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24-43483 | 文號 | 麗政辦發〔2024〕75號 |
組配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發布機構 | 市府辦 |
成文日期 | 2024-12-17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主要風險分析
3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3.1 領導小組
3.2 領導小組辦公室
3.3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3.4 應急行動組主要職責
4 預防和預警
4.1 預防與準備
4.2 預測與預警
5 應急響應和處置
5.1 水上交通突發事件分級標準
5.2 應急響應等級
5.3 事故信息報送
5.4 應急處置
5.5 應急處置的擴大
5.6 應急響應中止與結束
6 后期處置
6.1 人員善后處置
6.2 應急處置信息發布
6.3 事故調查處理
7 應急保障
7.1 資金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隊伍保障
7.4 培訓和演練
7.5 獎懲
8 附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我市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對能力,妥善處置水上交通突發事件,高效有序救助遇險人員、船舶和浮動設施,最大限度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和水域環境污染,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麗水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麗政發〔2005〕36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我市內河通航航道范圍內發生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水上交通事故、水上交通突發險情和船舶污染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漁船、體育運動船艇、水上游樂設施等單方水上事故和非通航航道范圍的水上事故處置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執行。
1.4 工作原則
政府領導,社會參與。政府對處置水上交通突發事件實行統一領導,及時、有效組織社會資源,形成專業力量與社會力量相結合、多部門參加、多學科技術支持、全社會參與的高效應急反應機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規范應急反應的組織、協調和指揮行為。
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實行統一指揮,各方協調行動。根據突發事件的發生區域、性質、程度與實施救助所需投入的力量,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確保及時分析判斷形勢,正確決策,快速處置,提高應急反應行動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加強預防,部門聯動。加強風險隱患排查,做好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預防預警。加強應急力量建設,強化人員培訓,提高應急反應能力。各相關單位要加強演練,充分利用各方資源,積極發揮自身優勢和整體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科學決策,高效處置。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構建水上交通綜合應急救援體系。快速高效開展應急處置行動,及時組織救助,全力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傷亡和損失。
2 主要風險分析
近年來,水路運輸在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地位得到進一步提升,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性進一步凸顯。但一般等級以上的內河水上交通事故偶有發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內河水上運輸的健康有序發展。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仍然面臨以下風險:一是航運安全的保障基礎依然薄弱,二是內河水路運輸從業人員的個人素質亟待提高,三是水上運輸行業從業人員對水環境的保護意識整體不足。
3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3.1 領導小組
成立麗水市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水上交通應急領導小組”),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全市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水上交通應急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府辦副主任)和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相關職能部門分管負責人為成員。
領導小組職責:
(1)研究決定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有關問題;
(2)決定應急響應的啟動、中止與終止程序;
(3)組織指揮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決定救援行動中的重大事項,緊急指揮調度應急儲備物資、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
(4)分析有關水上交通事故的重要信息;
(5)指導監督縣(市、區)水上交通應急指揮機構工作;
(6)完成市應急領導機構交辦的事項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3.2 領導小組辦公室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交通運輸局(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市交通運輸局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市交通運輸局分管安全負責人、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專職副隊長任辦公室副主任,日常工作由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負責,具體業務接受省港航管理中心和市水上交通應急領導小組指導。
3.3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市交通運輸局(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市應急管理局、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廣旅體局、市衛生健康委、市體育發展中心、市公航運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氣象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等組成。
(1)市交通運輸局(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承擔市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負責市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實施工作,貫徹落實市水上應急領導小組的決定事項;負責向市水上交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報告重要情況并提出建議;按照市水上交通應急領導小組的要求適時開展應急演練、發布應急響應啟動指令;協助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有關應急救援和善后工作;負責水上搜救、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取證、技術鑒定、責任認定、航道疏通及水域管控工作;負責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應急物資和人員的運輸保障。
(2)市應急管理局:組織指導協調水上交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協助市政府組織開展較大及以上水上交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市政府的決定組織或參與較大水上交通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3)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重大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工作,組織、協調新聞媒體統一發稿;按有關規定報批涉及事件原因和責任問題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
(4)市委網信辦:負責做好事故救援期間的網絡輿論引導工作。
(5)市公安局:負責事故現場(水域)周邊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通暢;負責事故水域附近的警戒并做好治安保衛工作;依法控制相關責任人、犯罪嫌疑人等。
(6)市民政局:配合有關部門及事故責任單位做好符合條件的水上交通突發事件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及死亡人員的殯葬基本服務工作。
(7)市財政局:負責市本級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的資金保障,指導縣(市、區)財政部門做好水上交通突發事件資金保障工作。
(8)市生態環境局:負責事故發生地及周邊水域環境的應急監測,并對事故中受污染水域清理和恢復、污染物處置提出意見和建議。
(9)市水利局:負責提供事故發生地的相關水文資料;按照現場救援要求進行水工程應急調度;協助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10)市農業農村局:參與涉漁船舶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水上搜救所需的技術支持,負責組織事故現場附近的漁船參加水上應急搜救行動。
(11)市文廣旅體局:協助做好水上旅游船舶遇險事故游客的善后處置工作,督促有關方面按規定對遇險事故中傷亡的游客和旅游從業人員進行保險理賠、撫恤、經濟賠償。
(12)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現場救護及轉運傷員,統計救治人員情況,必要時組織全市范圍醫療專家進行會診和技術支持,確保受傷人員得到及時搶救;組織相關專家配合做好心理干預工作。
(13)市體育發展中心:參與涉體育運動船艇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14)市公航運中心:負責組織開展市轄區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搜救、營救等工作,協助領導小組辦公室指揮調動水上應急救援力量;指導全市水上交通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參與調查、處置較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生產事故。
(15)市消防救援支隊:參與現場應急救援,負責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和有關設備容器的冷卻;參與船舶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16)市氣象局:負責提供事發地區域氣象監測實況、惡劣天氣的短期預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和水上搜救的氣象技術支持。
(17)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實施本轄區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方案,成立相應的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轄區水上交通突發事件先期搶險施救工作;做好應急人員、設備和物資準備,確保在突發事件發生時立即啟動應急處置工作,并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3.4 應急行動組主要職責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需要,市水上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視情設立由各成員單位相關人員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和應急行動組,應急行動組由綜合協調組、事故救援組、醫療救護組、治安保衛組、專家咨詢組、事故調查組、宣傳報道組、后勤保障組等組成。
(1)綜合協調組:由市交通運輸局(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牽頭,傳達落實市水上交通應急領導小組和現場指揮部指令,收集處理事故處置信息,協調其他工作組開展工作。
(2)事故救援組: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牽頭,組織事故現場的人員指揮、搜救、險情排除等救援工作。
(3)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負責傷亡人員的搶救、醫護和安置工作,協調有關藥品、醫療器具的緊急調配。
(4)治安保衛組:由市公安局牽頭,負責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和秩序維護,協助做好人員疏散工作。
(5)專家咨詢組:由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指導救援方案的制定,為現場指揮部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6)事故調查組:由市交通運輸局(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市應急管理局牽頭,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7)宣傳報道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起草事故及處置情況的新聞發布材料,協調新聞記者采訪。
(8)后勤保障組: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牽頭,負責應急力量的交通、通訊和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
4 預防和預警
4.1 預防與準備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港口、碼頭(渡口)、船舶的檢查監管,加強航道巡查,努力減少事故隱患;落實相關企業風險防范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健全并落實風險防控措施。
做好相關應急物資準備。有關部門要制定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與更新計劃。
加強值班值守。有關部門要完善日常值班與應急值守相結合的接報、出警機制,充分做好應急值守的人員、車船和通訊等準備工作。
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應急資金準備。結合我市水上交通特點,組建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加強專業隊伍培訓和演練;做好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專項資金準備。
4.2 預測與預警
市交通運輸局(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安全監測。
對于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水上交通突發事件,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惡化,判定事件響應級別并發布預警,同時向市水上交通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水上交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遵照《麗水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執行。
5 應急響應和處置
5.1 水上交通突發事件分級標準
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按照死(傷)人數、船舶溢油噸數、直接經濟損失,將應急響應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4個級別。參照《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水上交通突發事件分為:
(1)特別重大事故(Ⅰ級):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的,或者100人以上重傷的,或者船舶溢油1000噸以上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級):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或者船舶溢油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Ⅲ級):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或者船舶溢油100噸以上500噸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級):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的,或者船舶溢油1噸以上100噸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小事故:指未達到一般事故等級的事故。
5.2 應急響應等級
根據分級管理、屬地負責原則,市、縣兩級根據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不同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
Ⅳ級響應: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應急救援工作。
Ⅲ級響應:啟動市級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同時,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必須啟動本級響應預案,相關部門啟動本部門預案。其他未達到較大事故等級但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等較大社會影響或破壞社會穩定的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視情啟動應急響應。
Ⅱ級、Ⅰ級響應:啟動市級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視情向上一級應急領導機構請示啟動上級應急預案。
各級應急響應啟動后,有關領導、專家在接到指令后應迅即到位,專業應急隊伍須在規定時間內集結到位并趕赴現場。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或需要市政府協調處置的,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請求市政府協調支持,全力控制事態發展。
5.3 事故信息報送
(1)遇險者或目擊者應向當地交通運輸部門(水上救援電話0578-12395或12395)、公安部門(報警電話110)報告險情,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遇險狀況、遇險船舶或遇險者的名稱、種類、聯系方式等。
報警者盡可能提供下列信息:船舶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經營人、承運人;遇險人員的數量及傷亡情況;載貨情況特別是危險貨物情況,貨物的名稱、種類、數量;事發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請求;事發現場的氣象、水文信息,包括風力、風向、流速、浪高等。
(2)事發地交通運輸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報告,并通知相關單位,同時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相關部門向上報告的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已采取的措施、應急處置工作進展等。
(3)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響應并組織相關單位及時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各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救援力量應在事發地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迅速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防止引發次生、衍生事件。
(4)當接到達到或可能達到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事故等級報告時,市水上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立即組織人員趕赴現場指導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同時向市水上交通應急領導小組報告,提出處置建議。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和市水上交通應急領導小組接報后,應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同時按照緊急信息報告時效的規定向市政府和省級主管部門報告。
5.4 應急處置
5.4.1 事故的先期處置
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發揮自身力量進行事故的先期處置,積極開展自救互救,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減輕環境污染,并等待專業救援力量到來。
5.4.2 視情設立現場指揮部
接到水上交通事故報告后,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必須立即組織人員趕赴事故現場,根據應急工作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是:全力控制水上交通事故事態發展,組織救援、處置、轉移、疏散、事故調查等工作;按照有關程序及實際情況,決定封航或限制使用有關水域;調集和配備本區域資源和其他援助資源,掌握現場真實情況。
一般水上交通突發事故(Ⅳ級響應),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決定是否設立現場指揮部。較大水上交通突發事故(Ⅲ級響應),由市水上交通應急領導小組決定是否設立現場指揮部。重大和特別重大水上交通突發事故(Ⅱ級和Ⅰ級響應),報請市應急領導機構決定是否設立現場指揮部,統一領導現場處置工作。
5.4.3 現場應急措施
事發地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指揮部)組織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到達現場后,應采取以下措施:
(1)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進一步采取措施控制事態擴大;
(2)視情對事故發生水域進行管控;
(3)指令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應急處置,必要時請求上級或其他地區的應急力量增援;
(4)加強對事故現場的監控,隨時向市水上交通應急領導小組報告情況;
(5)如涉及水域環境污染,除采取圍擋、吸附等措施外,第一時間通知對該水域負有環境保護責任的其他單位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控制;
(6)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傷人員,撤離、安置受到事故威脅的人員;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5.5 應急處置的擴大
當發生Ⅱ級以上事故險情時,市水上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認為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或消除嚴重危害時,向市應急領導機構報告,請求上級部門援助。
5.6 應急響應中止與結束
5.6.1 應急響應中止
受氣象、水情、技術狀況等客觀條件限制,應急救援行動無法進行的,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指揮部)可以決定中止水上搜救行動。中止原因消除后,要立即恢復水上搜救行動。
5.6.2 應急響應終止
按照“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由相應啟動應急響應的機構決定是否終止應急行動。終止應急行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所有可能存在遇險人員的區域均已搜尋;
(2)遇險人員在當時的氣溫、水溫、風浪等自然條件下不可能生存;
(3)遇險人員已經成功獲救或者緊急情況已經消除;
(4)水域污染事件的危害已經得到控制或者消除。
6 后期處置
6.1 人員善后處置
市水上交通應急領導小組負責指揮協調市級有關部門和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及時開展傷亡人員救治和事故善后處理工作,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相關單位、保險公司應在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協調下及時開展事故理賠工作。
6.2 應急處置信息發布
較大事故信息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人員統一發布,特別重大、重大事故信息由市水上交通應急領導小組或指定部門統一發布,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6.3 事故調查處理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根據事故等級大小,由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管理局會同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組,對事故起因、性質、影響、責任及經驗教訓等進行調查評估,形成書面報告并向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7 應急保障
7.1 資金保障
水上交通突發事件處置所需經費實行分級負擔。財政部門應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審計部門要加強資金監管,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7.2 物資保障
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加強相關物資和裝備儲備,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7.3 隊伍保障
組織完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加強專職救援人員的個人安全防護,為專職應急人員提供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7.4 培訓和演練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定期組織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進行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按照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類應急救援力量,結合當地實際,不定期開展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演練。
7.5 獎懲
對在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肯定獎勵。對在處置過程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本預案中有關數量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8.2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結合實際制訂本轄區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8.3 本預案由市政府授權市交通運輸局(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負責解釋并管理實施,并根據上級要求和工作實際適時組織評審和修訂。
8.4 本預案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1).pdf