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6894/2024-41784 | 文號 |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16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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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中小微企業服務券使用管理辦法》(麗經信〔2024〕4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于2024年8月12日印發?,F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的修訂背景
為扶持幫助小微企業群體,降低小微企業服務成本,提升企業整體競爭力,根據《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推廣實施小微企業服務券的指導意見》(浙經信企規 〔2017〕153號)工作要求,麗水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組織實施,于2019年正式啟動麗水市中小微企業服務券工作,先后印發《麗水市中小微企業服務券使用管理辦法》(麗經信〔2020〕24號)、《麗水市中小微企業服務券使用管理辦法》(麗經信〔2022〕54號)等相關文件,已累計發放服務券資金1500萬元,兌付金額1252萬元,兌付率83.5%,惠及企業1266家。
二、《管理辦法》的修訂依據
為了更好地引導、支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和上規升級,適應我市中小微企業發展需求,根據《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推廣實施小微企業服務券的指導意見》(浙經信企規 〔2017〕153號)、浙江省促進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浙江省2024年“小微你好”專項服務行動方案》的通知(浙中小企業辦〔2024〕4號),新修訂的《麗水市中小微企業服務券使用管理辦法》(麗經信〔2024〕44號)對服務券使用范圍、服務類型發放比例、企業搶券資格、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優化,進一步規范我市中小微企業服務券的使用和管理。
三、適用對象及實施主體
適用對象為麗水市區(含市直、蓮都區、開發區)范圍內符合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工業、信息化和數字經濟領域的中小微企業,具體劃型標準按《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由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組織實施,市經信局是服務券業務主管部門,具體事務委托麗企之家平臺運營機構承擔。
四、《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包括總則、服務券發放對象、范圍、規則、服務券管理(機構端)、服務券管理(企業端)、監督管理、附則等六個部分17條,具體如下:
(一)總則。明確了制定依據、服務券的定義、職責分工、使用原則。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可按照需求自愿申領,并按照“先到先得、總額控制、用完為止、期滿作廢”的原則使用。
(二)服務券發放對象、范圍、規則。明確了服務券發放對象、使用范圍和發放規則。服務券發放對象為麗水市區(含市直、蓮都區、經開區)范圍內符合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為工業、信息化和數字經濟領域的中小微企業。服務券重點補助人力資源服務、技術創新服務、財稅審計服務、法律維權服務、管理咨詢服務、檢驗檢測認證、知識產權服務、智能化數字化服務、職業技能服務。每家企業默認發放服務券額度為10000元,重點支持上年度新升規企業和列入麗水市專精特新“小巨人”種苗企業庫企業,其中上年度新升規企業服務券發放額度20000元。
(三)服務券管理(機構端)。明確了服務券服務機構入駐條件、入駐流程、產品上架、動態管理和服務券兌付。申報入駐的服務機構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2年以上,有5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服務場所及專職服務人員不少于5人。符合條件的服務機構可在麗企之家平臺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審核通過后可在平臺發布服務產品,材料有效期為兩年。入駐的機構需接受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對服務券使用全過程的監督檢查。服務券兌付采用“隨時受理、即時抵用、集中撥付”的辦法,由服務機構發起申請,麗企之家平臺預審,市經信局審核、公示、兌付。
(四)服務券管理(企業端)。明確了服務券領取和使用。符合申領條件的企業按照指定格式在麗企之家平臺上提交相關資料,審核通過后方可申領服務券。歷年審核通過的企業,若未發生重大變化且用券情況良好的,無需重新提交審核材料。
(五)監督管理。明確了監督檢查、合規用券和投訴舉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麗企之家平臺通過日常檢查、滿意度抽查、聯合檢查等形式對服務券使用和兌付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對串通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企業或機構,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追回已發放的兌付資金。企業、服務機構可通過來電、來訪、來信等方式向麗企之家平臺反饋意見建議,平臺將對反饋內容進行核查、答復,投訴意見將轉至市紀委市監委機關受理。
(六)附則。明確了《管理辦法》的實施日期及有效期限。
五、注意事項
1.當年度未使用完的服務券額度,不得結轉下一年度使用,在服務券有效期屆滿時自動作廢。服務券只能專項用于抵扣簽約服務機構的實付合同款,不得轉讓、買賣、質押、流通和挪作他用。
2.簽約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收服務券,對持券企業提供服務不得高于當期市場公允價,鼓勵給予持券企業予以優惠服務。
3.服務券不與科技創新券等其他涉企政策資金同享,不得重復申報。服務機構、企業不得以串通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對違反規定的,一經查實,按《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追回已發放的兌付資金。
六、關鍵詞解析
1.所稱服務券是指用于補助中小微企業購買入駐麗水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麗企之家)〈以下簡稱“麗企之家平臺”〉的專業服務機構所提供服務的電子化支付憑證,是以政府購買服務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一種有效方式,是扶持和促進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和轉型提升發展的一項政策創新。
2.所稱中小微企業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企業,具體劃型標準按《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七、政策解讀機關
本《管理辦法》由麗水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讀。
解讀人:殷揚美,咨詢方式:0578-2095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