKC-05-2022-0004;故對麗科〔2022〕31 號規范性文件進行重新修訂。

現經局黨組研究決定廢止《麗水市“綠谷英才”科技領軍人才選拔管理辦法》,自本通知下發之日立即失效,《麗水科技計劃信用管理辦法(修訂)》繼續有效。

附件:麗水市科技計劃信用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


麗水市科學技術局

2025年3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麗水市科技計劃信用管理辦法

(2022年修訂)

第一條為規范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科技計劃”)信用管理,提高我市科技計劃管理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意識與信用水平,營造誠實守信的科技創新環境,根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浙科發計〔2017〕172號)、《麗水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修訂)》(麗科〔2017〕28號)和《麗水市市直財政專項資金信用負面清單管理辦法》(麗政辦發〔2016〕37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計劃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為處理,是麗水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對科技計劃相關責任主體在項目申報、立項、實施、管理、驗收、績效評價和咨詢評審評估等過程中踐行承諾、履行義務、奉行準則的誠信程度進行客觀記錄、公正評價,并以此進行相關的管理和決策。

第三條科技計劃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為處理的對象是在參與科技計劃組織管理和實施中存在失信或科研不端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市科技計劃的申請者、執行者、評價者和管理者。

第四條科技計劃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為處理的目的是提高科技計劃管理水平,構筑誠實守信的科技創新環境氛圍,提高相關責任主體的誠信水平,在機制上約束和規范科技計劃相關責任主體的行為,提高政府科技資源配置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科研和學術腐敗。

市科技局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與信息共享,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聯合懲戒機制。

第五條實行科技計劃相關責任主體的誠信承諾制度,在申請科技計劃及參與科技計劃管理和實施前,相關責任主體應當按要求簽署誠信承諾書。

第六條 市科技局負責科技計劃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為處理的日常工作,記錄和評價相關責任主體在參與科技計劃管理和實施中的信用情況,調查和處理科研不端行為。

第七條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和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市科技局開展科技計劃信用情況的收集記錄和科研不端行為的調查處理。

第八條科技計劃信用管理的依據包括項目申報材料、項目合同或任務書、委托協議書、項目預算申報書、自查報告、科技報告、驗收材料等正式報告及承諾,科技計劃相關管理制度與政策法規,以及科技界公認行為準則等。

第九條市級科技計劃信用管理貫穿于科技計劃管理的全過程,主要內容包括:

(一)申報推薦。對項目申請者按照申報指南和相關規定進行項目申報、保證申報內容真實性和有效性等行為中的信用狀況,以及項目依托單位、歸口管理部門在項目審核、擇優推薦等行為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二)評審立項。對項目評審專家、第三方專業機構在項目立項評審、咨詢等工作中的信用狀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三)項目實施。對項目執行者在項目實施、經費落實和使用、中期檢查和跟蹤管理、信息公開和績效評價、主體責任落實等行為中的信用狀況,以及項目管理者在項目管理和監督工作中的信用狀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四)結題驗收和績效評價。對項目執行者在研究開發工作總結、產品技術指標檢測、項目經費決算或審計、經濟和社會效益證明、提交科技報告等行為中的信用情況,以及相關審計機構、檢測機構、產品用戶、驗收或評審評估專家、第三方專業機構等在項目驗收工作中的信用狀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五)其他。對科技計劃相關責任主體在實施和參與項目過程中與項目相關的其他信用情況,以及遵紀守法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第十條市科技局會同有關單位或部門,結合麗水市科技業務綜合管理系統建設,建立科研信用數據庫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記錄相關責任主體科技計劃信用信息,并及時歸集到麗水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一條科技計劃信用信息包括責任主體的基礎信息、不良行為信息和良好行為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相關責任主體的身份信息和參與科技計劃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自然人責任主體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法人和機構責任主體的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涉及的項目名稱和編號、實施期限、目標任務、項目經費等。

不良行為信息是指相關責任主體在參與科技計劃管理和實施中的科研不端行為以及因違反有關規定受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情況及相關信息。不良行為信息除記載相關基本信息外,還包括違規違紀情形、處理結果、處理依據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等。責任主體為法人和機構的,不良行為信息還應包括直接責任人員。

良好行為信息是指相關責任主體在參與科技計劃管理和實施全過程履行工作職責和承諾義務、遵守規章制度、奉行科技界公認的科研行為準則、遵守科研道德規范,以及通過科技計劃活動獲得的成果或獎勵等信息。

第十二條參與科技計劃管理和實施的相關項目承擔人員、咨詢評審專家等自然人、法人和機構責任主體,應當加強自律、規范管理,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履職盡責。以下行為屬于科研信用不良行為:

(一)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技計劃的管理、承擔資格或中介服務資格。

(二)項目申報、實施或驗收過程中抄襲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圖表,夸大或虛構項目取得成果等,違反科研倫理規范。

(三)違反科技計劃管理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按項目合同或任務書約定執行;擅自超權限調整項目任務或預算安排,造成不良影響。

(四)利用管理職能,設租尋租,為本單位、項目申請者、項目執行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受委托履行管理職能的機構違反委托合同約定,不按制度執行或違反制度規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利益;管理嚴重失職,所管理的科技計劃或相關工作人員存在重大問題。

(六)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定,套取、轉移、挪用、貪污科研經費,謀取私利。

(七)利用管理、咨詢、評審或評估專家身份索賄、受賄;故意違反回避原則;與相關單位或人員惡意串通。

(八)泄露相關秘密或咨詢評審信息。

(九)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十)其他違法、違反財經紀律、違反項目合同或任務書約定等情況。

第十三條對于具有科研信用不良行為的責任主體,按照科技計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市科技局和有關主管部門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中止項目并責令限期改正、終止項目并追繳已撥付項目經費、2年內取消其申請國家、省級和市級各類科技計劃和科技獎勵資格或參與項目實施與管理資格;情節嚴重的,5年內取消其申請國家、省級和市級各類科技計劃和科技獎勵資格或參與項目實施與管理資格。

對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相關法人單位根據權限和科研不端行為的情節輕重,對科研不端行為的相關機構責任人或自然人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四條科研信用不良行為記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責任主體,對于責任主體為自然人的還應向其所在法人單位通報。

第十五條相關責任主體對市科技局認定的科研信用不良行為記錄和相關處理有異議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復核。市科技局應當自受理異議20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出具核查意見。

第十六條市科技局應當充分利用科技計劃信用信息,加強科技計劃管理工作。

(一)在參與科技計劃管理或實施中認真履行責任義務,嚴格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堅持奉行科技界公認行為準則的,在同等情況下優先支持。

(二)在科研立項、評審專家遴選、受托管理機構確定、科研項目評估、科技獎勵評審、間接費用核定、結余資金留用以及基地人才遴選中,將科技計劃信用信息作為重要依據。

(三)一年內有2個及以上相關責任主體被納入科研信用不良行為記錄的法人單位,為項目實施監督重要對象,采取減少限額申報指標或限制申報等方式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實行科研信用行為記錄名單動態調整機制,對處理處罰期限屆滿的相關責任主體,及時移出記錄名單。

第十八條加強科研道德建設和科研信用宣傳,通過宣傳、培訓等各種誠信文化教育活動,促進相關責任主體信用意識與信用水平的提高。

第十九條市科技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承擔與科研信用管理相關的技術性與事務性工作,提供科研信用服務。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31日之日起實施。本辦法發布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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