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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400L/2024-40721 文號
組配分類 政策解讀 發布機構 麗水市交通運輸局
成文日期 2024-05-27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關于印發《〈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規定〉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裁量基準》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4-05-27 11:06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麗水市交通運輸局

原文鏈接

一、文件出臺背景

為促進交通運輸系統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推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辦法》《麗水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的通知><關于推行包容審慎監管行政處罰四張清單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特制定麗水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規定〉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裁量基準》的通知。

二、工作要求、目標任務

認真執行《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的通知》,負責做好麗水市交通運輸局自由裁量基準的編制和實施工作,對《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規定》中設定的交通運輸相關行政處罰事項全面完成裁量基準編制。

三、文件依據

(一)《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

(二)《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

(三)《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省政府令第335號)

(四)《麗水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

(五)《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四、文件執行范圍和有關期限

麗水市、縣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期執行。

五、核心或重要內容解讀

(一)明確了行政處罰事項。

對《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規定》中設定的1項交通運輸相關行政處罰事項進行明確。對公路施工和運輸、港口碼頭和道路貨物運輸站貯存物料和作業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情況的行政處罰。

(二)明確了處罰依據和處罰標準。

處罰依據:

《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第十四條  綠化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土壤在路面堆放時鋪墊隔離物;(二)對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行道樹樹穴、遷移綠化植被后四十八小時內未補植的裸露土地、尚未清運的土壤、廢棄物料等采取遮蓋或者灑水等有效防塵措施;(三)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路邊綠化帶等內的回填土邊緣低于路緣石;(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防塵措施。

《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第十五條 堆放建筑垃圾、渣土、水泥、砂土和其他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堆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對堆場進行密閉;不能密閉的,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二)除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堆場外,對堆場地面采取硬化處理、鋪墊鋼板或者透水鋪裝等有效防塵措施。(三)劃分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整潔。(四)裝卸物料時采取密閉、噴淋或者灑水等有效防塵措施。(五)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卸處采取吸塵或者噴淋等有效防塵措施。(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防塵措施。

處罰標準:

《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規定,未采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未采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三)明確了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2個處罰事項根據違法情形,將違法程度分別區分為輕微、一般、較重、嚴重。明確了2個處罰事項的處罰基準。

1.公路綠化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①輕微: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能夠及時改正的;一年內首次被查獲;愿意簽署《輕微違法告知承諾書》的。告知承諾,免予處罰。

②一般: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未造成污染事故等嚴重后果的,能夠及時改正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罰款。

③較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造成污染事故等嚴重后果的。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④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拒不改正的。責令改正(前置),責令停工整治。

2.道路貨物運輸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①輕微: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能夠及時改正的;一年內首次被查獲;愿意簽署《輕微違法告知承諾書》的。告知承諾,免予處罰。

②一般: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未造成污染事故等嚴重后果的,能夠及時改正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罰款。

③較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造成污染事故等嚴重后果的。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④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拒不改正的。責令改正(前置),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六、新變化與新政策

明確了根據《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規定》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基準。

七、解釋機關

麗水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規定〉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裁量基準》的通知,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解讀機關:麗水市交通運輸局

解讀人:陳杰

咨詢方式:0578-2808071。

八、文件要求的實施時間

2024年7月26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鏈接:麗水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規定〉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裁量基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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