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347Q/2024-38890 | 文號 | 麗水利〔2024〕17號 |
組配分類 | 部門規范性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15 | 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18-2024-0001 |
各縣(市、區)水利局:
根據《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規定》,我局制定了《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麗水市水利局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序號 | 事項代碼 | 事項名稱 | 設立依據 | 處罰依據 | 處罰幅度 | 違法違規情節 | 處罰種類 | 裁量基準 | 備注 | |
違則 | 罰則 | |||||||||
1 | 330219283000 | (麗水)對河道整治、水利工程施工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情況的行政處罰。 | 《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其他部門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石材等礦產資源加工、工業企業物料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城市園林綠化等施工和建筑垃圾、渣土處置場所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和國有儲備土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施工和運輸、港口碼頭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貯存物料和作業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整治、水利工程施工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規定運輸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煤炭、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車輛在禁止、限制通行區域、路段內的行駛路線和通行時間。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具體實施房屋征收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建筑物拆除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 《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施工工地邊界設置符合要求的硬質密閉圍擋。 (二)對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進行硬化處理,并輔以灑水或者噴淋等有效防塵措施;確因生態、耕種等原因不能硬化的,采取其他有效防塵措施。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內側設置車輛沖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將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保持施工地出入口五十米范圍內的道路清潔。 (四)土石方作業時采取灑水、噴淋或者遮蓋等有效防塵措施;風力六級以上天氣停止土石方作業。 (五)在產生泥漿的施工環節設置有效防止泥漿溢流的泥漿池或者泥漿溝,并采用密封式罐車清運泥漿。 (六)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或者混凝土的場地采取設置封閉式防護棚或者噴淋等有效防塵措施。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措施。 | 《麗水市揚塵污 染防治規定》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規定,未采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 輕微 |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能夠及時改正的;首次被查獲;愿意簽署《輕微違法告知承諾書》的 | 免罰 | 告知承諾,免予處罰 | |
一般 | 第2次被查處且未造成污染事故等嚴重后果的 | 罰款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
較重 | 被查處兩次以上或造成污染事故等嚴重后果的 | 罰款 | 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
嚴重 |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 揚塵污染,且拒不改正的 | 責令停工整治 | 責令改正(前置) |
注:處罰標準中的“ 以上 ”、“ 以下 ”包含本數,“ 以內 ”不包括本數。
麗水市水利局關于印發《麗水市揚塵污染防治水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pdf
政策解讀地址:http://www.luntanhao.com/art/2024/5/20/art_1229418604_25202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