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451w/2024-38242 | 文號 | 麗教辦〔2024〕14號 |
組配分類 | 規范性文件庫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教育局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3-19 | 有效性 | 有效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 ZJKC04-2024-0001 |
ZJKC04-2024-0001
各縣(市、區)教育局、市直屬學校(單位):
經研究,市教育局決定對《麗水市教育局關于印發〈麗水市教育局關于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目錄〉的通知》(麗教辦〔2023〕76號)的內容做如下修改:
一、將文本中附件1不予處罰事項清單“一、下列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中“一、2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處罰,一、3對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處罰(吊銷辦學許可證),一、4對民辦學校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行政處罰(吊銷辦學許可證)”從不予處罰事項清單中刪除。
二、將文本中附件1不予處罰事項清單“二、下列違法行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中“二、1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行政處罰,二、2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處罰,二、3對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處罰(吊銷辦學許可證),二、4對民辦學校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行政處罰(吊銷辦學許可證)”從不予處罰事項清單中刪除。
三、將文本中附件1不予處罰事項清單“三、下列違法行為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中“三、1對學?;蚱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行政處罰,三、2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處罰,三、3對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處罰(吊銷辦學許可證),三、4對民辦學校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行政處罰(吊銷辦學許可證)”從不予處罰事項清單中刪除。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附件:麗水市教育局關于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目錄
麗水市教育局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麗水市教育局關于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目錄
(2023年9月11日麗教辦〔2023〕76號發布,根據2024年3月19日麗教辦〔2024〕14號《麗水市教育局關于修改〈麗水市教育局關于印發〈麗水市教育局關于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目錄〉的通知〉的通知》修改)
為進一步規范麗水市教育局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行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的通知〉〈關于推行包容審慎監管行政處罰四張清單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麗水市教育局關于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目錄》。
本文件自2023年10月11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附件:1.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2.從輕處罰事項清單
3.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4.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麗水市教育局
2023年9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一、下列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
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1 | 對學?;蚱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行政處罰 | 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六條 | |
二、下列違法行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 ||||
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無 | ||||
三、下列違法行為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 | ||||
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無 | ||||
附件2:
從輕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從輕處罰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無 | ||||
附件3:
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減輕處罰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無 | ||||
附件4:
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序號 | 行政強制事項 | 免予行政強制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